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2021年9月27日,杭州住保房管局起草了《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在杭州市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5日
  • 發布單位:杭州住保房管局
實施方案,印發通知,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

為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力度,著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持續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為高水平打造“數智杭州·宜居天堂”,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住房建設的重點任務,力爭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3萬套(間),年度租賃住房用地供應面積占出讓住宅用地供應面積比例達到10%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更加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基本解決。
三、基本要求
(一)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一定區域內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階段性住房困難。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住宅型和宿舍型兩類,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確需超過標準的,須報經各區批准且最高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20—45平方米,且該類戶型不得少於80%,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已開工建設或通過現有建成住房轉化的,可適當放寬建築面積標準。
(二)堅持多渠道籌集。在國辦發〔2021〕22號檔案規定的5種籌建渠道基礎上,支持探索利用村級留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利用捷運、公交停保基地等上蓋物業新(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將閒置或已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
(三)接受政府租金指導。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行,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並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四)堅持供需匹配。在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和品質狀況,從實際出發,堅持規劃引領、統籌謀劃、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科學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畫。
四、支持政策
(一)細化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支持各區政府協調、統籌村級留用地指標,統一開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經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批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及村級留用地,可辦理抵押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2.支持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以及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閒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支持產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以及產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B類龍頭骨幹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在確保全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各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按照最佳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則,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打造工業鄰里中心。項目可由產業園區投資建設或與工業項目企業聯合投資建設,其中小微企業園區必須由園區統一規劃、建設。
4.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
5.按照規劃引領、職住平衡原則,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實施優先保障,落實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建立項目認定機制。由各區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審查、聯合驗收。經聯合審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經聯合驗收通過的,方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現有規定執行。經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聯合審查並驗收通過的藍領公寓項目、市屬或區屬國有企業籌建的人才專項租賃住房項目,以及現有權屬清晰且可收儲利用的存量房源項目,可直接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區政府聯合驗收通過的現有存量工業用地上企業自建職工宿舍或公寓、現有其他存量已建(改)租賃房項目,以及經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安置房,可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其房屋產權登記用途、性質保持不變。上述項目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同時,各區政府應建立健全住建、財政、稅務、電力、金融等部門聯動機制,及時共享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驗收、開業及住房租賃企業名錄等信息,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三)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項目建設主體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審批手續。相關部門要最佳化審批流程,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並及時兌現各類政策資金、減免相關稅費。對於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鼓勵採取告知承諾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的各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通過現有政策及資金予以支持。各區政府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支持措施,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根據用地性質按照居民分類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投放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監督管理
(一)準入管理。所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項目認定書後,方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範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二)建設管理。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其中區政府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可由各區政府統一管理,鼓勵產權單位選聘經驗豐富、運營能力強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完善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房源、租金價格、租賃契約等信息應通過平台備案,實行一房一碼,租住人員信息應按要求填報。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保房管局。各區政府參照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項目聯合審查和聯合驗收工作,出具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應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市、區兩級發改、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經信、建設、農業農村、城管、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確保項目建設、房源供給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區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主體責任,要按要求明確“十四五”期間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畫,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加快項目建設和房源供給。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獎懲機制,加大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做好監測評價。由市住保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情況的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的成效,監測評價結果將納入“一城一策”執行成效考核。
本方案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印發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25日

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重點明確了“十四五”期間,杭州年度租賃住房用地供應面積占出讓住宅用地供應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
在租金標準方面,《實施方案》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按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9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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