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

《義烏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是2022年義烏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一、指導思想,二、工作目標,三、基本要求,四、支持政策,五、項目管理,六、組織實施,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金華市決策部署,遵循“政府指導、政策支持,多方參與、市場主導,供需匹配、職住平衡,全程監督、規範管理,專業運營、管理統一”原則,結合義烏實際,以鎮街、平台、公共企事業單位為引領,積極引導其它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通過新建、改建、改造、閒置住房調整等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給,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二、工作目標

實現各類保租房項目全面落地,保租房房源穩定供給,政策保障覆蓋面大幅提升,新市民、青年人群體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有效緩解,打造我市保租房“驛安居”品牌。“十四五”期間新增保租房供應套(間)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間)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全市建設籌集保租房7.3萬套(間),其中:佛堂0.7萬套(間)、蘇溪0.9萬套(間)、上溪0.4萬套(間)、大陳0.35萬套(間)、義亭0.2萬套(間)、赤岸0.35萬套(間)、福田0.5萬套(間)、江東0.7萬套(間)、稠江0.9萬套(間)、北苑0.9萬套(間)、後宅0.4萬套(間)、廿三里0.6萬套(間)、城西0.4萬套(間)。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對象。保租房主要面向在義就業創業,且在工作所在鎮街無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政府、平台、公共企事業單位投資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新引進人才、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產業園區或工業項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解決企業員工居住問題。
(二)建設標準。保租房分為住宅型和宿舍型兩類,其中新開工住宅型項目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戶型占比不少於80%,宿舍型項目建築面積20—45平方米戶型占比不少於80%;已開工、建成(含收購)的住房轉為保租房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築面積標準,但原則上不超過100平方米,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保租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有條件的項目可配置家具、電器等。
(三)租金標準。保租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應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標準執行。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項目市場平均租金的85%;其他主體投資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項目市場平均租金的90%。探索租房券、租房補貼等多種租金優惠方式,將保租房政策與我市人才招引政策有效結合。具體租金標準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原則上每兩年評估一次,並報市保租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發展方式。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閒置房屋建設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重點支持各鎮街、平台、公共企事業單位參與保租房建設,將其持有的人才租賃住房、藍領公寓、閒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為保租房。支持新建的產業園項目中配建保租房。鼓勵利用輕軌、公交停保等上蓋物業新(改)建保租房。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租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各鎮街協調、統籌村級留用地指標,統一開發建設保租房。重點支持各鎮街、平台、公共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租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涉及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指標調整的,經綜合評估,依法按程式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
(二)審批簡化政策。保租房項目實行鎮街初審、部門聯審,明確項目審批操作指引,對申報的保租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後出具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經聯合驗收通過的交付使用。通過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由稅務、金融、供電、水務等相關部門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不同籌建方式的保租房項目認定由相關部門聯合審查並出具聯審意見。對取得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相關部門分別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三)財政支持政策。保租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的,可以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市級財政視情予以配套支持,補助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中統籌提取,按需按實保障落實,補助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明確。各鎮街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支持保租房發展具體措施,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四)稅費、金融等支持政策。
1.保租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相關規定的保租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加大對保租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租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保租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租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五)水電氣優惠政策。保租房取得保租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分類標準執行。區塊記憶體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有條件的保租房項目可由承租對象直接支付水、電、氣等費用。

五、項目管理

(一)準入管理。保租房項目應納入規範管理。各鎮街要對現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符合規定的均應申報取得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納入保租房規範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對保租房的專門支持政策,嚴禁以保租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對保租房不同的建設方式或不同的建設項目,分層分類制訂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
(二)建設管理。保租房項目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集中式保租房項目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建設主體要做好施工組織和項目管理,抓好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強保租房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監管。
(三)租住管理。我市保租房納入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台統一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完善功能,加強對保租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房源、租金價格、租賃契約等信息應通過平台備案,實行一房一碼,租住人員信息應按要求填報,實現人、房動態數據化實時管理,提高保租房使用效率,減少空置率。承租對象獲得我市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產權型住房的,應在取得後的6個月內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保租房項目面向公共服務行業等特定行業、特定對象出租的,用人單位要配合項目投資主體做好申請、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出租的,用人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權屬管理。保租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保租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涉及整體轉讓的符合條件項目,須經市政府批准,轉讓後原保租房性質和土地用途不變。其中,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的保租房須與生產性廠房一併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及其它性質的房屋建設的保租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租賃住房項目,並附記上述內容。

六、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成立市發展保租房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相關部門分管領導任成員,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保租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建設局),建設局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各相關單位做好保租房項目認定、建設、出租、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做好發展保租房的監測評價工作。
(二)明確責任。各鎮街對轄區發展保租房負屬地主體責任,成立相應的保租房工作領導小組,按“十四五”期間保租房建設目標制定年度保租房建設計畫,加快項目建設和房源供給,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項目聯合審查和聯合驗收工作,做好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申請的初審工作,加強對保租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
發改、經信、公安、人社、財政、自規、建設、農業農村、行政執法、稅務、消防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確保項目建設、房源供給等各項工作落實。建立疑難問題定期會商機制,解決實施保租房工作中碰到的重大問題。
(三)加強監管。加強對參與保租房建設運營單位的事前事中事後聯合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嚴格租金管理。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管,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嚴格落實審計督查,確保專款專用和資金安全。加強對商改租、工改租等行為的監管,依法依規按程式辦理,對違法改建、擅自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四)監測評價。組織做好保租房建設、管理情況的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各鎮街發展保租房對於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成效。強化結果運用,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對未按年度計畫完成籌建任務目標的單位嚴肅問責。  
(五)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體及網際網路、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報導保租房相關政策,暢通線上線下溝通交流渠道,主動收集整理市場主體和民眾的意見建議,加強輿情監測,嚴肅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本實施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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