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若干措施

《隴南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若干措施》已經隴南市政府同意,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3月10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21〕106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進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準確把握原則定位
(一)堅持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的工作定位。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為主要出發點,發展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為主的小戶型、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二)注重政府引導,大力推行市場化運作模式。各縣區在摸清當地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資源等情況的條件下,結合住房市場狀況和保障能力,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建設計畫。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市場主體。
(三)明晰產權歸屬,鼓勵多方主體參與投資。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鼓勵各種主體投資建設。投資者依法享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產權、運營管理權等權益。投資者產權及相應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保障性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接受縣區政府部門的統一監管。政府投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全額上繳當地財政,統籌使用,優先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其他方式建設的租金收取由投資人或房屋產權單位負責,實行自收自支。
二、科學確定建設方式
(四)採取新建、配建、改建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各縣區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其它土地使用權人可採取自建的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鼓勵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以附帶條件出讓土地的方式,配建一定數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可以將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將社會存量住房、閒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房屋面積以實際為準。
三、強化土地要素保障
(五)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各縣區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使用價款,原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可以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採取自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的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六)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各縣區政府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七)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各縣區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優先將閒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業辦公、倉儲、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館、廠房)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並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使用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築,不得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
(八)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區政府應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應優先安排、指標單列,做到應保盡保。建設用地應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促進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租賃價格、調整方式作為前置條件,允許分期收取出讓價款。
(九)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各縣區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四、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
(十)落實信貸支持政策。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中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十一)落實債券支持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改造、運營企業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融資。
(十二)落實資金支持政策。積極爭取中央和省上對我市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支持,市、縣區財政部門統籌現有專項予以一定支持。各縣區應提前做好項目謀劃儲備,編制項目實施清單,加快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實施主體積極籌措項目資金,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確保項目按期完工。
(十三)降低稅費負擔。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規定的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於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之後,比照上述政策執行。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規範推進項目建設
(十四)簡化審批程式。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報當地政府同意,由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查,並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十五)規範項目認定。有建設需求的單位和各類主體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表及資料,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召開會議,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審查通過後,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授權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下簡稱項目認定書)。項目認定書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址、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土地性質和來源(集體經營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存量閒置房屋等)、項目規模、建設方式、戶型情況、租金要求等。建設運營單位可憑藉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享受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水、電、氣、暖價格執行民用住宅標準,獲得金融支持。
(十六)完善配套設施。全面最佳化水、電、氣、暖、通訊等市政公用服務報裝接入流程。在項目策劃生成階段,由水、電、氣、暖、通訊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提供市政管線接駁點位和周邊管線的分布情況。在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提前開展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服務,由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提前介入,科學提供指導服務,同步開展設計、方案答覆等前期工作,並按照建設單位需求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
六、完善運行管理制度
(十七)準入條件。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無房常住人口,原則上不設戶籍、收入線門檻。年滿18周歲,在當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無住房的新市民(包括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青年人均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未購買商業用房、寫字樓或其他投資性房產。
(十八)申請流程。1.項目申請流程:企業、教育、醫療、科研單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先向行業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行業管理單位審核後,由管理單位向當地住建部門進行申報。2.保障對象申請流程:憑個人和家庭在工作所在地無住房證明、常住居住證明、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證明向當地住建部門申請。
(十九)契約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契約制管理,每個家庭只能租賃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並在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備案,契約期限最長為3年,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企業、教育、醫療、科研單位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投資主體與保障對象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並在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住房租金,合理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發展改革部門批覆為準。
(二十一)退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在契約期滿或終止租賃契約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契約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當地產權或租賃管理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市上成立隴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發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配套政策、強化工作銜接和業務指導,對各縣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對縣區政府的績效考核,推動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縣區政府對當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要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建設計畫,統籌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各項工作。
(二十三)健全制度機制。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席會議機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財政、稅務、金融、水電氣等支持政策落地。
(二十四)強化監督管理。各縣區要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將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和承租人的相關信息納入平台統一管理。將符合規定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未納入的不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規範租賃管理,加強資產管理,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政策解讀

一、起草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106號)
二、起草過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加快發展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部署要求,市住建局起草了《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若干措施(初稿)》。2月下旬,市住建局召開局黨組會議進行了討論,聽取了黨組成員和各科室負責人意見建議,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在充分徵求省住建廳、各縣區政府和市直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了《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若干措施(審議稿)》,審議稿已通過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共七個部分23條。第一部分為準確把握原則定位3條。第二部分為科學確定建設方式1條。第三部分為強化土地要素保障5條。第四部分為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4條。第五部分為規範推進項目建設3條,第三至五部分是《若干措施》核心內容,系統梳理並全面承接了國家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結合我市實際重點從項目支持方面謀劃提出了最佳化項目審批服務、完善配套設施建設等支持性政策。第六部分為完善運行管理制度4條,主要對項目認定書內容、發放流程、主要用途作出規定。第七部分為建立健全保障機制3條,主要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靠實了工作職責。
四、主要特點
(一)為我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了基本思路,《若干措施》全面承接國家和省上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結合隴南實際,提出發展保障性租賃租房的目標、重點、任務、措施。
(二)細化明確了國家和省上有關政策的操作辦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進一步細化了項目認定書的內容、發放流程及用途。二是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退出管理措施。
(三)為最佳化住房保障體系供給結構提供了依據,《若干措施》聚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進一步加強租賃住房保障措施,為完善“租購併舉”住房保障體系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工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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