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2022年2月,十堰市政府辦發布《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著力解決我市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難問題,促進實現全體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2年2月
內容解讀
Q:
市政府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和意義?
A: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檔案。2021年11月5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廳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號)檔案,明確十堰市是省政府確定的6個重點城市之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住建廳檔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意見,規範有序地推進十堰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項工作,切實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難問題,市政府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Q: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是誰?
A:
市政府對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各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具體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宣傳、本轄區內新市民、青年人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的調查摸底,科學擬定年度發展計畫,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對新建和改建項目進行安全與質量監管,負責協調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抓好後期運營管理的監督指導等工作。
Q:
實施範圍包括哪些地方?
其它縣市區可以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嗎?
A:
十堰市是省政府確定的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城市,中心城區是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重要區域,主要範圍包括茅箭區、張灣區和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其它縣市區根據產業園區、城關鎮區域範圍內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實際需求,可以適當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Q: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標準與保障對象是什麼?
A:
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保基本”的原則,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標準由市發改委按照“可負擔、可持續”原則確定,租金水平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70%,每兩年核定一次。
保障對象主要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優先保障新市民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住房困難民眾。
Q:
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方式有哪些?
A:
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以市場方式籌集房源為主,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原則籌集房源。房源的主要籌集方式為:新建、改建和盤活存量房等。
新建主要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工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主要是按照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原則,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進行改造。
鼓勵租賃企業在滿足安全要求前提下將市場存量住房進行改造後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要求對外出租,並報區政府(管委會)備案;盤活存量房主要是將政府存量公房、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的公租房、閒置棚改安置房、閒置公租房等改變用途,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Q:
有哪些支持政策?
A:
一是土地支持政策。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探索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市政府同意後,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工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住宅。鼓勵將工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並優先安排,主要安排在工業園區及周邊和城市重點建設片區,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應;
二是稅費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是金融機構政策支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四是中央補助資金支持。市直相關部門爭取到位的中央補助資金,經市政府批准後,可撥付給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定、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建設主體;
五是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Q: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或改造項目有哪些審批流程?
A:
為加強十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領導,簡化審批流程,市政府成立了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和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
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成立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合審查小組和專家諮詢小組,聯合審查小組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方案,審查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十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相關部門按要求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提高審批效率。
對利用閒置和低效使用的商業辦公、廠房、旅館、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專家諮詢小組對其是否符合規劃、使用安全等進行技術性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十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允許將其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Q:
哪些人可以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
A:
十堰市城區新市民和青年人可以個人或家庭名義向產權單位提出租賃申請。申請人應提供戶籍、個人或家庭成員身份證、在十堰城區無自有住房證明、勞動契約等檔案,經產權單位審核同意後簽訂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每個申請人或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名單和租賃契約報各區住建局備案。
Q:
哪些情況下需要騰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A:
申請人離開十堰城區、在城區已取得自有產權住房、違反租賃契約中有關騰退租賃住房約定條款或經區住建局審核備案資料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終止契約履行。
Q:
承租人可以購買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嗎?
A:
不能。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Q:
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監督考核方式有哪些?
A:
市委、市政府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對縣市區黨政班子年度考核範圍,推動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按照省住建廳要求,建立市級檢測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檢測評價,重點評價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促進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所取得的成效。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市委人才辦、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等部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公租房管理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運營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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