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發展宜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快發展宜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已經宜春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2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發展宜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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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46號)精神,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宜春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屬性,持續增強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緩解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務
(一)確定重點發展城市。袁州區、豐城市、宜春經開區為全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地區,其他縣(市)、宜陽新區、明月山根據城市發展實際需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制定當地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目標。各縣(市、區)及“三區”要組織調查摸底,切實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和品質狀況,按照供需匹配的原則,科學制定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十四五”規劃目標,明確年度建設計畫,主動向社會公開本地“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鼓勵各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平台公司、民營企業在滿足安全條件,履行相關程式的前提下,利用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等負責)
(二)多種方式籌集房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鼓勵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產業園區企業、高等院校等各類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方主體參與投資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以盤活為主、挖掘存量的方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政府、企事業單位的閒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教體局、市衛健委、市國資委等負責)
(三)明確保障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設收入線門檻,在城區內無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均可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賃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賃住房。建設標準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戶型面積不超過保障性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負責)
(四)科學選址布局。統籌考慮保障性租賃住房選址布局,鼓勵在產業園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業等單位及周邊、交通站點附近等交通便利區域以及城市建設重點片區,規劃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等負責)
(五)精簡項目審批手續。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設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合審批機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相關部門根據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事項)、工程建設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事項)、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等事項),項目建成後實行聯合竣工驗收(規劃、土地、人防、消防、檔案等驗收及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各階段實行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在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時,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階段合併為一個階段。(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局等負責)
(六)保證住房功能品質。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對質量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進行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使用標準,應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住建局等負責)
(七)培育扶持租賃企業。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設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支持相關國有企業加快轉型升級,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對從事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國有租賃企業,結合實際開展經營業績考核。(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等負責)
(八)合理確定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各地要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確定機制,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住建局等負責)
(九)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各地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依託現有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平台統一管理。嚴格監督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借轉租。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進行變相福利分房。(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負責)
(十)落實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經各縣市區政府批准,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聯營或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經各縣市區政府批准,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經各縣市區政府批准,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利用存量閒置房屋。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各縣市區政府批准,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並在出讓契約中具體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價款相應的利息。
(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等負責)
(十一)降低企業稅費負擔。自2022年1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改委,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負責)
(十二)加大資金補助力度。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資金支持,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管理。市財政每年安排資金對納入國家計畫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獎勵。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利用土地出讓淨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資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等負責)
(十三)加強金融政策支持。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依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貸款暫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占比計算。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3.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人民銀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銀保監分局、市發改委、市金融辦等負責)
(十四)強化公共服務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或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支持承租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教體局、市衛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負責)
三、組織實施
(一)強化領導,提高認識。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市直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宜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及“三區”參照執行,並及時出台適合本地區的具體操作辦法,統籌推進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等負責)
(二)加強協調,協同配合。市住建局要加強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市稅務局、市銀保監局等單位要強化業務指導、調研督促。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市直有關部門、中央駐宜有關單位,各縣市區政府、“三區”管委會等負責)
(三)落實考核,監測評價。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監測評價機制,市政府對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評價結果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並對成效突出的地方實施激勵。市住建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抓好具體實施,及時通報監測評價情況,督促各項工作落實。(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市人社局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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