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貴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貴陽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2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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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1〕1號)和《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築府辦發〔2022〕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體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限定租賃用途、租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運營管理單位”,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由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指定的運營管理單位。
“運營管理單位”在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業務前,需在註冊地住建部門辦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取得備案證明後方可開展租賃業務。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準入審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紀委監委、市審計局等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職能,協同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所受理審核的人員信息進行核查及備案,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後續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以下統稱“本市”)所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資格準入
第六條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該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就業、居住;
(二)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在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區(市、縣)範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四)未在本市範圍記憶體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況。
第七條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一)《貴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入住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三)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在貴陽市的居住證、勞動契約、企事業單位聘用協定、社保繳納憑證、營業執照複印件等印證資料(選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婚姻狀況印證資料(已婚提供結婚證,離異提供離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單身提供未婚承諾書);
(五)符合申請產業園區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運營管理單位已通過屬地住建部門審核備案的規定執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準入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向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提交申請表及相應申請材料。
(二)受理審核:運營管理單位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後,將申請信息錄入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並同步上傳申請檔案資料,於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驗、房產比對等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條件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三)受理備案: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對運營管理單位上報的申請檔案資料進行核查及備案。核查過程中如發現承租對象存在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予辦理備案並通知運營管理單位進行整改。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九條租金價格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80%左右確定。初次定價前,運營管理單位應委託專業估價機構對項目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面向社會公布。租金價格調整按照《貴陽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定價調價工作機制(試行)>的通知》(築房住保〔2022〕25號)執行。
第十條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約定的方式交納,運營管理單位不得向承租人變相收取中介費、服務費等其它費用。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由承租人自願選擇並支付相應費用。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氣、通訊、電視等費用。租賃家庭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提取用於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十一條配租管理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運營管理單位按程式進行房屋分配,簽訂租賃契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保障住房困難人群,並且原則上一戶家庭或單身人員只能申請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充足情況下,實行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配租期間,項目房源滿租的,應實行輪候配租,建立輪候名冊,按照申請先後順序輪候配租。
第十二條市、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情況。
第十三條契約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契約管理,住房租賃契約建議使用《貴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第十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租賃契約到期後,經重新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租。
第十五條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於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積極配合運營管理單位完成登記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採取單位集體租賃方式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運營管理單位與申請單位簽訂租賃契約,並明確各自責任權利。申請單位每季度向運營管理單位報送入住人員相關情況。所有通過單位集體租賃方式入住人員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並報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查及備案。納管項目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展資格核查、備案等工作。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七條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貴陽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市、縣、開發區)購買、繼承、贈與等獲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壞、改動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轉租、轉讓、轉借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非法活動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拒不配合相關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據契約約定符合解除契約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個人虛假信息和資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八)經核查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
(九)其他應當終止契約,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八條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條件或因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與其解除租賃契約,並給予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騰退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原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進行繳納。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十九條依託市政府“一網通辦”入口網站和市住房管理服務平台,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供應房源統一上平台發布,市民提交申請材料、運營管理單位審核資格和住房保障機構核查住房情況統一上平台辦理,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統一上平台實施,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智慧型化管理,積極拓展“一網統管”套用場景在保障性租賃住房落地。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運營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巡查、檢查中發現存在供應對象、準入條件不符,租賃價格、租賃期限超出規定,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等此類問題的,由屬地政府制定問題台賬,督促相關運營管理單位限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知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暫停運營管理單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財稅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等予以處理並報市人民政府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定期對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開展核查及備案的情況進行抽查。抽查中如發現承租對象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令運營管理單位立即對承租對象予以清退並取消資格,並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監督過程中,發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房源存在手續不全、產權不明、債務糾紛及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內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等情況,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其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資格,並按相關規定對企業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產業園區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運營管理單位制定相關政策單獨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五條貴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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