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續的住房保障機制,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強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種好常州幸福樹,譜寫住房保障事業發展新篇章。
二、總體目標
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進一步將穩定就業的新就業大學生納入保障範圍;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支持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逐步實現租金補貼與實物配租保障基本平穩;不斷完善住房保障準入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公平善用。
三、基本原則
(一)貨幣為主,實物為輔。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補貼為主,其中最低收入等特殊無房困難群體可以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二)市場導向,動態調整。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難程度,合理確定準入條件中的收入線標準及家庭金融資產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發放標準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並動態調整。
(三)嚴格準入,規範管理。建立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在住房保障準入條件中增加家庭金融資產標準,強化住房保障動態管理,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四、政策措施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最低收入家庭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持有有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職工家庭救助證》;
③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2.低收入家庭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80元(含)以下;
③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1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無房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1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4.保障方式
①租金補貼: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市區自主租賃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難情況給予補貼,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別補貼16元、14元和12元。
單人家庭補足40平方米、2人家庭補足50平方米、3人家庭補足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補足80平方米。
租金補貼家庭應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併網上備案。
租金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住房保障部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下旬,將本季度的租金補貼撥付到保障對象指定的銀行賬戶。
②實物配租: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特殊無房困難家庭可以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實物房源不足情況下,先予以租金補貼保障,在騰退房源中按申請時間順序輪候安置。
對困難程度不同的城鎮中低收入無房家庭實行不同的租金標準,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別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使用面積)、4元(建築面積)和5元(建築面積)。
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物業公共服務費、電梯運行費等物業服務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二)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保障
1.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
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1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2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3 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2.保障方式:保障對象自領取《常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的6個月內,在市區自主選購新建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一套,憑《常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抵扣15萬元購房款。
開發建設單位攜《常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等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門辦理補貼結算手續。
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買的住房,產權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其不動產權證上應標註“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字樣。通過貨幣補貼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須全額退還按政策享受的補貼款項,也可由產權人全額退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項後,變更為完全產權。
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成員,在購買其他房屋前,須把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完全產權。
(三)新就業大學生住房保障
1.申請條件(須同時滿足)
②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含集體戶),或持有常州市市區居住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江蘇省居住證》;
③在我市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或在常州自主創業,且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應屆畢業生;
④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新就業大學生保障,由新就業大學生所在單位向單位註冊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
2.保障方式: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大學生在市區自主租賃房屋,政府分別給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碩士每人每月600元、學士每人每月500元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租金補貼每半年發放一次。住房保障部門在每年1月和7月下旬,分別將前六個月的租金補貼發放到新就業大學生
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
新就業大學生應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備案。
新就業大學生保障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以上政策措施,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擬訂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指導督促,完善支持政策,狠抓落實,確保住房保障工作紮實推進。
(二)明確職責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對象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及其他基本情況的審核工作,市物價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協查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化原則,具體負責申請、審核、保障工作。
(三)落實資金來源。通過土地出讓淨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向政府繳納的增值收益或退還政府的補貼款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保證。新就業大學生的住房保障資金由各區政府承擔。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式和監管措施,做到規範操作和運行,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將住房保障實施過程中的失信行為納入市徵信管理系統。對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申請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保障的,須退還已經領取的補貼,或者退出承租的保障房並按照市場價格補繳租金,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本意見從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常政發〔2009〕15號廢止。溧陽市、金壇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意見提出保障辦法。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推動落實“多元化保障、多渠道供給”的住房長效機制,結合實際,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關於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實施意見》解讀如下:
一、《實施意見》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決策部署,2014年將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在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基礎上,逐步將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截止2018年9月,市區(含武進)累計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保障16263戶,其中實物配租8361戶、租賃補貼7816戶、共有產權86戶,另有1.23萬戶家庭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累計超過10萬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在政府或企業提供的公租房中。
隨著保障家庭的逐年增多,政府房源日趨緊張,已不能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物配租的需求。另外,由於目前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與市場化租金的差距較大,保障家庭更願意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因此,現有的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必須作相應調整。
二、《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及組織保障五個部分,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基本原則
《實施意見》明確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貨幣為主,實物為輔”原則,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補貼為主,其中最低收入等特殊無房困難群體可以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二是“市場導向,動態調整”原則,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難程度,合理確定準入條件中的收入線標準及家庭金融資產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發放標準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並動態調整;三是“嚴格準入,規範管理”原則,建立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在住房保障準入條件中增加家庭金融資產標準,強化住房保障動態管理,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二)政策措施
一是《實施意見》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分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最低收入家庭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持有有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職工家庭救助證》;
③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2、低收入家庭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80元(含)以下;
③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1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無房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1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二是《實施意見》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保障方式:
1、租金補貼: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市區自主租賃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難情況給予補貼,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別補貼16元、14元和12元,單人家庭補足40平方米、2人家庭補足50平方米、3人家庭補足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補足80平方米。租金補貼家庭應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併網上備案。
2、實物配租: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特殊無房困難家庭可以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實物房源不足情況下,先予以租金補貼保障,在騰退房源中按申請時間順序輪候安置。對困難程度不同的城鎮中低收入無房家庭實行不同的租金標準,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別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使用面積)、4元(建築面積)和5元(建築面積)。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物業服務費、電梯運行費等物業服務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三是《實施意見》明確了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申請條件及保障方式:
1、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④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⑤1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2人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⑥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2、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市區自主選購新建普通成套商品住宅房一套,可憑《常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抵扣15萬元購房款。
四是《實施意見》明確為新就業大學生髮放租金補貼:在我市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或在常州自主創業,且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無房應屆畢業生,在市區自主租房,政府給予累計不超過24個月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碩士每人每月600元、學士每人每月500元。
(三)強化監督管理
《實施意見》明確: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將住房保障實施過程中的失信行為納入市徵信管理系統;對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申請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保障的,須退還已經領取的補貼,或者退出承租的保障房並按照市場價格補繳租金,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三、《實施意見》的施行時間及實施範圍
《實施意見》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常政發〔2009〕15號廢止。溧陽市、金壇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意見提出保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