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取得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樓街道、北京路街道、奎山街道、臥龍山街道、兩城街道及香河片區區域內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等方式,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按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用於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含直接投資建設、配建、回購或長期租賃),限定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按政府定價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及園區、企業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分檔補貼、租補分離、不租不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全市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指導協調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城市住房保障備案、市級投資公租房的建設、配租、運營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東港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住建部門(以下統稱區住建部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辦法適用區域內住房保障的審核、確認、補貼發放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等相關工作,參與對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核查、入戶調查等。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統計、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住房保障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五)上級財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七)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租賃住房政府補貼資金和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住房保障工作運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等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城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採取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項目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回購或者長期租賃社會閒置的各類住房公寓等多種方式。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整體項目中應當同期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政府按成本價回購。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園區、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園區或者本企業職工、職工家庭出租,只租不售。多餘房源由政府回購或者出租給其他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職工家庭。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優先保障,可以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對應條件的,納入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須在本辦法適用區域承租住房。
第十五條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城市居民家庭申請條件:
(一)具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常住戶口及已取得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
(二)夫妻雙方平均年齡28周歲以上,單親家庭及未婚申請人年齡在28周歲以上;
(三)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無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夫婦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包括單親家庭。
第十六條 新就業職工申請條件:
(一)具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居住證或常住戶籍;
(二)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不滿28周歲;
(三)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無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五)被本辦法適用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或者與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條件:
(一)具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居住證;
(二)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無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四)與本辦法適用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
第十八條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符合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擁有房屋而產權證在他人名下或者未辦產權證的(包括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
(二)申請人居住父母或者子女名下市區內房屋的;
(三)最近5年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或者享受房屋徵收拆遷貨幣補償的;
(四)申請家庭擁有汽車價值超過6萬元(車輛價值以購置發票為準)及車輛轉移不滿兩年的;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在註冊資金超過20萬元(以企業註冊登記為準,不按是否實際出資認定)的工商企業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出資,或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理事)、監事等職務的。
第十九條 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以及承租企業公租房的,不得申請住房保障;享受我市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等政策的,不應重複享受住房保障。
第二十條 經確認登記的保障對象,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租賃住房補貼由區住建部門按季度發放,先租後補,不租不補。
租賃住房補貼按家庭收入標準分中等偏下、低收入、低保和困難職工三個檔次,分別為補貼標準的50%、70%、90%。租賃住房補貼以家庭為單位實施保障,補貼人數最多不超過4人。
承租政府公租房的中等偏下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和困難職工家庭分別按照實際承租房租金的50%、70%、90%核減租金, 不再發放補貼。
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每年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租金變化情況,確定或者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程式
第二十一條 每個家庭應當確定一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與出租人簽訂《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承諾書》,保證共同居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者收入情況承諾;
(四)填寫住房保障誠信承諾書;
(五)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
新就業職工還需提供畢業證書、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原件及複印件;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單位統一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設立便民服務受理視窗,受理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並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信息檔案,每季度定期在本轄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及時上報區住建部門進行審核。
區住建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複審,由區住建部門會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房屋產權登記機構進行集中審核,有關信息需要市直部門審核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四條 區住建部門根據審核結果進行確認,經確認具有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應當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住建部門將確認情況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第五章 配租與退出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達到入住條件後,住建部門應當公布房源項目、位置、數量、套型面積、租金標準及選房或輪候(房源不足實行輪候)順序等信息,並組織配租。城市居民特別是低保、困難、優撫對象、殘疾人等可以優先配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及建築面積原則上應當與申請人的家庭與保障人口相對應,一人和二人以一室戶型為主。
第二十七條 擬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它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園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保障對象,自行面向本園區和本企業職工配租。
園區、企業應當將配租情況報當地住建部門備案,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租賃期限一般為3年。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建、財政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承租人應當按標準繳納租金。
第三十一條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1個月內向申請街道及區住建部門申報,受理部門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住房保障實行年度覆核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區住建部門應當對已保障對象的收入、住房等家庭信息狀況每年組織重新核定,並根據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以及終止補貼或者配租的決定。出租人每季度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組織入戶檢查,及時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契約、家庭狀況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並做好檢查記錄,納入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租家庭租賃期內,申請人死亡或者離異後申請人搬離承租房的,經區住建部門覆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可繼續承租該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薦1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請人作為申請人,改簽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剩餘租賃期限。上述家庭經覆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當終止租賃關係,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住房。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等。
園區、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和運營管理由本園區、企業負責。
第三十五條 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申請街道及區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區住建部門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條件組織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建部門準予續租,並通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續租契約。
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者按規定不予批准續租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應當為其安排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搬遷期滿拒不騰退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租賃住房補貼,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房屋使用管理按房屋租賃契約約定執行。承租關係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及時向區住建部門提交相應的變更材料。
第三十八條 建立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與政府職能部門其他信息管理平台實行信息共享。家庭、個人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依法記入有關部門的徵信系統。
市、區住建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公示住房保障分配政策、分配程式、分配房源、分配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申請人可按程式查詢。
第三十九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詳細記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配租情況;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包括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確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情況,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規範化物業服務,物業費由住戶承擔。
第六章 監督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住房保障制度實施情況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當對住房保障對象遵守本辦法和契約約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保障性住房核實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違反已批准的項目計畫和土地供應條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擅自出售、私改戶型、自行組織配租不報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已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責令其補繳減免的費用,追回扶持資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住房保障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的,由區住建部門取消其登記,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住房保障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限期退回補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騰退;逾期不退回補貼或者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至(五)項規定行為的,應當記入住房保障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住房保障的,由住建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已中號家庭的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嵐山區、莒縣、五蓮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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