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2021年12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印發《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 印發時間:2021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9日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1〕1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內容

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一)合理確定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住房困難的無房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承租對象不設收入線門檻。對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役軍人、生育三孩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主體確定,接受政府指導,遵循“租戶收入可承受、企業經營可持續”的原則,租金標準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二)合理確定建設目標。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以西寧市為重點,其他地區結合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區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體住房需求、存量土地、房源資源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科學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西寧市要把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十四五”時期住房建設的重點任務,在“十四五”住房發展規劃中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房。
(三)合理確定建設方式。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採取新建、改建、配建等多種方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和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可將閒置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庫存面積大、去化周期長的商業和辦公用房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地在完全滿足公租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將因需求不足空置一年以上無法分配的公租房,經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合理確定建設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具體面積由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確定宿舍型和住宅型兩種建設類型。嚴格執行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以及相應的建築設計規範,合理增加服務功能,並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築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完善相適應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等,打造宜居生活環境。嚴格把握非居住類建築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的條件。用工集中、人員密集且流動性大的產業園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應重點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著力解決職工階段性居住問題。
(五)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州、縣(市、區、行委)要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建設、準入、退出、租金等標準;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及處置制度,不斷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運營和維護管理的全過程監督。
三、支持政策
(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2.支持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等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3.支持產業園區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4.支持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應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確定。(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落實資金稅費支持政策。
1.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持續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資金支持。(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即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並具備居住條件後,其住戶及公用附屬設施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完善金融配套政策。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負責)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大力培育保障性住房租賃企業。
鼓勵設立保障性住房租賃企業或增加企業經營範圍從事專營或兼營保障性住房租賃業務,形成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多元化的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專業、規範的保障性住房租賃服務。鼓勵保障性住房租賃企業通過長期租賃或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保障性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不斷增長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從事保障性住房租賃專營或兼營的企業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相關支持政策。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支持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保障性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開發,或將庫存商品住房交予保障性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管理,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專業化的運作模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市州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所轄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各項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成立政府負責同志牽頭,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稅務、金融等部門參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動協調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政策協調、工作銜接,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支持政策落實到位。
(二)落實工作責任。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要最佳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流程,建立健全部門聯審機制,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審查通過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實施單位憑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三)規範運營管理。各地要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進行管理,嚴格租金標準,加強準入退出管理。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效率,減少空置率。鼓勵引進社會信譽度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物業服務,做好住房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租住用途。
(四)強化監督管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嚴格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督檢查和契約登記備案,不斷提升保障水平。不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等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規範住房租賃企業行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五)嚴格監測評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地區督促指導,建立完善監測評價機制並組織實施,重點圍繞確定發展目標、落實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五個方面開展監測評價,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城鄉住房保障指標進行績效考核。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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