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

《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和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2月16日發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發展歷程,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年第4號)
《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經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6日

條例全文

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歸 集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使 用
第五章 監 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範圍內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統一建設用於安置的房屋以及相關配套建築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監督。
售後公有住房、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雲岩區、南明區、烏當區、觀山湖區行政區域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範圍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等日常工作。
雲岩區、南明區、烏當區、觀山湖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參與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等相關工作;其他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等日常工作。
貴陽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範圍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等日常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審計、財政、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歸 集
第五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非住宅,應當統一設立維修資金,並按照本條例規定交存。
第六條 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配備共用電梯的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統一建設用於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的8%計算;
(二)相關配套建築和未配備共用電梯的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統一建設用於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的5%計算。
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並適時發布。
第七條 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一次性存入維修資金專戶:
(一)出售的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由購房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
(二)未出售的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按照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交存;
(三)統一建設用於安置的房屋,應當在房屋交付時交存,但因徵收以產權調換的房屋,由被徵收人在簽訂產權調換協定時交存;
(四)相關配套建築,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交存。
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已設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及時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專戶。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或者被徵收人。
第八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應交額30%的,維修資金代管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業主及時續交。
設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指導。
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相關業主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後實施。
第九條 從未交納過維修資金的老舊小區,業主可以交納,交納方案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
第十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息,定期計入維修資金分戶賬。
維修資金專戶實際收到的全部增值收益每年分配到分戶賬,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成立後未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維修資金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代為集中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科學評估和公平公開的原則,擇優選擇商業銀行作為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依法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的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幢為單位設賬,以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專戶管理銀行按照契約約定,負責辦理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務。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劃轉;
(二)維修資金自管賬戶核算,或者委託依法設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賬目;
(三)維修資金的續交、應急使用和存儲;
(四)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業主表決方式;
(七)維修資金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未決定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也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維修資金的續交、應急使用、業主表決方式等事項。
管理規約應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後,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的續交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除續交之外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管理規約按照前款規定表決同意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形成業主大會決定和相關印證資料,報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備案。
管理規約約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就變更事項重新公示、表決並備案。
受理備案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資料到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一)維修資金劃轉自管報告;
(二)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的維修資金自管方案和管理制度;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私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印鑑;
(五)物業服務契約或者物業自管方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5日內,通過部門內部核查、網路核驗等方式核查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況,資料齊備的,出具維修資金劃轉告知書。
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維修資金開戶申請、劃轉告知書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自管專戶開立手續。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應當自自管專戶開立之日起5日內,將代管的該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幢的維修資金餘額劃轉至自管專戶,並將有關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自管後,需要重新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代管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業主大會自管維修資金情況的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自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相應的變更資料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變更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
(三)其他變更的情形。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結餘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因被徵收或者其他原因滅失,或者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解除契約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到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結餘維修資金退還手續。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更新、改造的範圍包括下列情形: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或者滲漏的;
(二)樓體外牆雨水滲漏導致外牆內表面浸濕的;
(三)地下室、電梯底坑滲漏或者積水的;
(四)樓體外牆外裝飾層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標準規範的;
(五)增加保溫層、建築保溫層破損或者脫落,建築保溫不良導致樓體外牆內表面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的;
(六)樓梯間、公共走廊的裝飾層開裂、鏽蝕、起泡、翹皮、脫落或者被污染的;
(七)公共區域窗台、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或者院門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普遍破損的;
(九)其他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十九條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範圍包括下列情形:
(一)電梯或者其部件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
(二)避雷設施設備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樓內排水、排污設施設備故障、損壞、漏水或者鏽蝕的;
(四)消防設施設備功能障礙,或者其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
(五)監控設施設備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非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供水設施設備及其部件磨損、漏水或者鏽蝕,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或者配電箱(櫃)元件損壞的;
