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實施細則

《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試行)》是為合理控制雄安新區人口規模,最佳化人口結構,全力做好新區積分落戶工作,根據《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1年12月31日,雄安新區印發《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發布信息,細則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辦理流程,資格條件,積分指標,懲罰措施,

發布信息

2021年12月31日,河北雄安新區印發《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試行)》。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雄安新區人口規模,最佳化人口結構,全力做好新區積分落戶工作,根據《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公共服務局會同改革發展局負責制定年度積分落戶計畫,公共服務局負責新區積分落戶實施工作的組織管理。
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積分指標信息審核、認定評分、異議核查及落戶辦理等工作,共同做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三條 積分落戶堅持總量調控、結構最佳化、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辦理流程
第四條 新區年度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於每年5月份啟動,分為申報、審核、審核結果查詢、公示、落戶辦理等5個階段。
第五條 新區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通過雄安新區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第六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經過用人單位確認隸屬關係,填報個人積分指標信息,提交落戶申請。用人單位應符合新區產業準入政策、在新區登記註冊且正常經營納稅。
第七條 新區各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進行聯合核查,不能通過系統直接審核比對的指標信息,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系統內上傳佐證材料。
第八條 在審核結果查詢階段,申請人可查看本人各項積分指標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系統上提出申訴,公共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覆核。該階段結束後,不再受理申請人針對本人積分指標的異議訴求。
第九條 在審核結果查詢結束後,申請人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及排名。
第十條 公共服務局根據年度落戶計畫,按照申請人積分從高到低擬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落戶人員情況報新區管委會批准後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符合落戶條件、取得年度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落戶資格保留2年,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行放棄,落戶資格起始時間自發布落戶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新區公共服務局實名書面舉報,公共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核查情況屬實的,取消申請人積分落戶資格,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十二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章 指標解釋
第十三條 資格條件解釋
(一)持有雄安新區有效《居住證》,在雄安新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申請人應持有雄安新區核發的《居住證》,《居住證》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申領。
申請人應在新區用人單位參加並連續繳納職工養老、職工醫療(生育)、工傷、失業各項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且積分落戶申報時繳費狀態正常。各險種實際繳費記錄計算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且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
屬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在北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視同在新區繳納年限。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止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55周歲(不含)以下。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以公安機關記錄為依據。
(四)屬於雄安新區引進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員:指由新區人才工作機構按有關辦法和程式認定的人員。
第十四條 積分指標解釋
(一)年齡指標:年齡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依據。年齡計算時間截止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積20分;超過45周歲(含)的,每超1歲,少積1分。
(二)教育背景指標: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及國(境)外學歷學位,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認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明和技能等級證明。申請人取得正高級職稱的,積50分;取得副高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的,積24分;取得中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二級的,積8分;取得助理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三級(高級工)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三級的,積4分。以上情況只計最高分,不累積計算。
(四)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與新區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申請人在新區範圍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以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每滿1年的,積3分。按照申請人在新區用人單位參加並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補繳月數。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指申請人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的,積1分。合法穩定居住是指擁有新區合法產權的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辦理登記備案並依法納稅的租賃房屋、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等。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一時間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單位宿舍等不重複計算積分。
(六)榮譽表彰指標:指申請人獲得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勳章、榮譽稱號,或獲得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名義單獨或聯合頒發的個人榮譽表彰的,加50分;獲得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名義頒發的個人榮譽表彰的,加24分;獲得以雄安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名義頒發的個人榮譽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況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計。
(七)創新創業指標:申請人屬於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新材料、高端現代服務業、綠色生態農業等創新型、示範性產業重點項目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的,加24分。
申請人在人社、科技等領域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省級、新區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條件和標準積分,獲獎時間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積計算。
申請人在新區創業並帶動10人以上穩定就業的,加12分。穩定就業以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且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為標準,帶動就業人數每增加10人,加3分,總分不超過48分。
(八)個人納稅指標:指申請人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連續3個自然年度的年均納稅額,納稅額以稅款實際淨入庫數為準,納稅時間以入庫時間為準。不滿3個自然年度的,按3年計算年均納稅額。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入庫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均5萬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根據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金,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人,根據企業在雄安新區繳納的稅金,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個人納稅額,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申請人有兩項以上納稅額的,各項加分可以累計,納稅指標最高加30分。
(九)違法行為指標:申請人近5年內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次減20分,處罰次數以公安機關認定記錄為準。
(十)不良徵信指標:申請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人的,每被認定一次失信,減12分。
第十五條 申請人自新區設立前在雄縣、容城縣、安新縣(含託管區域)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連續居住、納稅的,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納稅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申請積分落戶的,在京期間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年限、連續居住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確保所填報積分指標信息真實準確,並共同對填報積分指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後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取得新區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註銷,並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對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過程中出現的失信行為納入新區數字信用信息平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辦理積分落戶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教育背景指標積分標準
附屬檔案2.創新創業指標積分標準
(附屬檔案詳見參考資料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目前,雄安新區已進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大規模開發建設同步推進的重要階段,積分落戶是深化新區人口管理服務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吸引人才和投資的一種方式,為有序促進各類人才向新區聚集,為新區高質量高標準建設發展提供堅實人才基礎,助力新區“五新”目標實現。新區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進行了細化,出台了該實施細則,更具有操作性。

