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湘鄉市發布了《湘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湘鄉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1997年)》和《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鎮供水設施改造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設、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經儲存、加壓、消毒或深度淨化處理後,再次供給高層用戶生活和生產使用的供水方式。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取水點閥門位置至住宅用戶計量水錶前的水箱、儲水池、供水管道、閥門、供水泵等設施。
第三條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衛生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市發改、規劃、住建、房產、物價、消防、工商、公安、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次供水設施建設
第四條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必須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統一組織城區新建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公開招投標)要求具體實施。
第六條新建居民住宅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和管理維護費用;新建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築面積繳付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和管理維護費用。
第七條新建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費用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依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市物價局可根據工程及管理維護費用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必須按照“一戶一表”的要求進行。
通過審批的項目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供水設施建設方案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新建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衛生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和《城市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並由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與用戶簽定供水契約,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新建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後,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錶前的供水設施的維修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新建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費用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在市政務中心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視窗統一辦理手續收取費用,由財政代管。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要逐步移交給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管理。未移交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日常維護管理費用,從小區房屋維修資金中解決或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籌措,其中,未驗收、移交的項目由項目開發商承擔。改造工程應在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為保證城市二次供水安全,積極推行無負壓供水,使用無污染符合衛生安全標準有關規定的新型設備和材料。
第三章二次供水管理
第十四條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確保水質、水壓合格。
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
第十五條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衛生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包括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範性台賬。
(二)聘請或委託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對水箱(池、塔)進行每半年不少於一次的清洗消毒,在水質異常時隨時清洗消毒,並如實記錄清洗消毒情況。清洗消毒後,水質應當經具有資質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負責檢測,水質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定期進行日常水質常規檢測,必要時每日需進行水質余氯、感觀性狀等檢測。接受具有資質的生活飲用水質監測機構進行水質監測抽檢工作。城市二次供水水質的檢測情況應定期向用戶公示。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並在2小時內報告市供水管理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發現城市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應責令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立即停止供水,並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十七條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供水管理。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改正,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條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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