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介紹
王 智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規劃
財務科。
金光明 黨組副書記、調研員 協助局長分管市城鄉社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工作,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市福利企業辦公室。
徐延洪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信訪和涉軍穩定工作;主持市社會福利中心工作;分管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市社會
福利院、市老年公寓、市救助管理站、市慈善總會辦公室。
宋維君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救災科、社會救助科、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中心、市社會救助服務和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
段連民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分管優撫科、區劃地名科、日照烈士陵園管理所、市榮軍康復醫院。
張守佳 黨組成員、副局長、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主持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工作;分管行政服務科、社會事務科、市殯葬管理所、市公墓管理處、市婚姻登記處、市社會組織黨工辦。
時德前 黨組成員、副局長、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所長 主持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孫志國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主持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丁志強 市城鄉社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主持市殯儀館遷建工作。
工作職責
一、 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協調全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三、 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審報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四、 擬訂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 負責全市雙擁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表彰;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六、 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會商、報告、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 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中央和省、市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全市社會救助工作。
八、 擬訂全市城鄉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九、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審核、呈報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名稱等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承辦邊界勘定工作;負責縣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
十、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年檢;負責全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殯葬、公墓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 、 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 、 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四 、 負責民政信訪工作。
十五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日照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山東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等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常住居民實行的救助。
第三條 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屬地管理的原則;
(三)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委託,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
第五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農村居民和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城市居民,適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他居民適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六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 準後公布執行。
第七條 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 有申請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外地來本市就讀的在校學生不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按規定由生源地保障。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 養和扶(撫)養關係、戶籍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包括戶籍遷出的在校學生。
本辦法所稱低保對象,是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獲得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雖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 準的;
(二)非因拆遷原因購買或者新建住房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 30%以上的;高標準裝修 現有住房的;城市低保申請人有閒置住房的;
(三)近期購買電腦、攝像機、數位相機、鋼琴、空調、冰 箱、機動車輛、金銀珠寶飾品等高檔非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單件價值超過月低保標準10倍以上(含 10 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擁有並經常使用高檔電器等高消費物品的;擁有、經常使用各種機動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於客貨 運營的機動車輛除外)、經營性農機具的;家庭電話月費用達到 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50%以上的;
(五)投資有價證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飼養觀賞性名貴寵物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安排子女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
(八)符合就業條件無正當理由1年內兩次拒絕有關部門介
紹就業或者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就讀 的學生除外);
(九)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而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違法收養兒童的;
(十)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
(十一)有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且家庭 成員無重大疾病、無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十二)成年子女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正式員工,且家庭成員無重大疾病、無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十三)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十四)無正當理由,對承包土地人為拋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