辦理流程

新區年度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於每年5月份啟動,分為申報、審核、審核結果查詢、公示、落戶辦理等5個階段。
新區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通過雄安新區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經過用人單位確認隸屬關係,填報個人積分指標信息,提交落戶申請。用人單位應符合新區產業準入政策、在新區登記註冊且正常經營納稅。
新區各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進行聯合核查,不能通過系統直接審核比對的指標信息,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系統內上傳佐證材料。
在審核結果查詢階段,申請人可查看本人各項積分指標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系統上提出申訴,公共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覆核。該階段結束後,不再受理申請人針對本人積分指標的異議訴求。
在審核結果查詢結束後,申請人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及排名。
新區公共服務局根據年度落戶計畫,按照申請人積分從高到低擬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落戶人員情況報新區管委會批准後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
公示期滿符合落戶條件、取得年度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落戶資格保留2年,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行放棄,落戶資格起始時間自發布落戶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新區公共服務局實名書面舉報,公共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核查情況屬實的,取消申請人積分落戶資格,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資格條件

積分落戶資格條件包括4大項:
(一)持有雄安新區有效《居住證》,在雄安新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申請人應持有雄安新區核發的《居住證》,《居住證》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申領。
申請人應在新區用人單位參加並連續繳納職工養老、職工醫療(生育)、工傷、失業各項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且積分落戶申報時繳費狀態正常。各險種實際繳費記錄計算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且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
屬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在北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視同在新區繳納年限。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止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55周歲(不含)以下。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以公安機關記錄為依據。
(四)屬於雄安新區引進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員:指由新區人才工作機構按有關辦法和程式認定的人員。

積分指標

細則對積分指標進行詳細規定,主要有10條——
(一)年齡指標:年齡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依據。年齡計算時間截止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積20分;超過45周歲(含)的,每超1歲,少積1分。
(二)教育背景指標: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及國(境)外學歷學位,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認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明和技能等級證明。申請人取得正高級職稱的,積50分;取得副高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的,積24分;取得中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二級的,積8分;取得助理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三級(高級工)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三級的,積4分。以上情況只計最高分,不累積計算。
(四)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與新區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申請人在新區範圍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以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每滿1年的,積3分。按照申請人在新區用人單位參加並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補繳月數。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指申請人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的,積1分。合法穩定居住是指擁有新區合法產權的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辦理登記備案並依法納稅的租賃房屋、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等。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一時間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單位宿舍等不重複計算積分。
(六)榮譽表彰指標:指申請人獲得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勳章、榮譽稱號,或獲得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名義單獨或聯合頒發的個人榮譽表彰的,加50分;獲得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名義頒發的個人榮譽表彰的,加24分;獲得以雄安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名義頒發的個人榮譽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況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計。
(七)創新創業指標:申請人屬於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新材料、高端現代服務業、綠色生態農業等創新型、示範性產業重點項目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的,加24分。
申請人在人社、科技等領域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省級、新區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條件和標準積分,獲獎時間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積計算。
申請人在新區創業並帶動10人以上穩定就業的,加12分。穩定就業以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且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為標準,帶動就業人數每增加10人,加3分,總分不超過48分。
(八)個人納稅指標:指申請人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連續3個自然年度的年均納稅額,納稅額以稅款實際淨入庫數為準,納稅時間以入庫時間為準。不滿3個自然年度的,按3年計算年均納稅額。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入庫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均5萬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根據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金,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人,根據企業在雄安新區繳納的稅金,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個人納稅額,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申請人有兩項以上納稅額的,各項加分可以累計,納稅指標最高加30分。
(九)違法行為指標:申請人近5年內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次減20分,處罰次數以公安機關認定記錄為準。
(十)不良徵信指標:申請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人的,每被認定一次失信,減12分。
細則提出,申請人自新區設立前在雄縣、容城縣、安新縣(含託管區域)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連續居住、納稅的,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納稅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
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申請積分落戶的,在京期間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年限、連續居住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

懲罰措施

細則對辦理積分落戶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做法。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確保所填報積分指標信息真實準確,並共同對填報積分指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後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取得新區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註銷,並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對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過程中出現的失信行為納入新區數字信用信息平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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