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進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上海市發布了《關於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14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進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上海市發布了《關於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進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上海市發布了《關於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進保障性...
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規定...
本辦法所稱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過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規定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支出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三章 ...
《運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是運城市制定的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行為,根據《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運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市...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支出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
《決定》針對性在申請條件中增加規定,明確非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持證和積分、住房、婚姻、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收入和財產等條件的,可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條件由市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決定》第1條)(二)...
《管理辦法》也擴大了保障範圍。市住房局有關人士表示,一方面,將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納入保障範圍。對於在廈穩定就業滿 5 年,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含可對應的...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立項、規劃設計、項目審批、建設監管以及竣工驗收等均應滿足新區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按既定程式辦理。第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工前應將項目建設方案、設計方案、運營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十六條採取單位集體租賃方式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運營管理單位與申請單位簽訂租賃契約,並明確各自責任權利。申請單位每季度向運營管理單位報送入住人員相關情況。所有通過單位集體租賃方式入住人員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並報區(市...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保障性住房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分配、收回、回購、運營管理等事務。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向舉報人...
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取得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對象 2010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
《陝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第11次陝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已印發給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
第九條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或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申請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籌集情況進行配租。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軍人、烈屬家庭憑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優先獲得承租資格。申請家庭應當服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配租安排,拒絕...
租金支付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出租單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強制收取...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園區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主體按規定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1.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建、改建和改造;2.企事業單位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3.產業園區...
實現住有所居,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遵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規定,...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園區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主體按規定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1.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建、改建和改造;2.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新建;3.產業園區配套新建...
3.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徵收(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定程式也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五)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建設方案並通過專家技術性論證。第十三條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認定的條件如下:(一)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閒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或股東大會等民主程式決策同意;有上級...
城鎮保障性住房年度計畫應當由年度保障資金計畫、建設用地指標計畫、配租配售和租賃補貼計畫等構成。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
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檔案規定,結合本...
運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支持。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運營、租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實行常態化申請。主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受理後,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規定時間內作初步全面審核;區(縣、市)住建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家庭住房、收入、...
第一條 為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群體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依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內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適用本辦法。第...
第一條 為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項目投資計畫管理,按照當地保障對象的需求情況,積極落實項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