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

《雲浮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10日印發,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6月1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檔案精神,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以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為建設美麗雲浮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末全市計畫新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少於0.1萬套。
三、基本要求
(一)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包括新引進人才、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產業園區企業職工等群體。
(二)建設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合理配套必要的商業服務設施。項目應符合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技術標準。
(三)引導多方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方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租金標準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於周邊的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並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督。
四、房源籌集
結合我市現有住房資源情況,從實際出發,靈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和盤活政府閒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徑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籌集渠道如下:
(一)鼓勵盤活存量住房。閒置的公共租賃住房、棚改安置用房等房源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對各類閒置住房及其周邊環境進行適當改造並加以規範管理,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租賃住房和公寓,政府公房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宿舍,老舊小區等。
(二)鼓勵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建設。存量及在建的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宿舍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享受相關支持政策。鼓勵產業園區將現有的宿舍按照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升級改造,在管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出租。鼓勵產業園區整合各產業項目需求、集中統一配套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升配套水平和居住環境。
(三)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批准後,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可以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批准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並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經批准,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六)鼓勵企事業單位參與。鼓勵企事業單位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七)其他籌集方式。可通過新供套用地集中建設方式進行籌集。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國資委等單位配合〕
五、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1.落實土地支持政策。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中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並嚴格落實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項用地政策,切實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將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與“三舊”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煥發老城區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賃住房中積極推廣裝配式建築,將建設要求列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
2.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經批准,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3.鼓勵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二)簡化審批流程。
1.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授權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企業憑認定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土地、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配合〕
(三)稅費等支持政策。
1.降低稅費負擔。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市稅務局、市財政局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2.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負責)
3.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市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四)資金支持。
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規定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支持以及國家、省關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財稅支持政策;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的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積極申請專項債券;住房公積金可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制定更優惠的資金支持措施。〔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
(五)金融支持。
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融資渠道,重點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人民銀行雲浮市中心支行、雲浮銀保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六)公共服務政策支持。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部門聯動,研究決策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有關重大事項,研究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措施。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成員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辦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國資委、市統計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稅務局、人民銀行雲浮市中心支行、雲浮銀保監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成立聯席會議制度或工作領導小組。〔市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建設、配租、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實現可持續運營。根據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存量土地房屋資源和人口流入情況,科學謀劃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畫,將目標任務落實到具體年份、具體項目,形成滾動實施的項目台賬,每年謀劃儲備一批、推動一批、開工一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三)強化部門協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揮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組織協調推進、開展檢查督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四)強化監督管理。當地人民政府要強化監管責任,針對列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建立項目跟蹤、質量安全、統計分析、聯合檢查等工作機制,對照相關政策規定定期核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對本實施意見確定的事項,應加強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各項工作得到貫徹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統計局負責〕
(五)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正面宣傳引導和政策解釋,及時釋疑解惑,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增進公眾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理解和支持,為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調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參與和推動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七、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6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政策解讀

《雲浮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包含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基本要求、房源籌集、支持政策、保障措施、附則共七部分內容。
一、《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實施意見》共分七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擴大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持續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第二部分:目標任務。我市非人口流入大城市,非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但是仍有部分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群體,如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無房職工、引進人才、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等群體,故仍有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需求,我市重點結合產業園區、重大企業(含科研教育機構)、重大項目的實際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職住平衡。“十四五”期末全市計畫新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少於1千套。
第三部分:基本要求。明確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要求,參與主體,租金標準要求。
第四部分:房源籌集。結合我市現有住房資源情況,從實際出發,靈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和盤活政府閒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徑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五部分:支持政策。明確從土地、審批、稅費、財政、金融、公共服務等方面進行政策支持。土地支持政策一是重點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二是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三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四是鼓勵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批支持政策主要為精簡審批事項和環節。稅費支持政策包括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按照5%徵收率繳納的減按1.5%計算;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財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爭取國家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的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積極申請專項債券;住房公積金可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制定更優惠的資金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融資渠道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公共服務支持政策主要是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並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部門協作、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宣傳引導等方面入手,明確保障措施。第七部分:明確本實施意見的實施起止時間。
二、《實施意見》政策重點說明
(一)何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簡稱保租房,是住房保障體系中一個全新的保障房種類,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方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明確了什麼目標
“十四五”期末全市計畫新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少於0.1萬套。
(三)著重解決哪些對象的住房難題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包括新引進人才、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產業園區企業職工等群體。
(三)建設有什麼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合理配套必要的商業服務設施。項目應符合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技術標準。
(四)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來源
1.鼓勵盤活存量住房。2.鼓勵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建設。3.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4.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5.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6.鼓勵企事業單位參與。7.其他籌集方式。(五)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享受的支持政策
1.用地支持。2.簡化審批流程。3.稅費等支持政策。4.資金支持。5.金融支持。6.公共服務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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