《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和後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是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0月26日發布的通知
新羅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和後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保障性住房
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和後續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保障性住房配置網上公開運行工作需要,規範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與後續管理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範圍,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國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 號)相關規定和《龍巖市區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定》(龍政綜〔2010〕414號)、《關於做好龍巖市保障房配置網上公開工作的通知》(龍政辦〔2014〕244號)等檔案精神,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申請人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僅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並且相互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戶籍在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劃分範圍(具體劃分範圍詳見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劃分範圍”)內的,須取得新羅區戶籍滿1年,並在當地工作或居住;在劃分範圍外的申請人(享受城市低保的除外),除須取得新羅區城鎮戶籍滿1年,還應在劃分範圍內有穩定職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並在當地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1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仍然正常或在當地累計繳滿15年;
2.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1360元;
3.家庭人均財產低於42720元;
4.在新羅區範圍內無自有房產(含住房和非居住類房屋,下同);
非城市低保單身人員年齡僅限於年滿40周歲至65周歲之間,兩人戶的申請人及配偶年齡放寬至70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劃分範圍內的,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戶籍滿1年,並在當地工作或居住;在劃分範圍外的申請人,還應在新羅區範圍內有穩定職業(退休申請人除外),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並在當地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1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仍然正常或在當地累計繳滿15年;駐岩部隊幹部、士官不受戶籍、養老保險條件限制。
2.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8712元,單身人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38283元;
3.家庭人均財產低於86136元;
4.在新羅區範圍內家庭人均自有房產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單身人員須達到法定婚姻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三)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劃分範圍內的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戶籍滿1年,並在當地工作或居住;在劃分範圍外的申請人,應在劃分範圍內有穩定職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並在當地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1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仍然正常或在當地累計繳滿15年;全日制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不受戶籍和養老保險繳納年限限制,只須在試用期(見習期)滿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且在當地繳納養老保險;
2.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38283元,單身人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51044元;
3.家庭人均財產低於153132元;
4.在新羅區範圍內家庭人均自有房產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單身人員年齡僅限於達到法定婚姻年齡至65周歲之間,兩人戶的申請人及配偶年齡放寬至70周歲。
(四)限價商品住房
申請家庭需符合《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巖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龍政綜〔2012〕178號)規定的申請條件。
本條申請條件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1.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購買、出售、繼承、受贈、析產等房地產交易行為;因重大疾病致貧轉讓自有房產後出現住房困難的家庭,可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2.申請人與配偶離異前已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購房,房產歸屬配偶方,且離異時間未滿3年的;未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購房,房產歸屬配偶方,離異時間未滿2年的;
3.申請人直系親屬在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有兩套/處(含)以上住房,且申請人及直系親屬合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或申請人直系親屬在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有單棟自建房的,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且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
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含)起,擁有或轉移機動車輛(微型貨車、低速貨車、二輪機車、三輪機車除外)的。
上述申請條件中相關標準遇有調整,以市政府公布為準。
第五條 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行登入“龍巖住房保障網”,通過“龍巖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選擇所需的保障性住房種類進行日常網上申請。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審批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的《授權書》,到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必備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 審核流程
保障性住房配置各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圖(附屬檔案二),根據各自的職責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完成網上審批,實現“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線上、永久追溯”和住房配置環節程式標準化、流程統一化、監察信息化和服務透明化。紀檢監察、效能部門對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業務審核導致逾時預警又不及時整改的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 輪候序號產生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以網上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請的時間先後作為輪候序號產生的依據,並以此建立輪候名冊,輪候序號結果在“龍巖住房保障網”公布。
第八條 輪候家庭管理
輪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前,市房改辦根據輪候時間、輪候家庭基本情況變化,提請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條件覆核。輪候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面積等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作出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決定,並向申請家庭發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資格通知書。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因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主動向市房改辦申報。
第九條 分配選房
市房改辦根據房源供應情況,按照輪候序號先後依次組織輪候家庭參加選房活動,並向申請家庭發出配租配售書面通知。保障性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現場選房、簽訂租賃或購房契約、辦理房地產權證等工作。選房工作公開進行。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市級以上勞模及省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英模、平時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及軍烈屬稱號獲得者等,以及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救助對象和實施分類保障對象,按照規定程式審核符合條件後,依照有關規定條款優先安排解決。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供應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價商品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高層住宅單套建築面積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放寬10%以內。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標準及配租配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