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

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

籌建於2008年,隸屬於共青團日照市委,2011年經日照市民政局正式註冊成立,獨立法人,是非營利的社會公益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
  • 志願者數量:9000餘名
  • 性質:非營利性的民間公益組織
  • 辦公場所:山東省日照市威海路69號112室
基本情況,章程,

基本情況

團體內登記註冊的愛心志願者有9000餘名。 從籌建到註冊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公益活動達720餘次,其中結對助學和對弱勢群體救助達300餘人,服務民眾約60萬人。
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組建以來,越來越多的愛心志願者自發地加入到這個組織,積極倡導並組織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推動了日照市社會文明的健康發展,贏得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逐步樹立起了日照愛心志願者的良好社會形象。
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的創建,是為了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關注弱勢群體,為愛心人士和弱勢群體搭建一個互助幫扶的公益平台。
2011年7月15日,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在日照市會展中心隆重召開了協會成立暨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的勝利召開也意味著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作為一支民眾性志願服務組織,在團市委等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正式在日照市搭建起了志願服務、奉獻社會的公益平台。 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的成員是由一批富有愛心、甘於奉獻、綜合素質水平高、志願於愛心事業的人員組成,參與成員來自日照各行各業,具有年齡跨度大、社會分布廣、影響範圍大、服務範圍廣等特點。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成員的加入採取民眾自願報名參加,經協會人事部門審批、並接受相關志願崗位的正式培訓後,經考察合格後,方能根據志願者的自身實際情況安排崗位並持證上崗。
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下設管委會、關愛探訪、社區服務、環保生態、陽光助學,綜合辦公室等各職能部門,以及各區縣服務大隊。制定完善了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的活動章程、會議制度和相關活動規定,明確了內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分工,建立了愛心志願者檔案,辦理了愛心志願者證,促進了內部管理的有序和規範。同時,在愛心志願者聯合會網站、大眾論壇日照社區、齊魯論壇日照社區分別設立了專門的愛心志願者活動版塊,建立了日照愛心QQ群和內部通訊錄,方便了志願者的聯絡暢通。
聯合會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完善了聯合會的章程、會議制度和相關活動準則,明確內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分工。建立了志願者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正式志願者檔案以及配發志願者工作證,促進內部有序管理和加強組織開展公益活動的有序進行。
隨著日照愛心志願者活動人員的增加和各項公益活動的活躍開展,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的活動重心也從日照轉移到了其他鄉鎮農村。日照愛心志願者聯合會在社會各界的關心和大力支持下,在全體愛心志願者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經成長為一個有著多元化的愛心服務項目、具有相對完善的組織架構和管理的民間民眾性的公益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日照市愛心志願者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自願為社會提供愛心服務的各界人士組成的民眾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的民間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是共青團日照市委員會志願者協會團體會員,主管單位屬共青團日照市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愛心志願者精神,實施和提倡奉獻愛心工作,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和健康和諧的人際關係的形成。
第六條 本會辦公場所設在山東省日照市黃海一海一路5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貧困助學、扶老濟困、弱勢群體救助、環保、助殘
第八條 接受共青團日照市委青年志願者協會統一授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社會責任心強、關心社會、品行良好,自願為社會服務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人力資源處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人力資源處審查後提出考察意見,經管委會同意後確定為愛心志願工作者;
(三)由人力資源處安排參加本會兩次或以上義務服務活動,接受管委會的實際考察;
(四)人力資源處對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由管委會簽發意見;
(五)由人力資源處發給愛心志願者服務證,確認為愛心工作者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人力資源處(也可以網上申請),並交回愛心志願者服務證。
第十四條 會員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行退會。會員自行退會後,本會一年內不接受其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五條 預備會員不擁有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由管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管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管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管委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最高管理機構是管委會,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環保生態部、關愛探訪部、愛心助學部、演藝宣傳部、莒縣服務大隊、嵐山服務大隊、五蓮服務大隊;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五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召開。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日常工作可增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名額根據秘書處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報管委會批准後確定。秘書長必須是本會的理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秘書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理事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管理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或任免中層管理。特殊情況可召集管委會召開理事會議,任命、罷免理事或管理員;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督促本會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本會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管委會決定;
4、協調指導各直屬愛心工作者組織開展工作;
5、負責本會的文書、會務、公關宣傳等工作;
6、在管委會授權下,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處行使以下職權:
1、負責愛心工作者的發展、審核、註冊、使用等日常管理事項;
2、負責愛心志願者工作證的辦理、發放、回收、註銷等事項;
3、負責愛心志願者服務工時的評定和記錄;
4、負責整理愛心志願者的培訓資料、新人培訓、培訓場地安排等事宜;
5、負責本會愛心志願者的檔案管理、安全、保密等事宜;
6、在管委會授權下,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財務處行使以下職權
1、負責本會的財務收支,慈善捐款賬目明細及賬目清單;
2、掌握本會所公布的賬號管理 ;
3、財務處接受愛心志願者管委會監管。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政府撥款;
2、社會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時必須接受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管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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