(七)其他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條 使用維修資金,由業主依法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和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於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於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屬於車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與車位存在共用關係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位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五)屬於其他情況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未出售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作為業主按照未出售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業主分戶賬維修資金餘額不足支付分攤工程費用的,應當由該業主直接補足分攤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一條 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使用申請人根據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項目情況提出使用方案,詳細說明使用原因、施工範圍、施工計畫、經費預算、付款方式、分攤列支範圍及明細、工程造價評審情況等內容,並向分攤列支範圍的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滿,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分攤列支範圍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三)使用方案表決通過並公示後,使用申請人應當結合使用方案依法簽訂施工契約,並將使用方案、施工契約報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代管維修資金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不高於施工契約約定金額的50%撥付預付資金;業主大會自管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使用方案、施工契約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不高於施工契約約定金額的50%撥付預付資金;
(五)項目竣工後,由使用申請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使用申請人持項目驗收合格相關資料向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撥付結算資金;
(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撥付結算資金;業主大會自管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作為使用申請人的,直接撥付結算資金。
前款第二項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組織業主表決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進行表決。
預算資金和結算資金,應當直接撥付至施工契約約定的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者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賬戶。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編制維修資金應急使用預案。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大會但未制定應急使用預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組織編制。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應急使用預案。
應急使用預案應當由維修資金分攤列支範圍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應急使用預案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由業主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擬訂應急使用預案示範文本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屬於本條例規定的緊急情況: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防水層、樓體外牆滲漏和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的;
(三)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四)非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供水水泵損壞或者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供配電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者漏電的;
(五)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已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按照應急使用預案,需要立即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使用申請人提出使用方案,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報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比例撥付預付資金。項目竣工後,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程式撥付結算資金。
電梯發生緊急情況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貴州省電梯條例》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或者改造,使用申請人需要協助解決有關問題或者提供相關技術指導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諮詢服務。
電梯的維修、更新或者改造不需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安全評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出具核實意見;需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安全評估的,使用申請人聯繫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有困難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給予協調。
第二十六條 屬於維修資金支付範圍,物業服務企業已墊資實施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應當將墊資結算情況、工程造價評審報告、相關票據等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表決通過並公示,報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代管維修資金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業主大會自管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完成資料報送後,向業主委員會申請撥付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費用;
(四)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屬於物業服務內容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十八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所得收益,業主大會決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九條 使用申請人應當對使用維修資金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使用申請人不得虛列工程項目或者工程量,不得將已撥付的維修資金挪用於使用方案所列工程項目之外的其他工程。
第三十條 使用維修資金10萬元以上的,應當引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審,評審費用由維修資金列支,但業主大會決定不聘請評審機構的除外。
被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契約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夥同使用申請人、施工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弄虛作假損害業主合法權益。
維修資金使用和工程施工過程中,分攤列支維修資金的業主可以推薦代表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全程監督。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將其代管或者自管的維修資金轉存專戶管理銀行定期存款,或者依法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不得用於其他投資。
禁止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公共服務平台將全市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劃轉、對賬、查詢等納入平台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代管維修資金的,其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維修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並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業主大會自管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年度將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四項規定,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交數額0.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或者改造費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虛列工程項目或者工程量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列或者虛增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有前款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或者相關業主給予警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程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
2023年11月27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貴陽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報請批准。
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條例》,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分總則、歸集、管理、使用、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39條。
關於維修資金的管理。《條例》明確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章的規定,維修資金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劃轉自管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的管理單位管理。結合這一管理模式,主要規範了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制度、業主大會自管維修資金的劃轉程式及房屋滅失、房屋買賣契約解除後維修資金的歸屬。
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例》明確維修資金必須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緊緊圍繞提高維修資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資金的安全性,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規範維修資金的使用。
關於維修資金的監督。《條例》明確督促規範使用,防止以不正當手續套取、騙取、濫用維修資金,對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提供真實合法資料的義務、第三方及業主監督措施作了規定;最大限度使維修資金增值保值,避免投資風險,對利用維修資金投資的方式、程式、禁止性行為作了規定;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維修資金及其數據信息的安全監管和運用,提供便民高效服務;發揮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和社會監督作用。每年向業主公示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條例》還完善法律責任內容。主要針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成員、相關業主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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