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經2015年3月2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該《辦法》共26條,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修改決定,

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5年4月8日

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錶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錶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錶,水錶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徵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並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檔案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後,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契約。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錶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築面積,根據建設契約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築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後,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於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後,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錶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契約的,按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十六、《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修改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刪除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第九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
(四)第十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徵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並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檔案依法送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後,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可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契約,委託供水企業建設。”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對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築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八)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將供水設施建設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的,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按規定辦理接入手續。”
(十)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合併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後,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錶前的供水設施,由用戶或者產權所有人維護管理。用戶或者產權所有人無維護管理技術力量的,可以依法委託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供水企業接受委託的,按照契約約定,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完好和運行正常;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十一)第二十三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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