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為有效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切實保障疏解轉移到新區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提升新區承載力和吸引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21〕8號)《河北雄安新區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住房保障辦法》(冀政字〔2021〕27號)等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切實保障疏解轉移到新區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提升新區承載力和吸引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21〕8號)《河北雄安新區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住房保障辦法》(冀政字〔2021〕27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供應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疏解優先、分類保障,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實行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疏解轉移人員中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
  第四條 新區管委會負責統一領導和組織新區範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成立了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年度計畫、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住房管理、改革發展、規劃建設、綜合執法、黨群、公安、稅務等部門,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新區住房管理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通過新建、存量盤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籌集。
  新建是指利用新供應建設用地統籌建設一定數量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通過集中建設、配建等方式建設。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由市場主體投資建設。
  存量盤活是指將存量閒置住房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安置住房,以及機構租賃住房、公寓、單位宿舍等存量項目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庫存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自持運營。存量閒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得重複享受中央財政補助。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是指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項目認定製,開發建設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項目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出具項目認定書。
  第七條 領導小組根據新區規劃建設進程和疏解落地情況,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應數量和時序。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項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管理的,建築面積要求可適當放寬。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居住社區應同步配套商業服務及教育、醫療、健身等公共服務設施,保證居住品質。
  第九條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以精裝修交房,建設和裝修標準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雄安新區規劃技術指南(試行)》等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立項、規劃設計、項目審批、建設監管以及竣工驗收等均應滿足新區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按既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工前應將項目建設方案、設計方案、運營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前置審查。
  第十二條 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參與運營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委託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進行市場化運營。鼓勵北京疏解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等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三章 供應管理
  第十三條 疏解轉移到新區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新區無自有產權住房(含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單位正式在冊人員;
  (二)新區“雄才計畫”引進的人才;
  (三)畢業三年以內的大學生;
  (四)具有新區戶籍或持有居住證的基本公共服務從業人員;
  (五)具有新區戶籍的青年人;
  (六)其他有住房困難的群體。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人員類別進行分類保障,優先保障疏解轉移人員。由項目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結合項目情況確定具體配租標準與準入條件,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提交申請,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確認把關,並報送新區住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程式開展配租工作。
  第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租金價格由項目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根據項目所在區位、保障對象等因素綜合確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新區住房租賃服務平台進行統一管理。新區住房管理部門充分利用住房租賃服務平台租賃價格監測功能,定期公布租金參考價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主要通過出讓方式供應,也可以根據項目情況通過劃撥、作價出資(入股)、土地租賃等方式供應。
  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新區管委會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第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建築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憑備案契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在規定的最高限額基礎上再提高30%,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房租支出。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支持信託公司等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或企業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以備案信息作為證明,按新區有關政策申領居住證、辦理積分落戶,以及享有教育、醫療、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統籌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科學把握住房供給數量和時序,採取有效措施合理調節租金,引導租金價格保持在合理區間。
  第二十五條 領導小組應當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項目跟蹤、質量安全、統計分析、聯合檢查、巡查稽查等工作機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經新區管委會批准整體轉讓或抵押的,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不變,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變相福利分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因資格條件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租住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間,發生住房未納入信息平台管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以租代售”、未按要求執行優惠租金標準或租期等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的承租人不得同時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