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已經杭州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規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一)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範圍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規劃、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
(四)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規劃和計畫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負責指定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產權份額。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規劃、土地供應、方案審查及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工作。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市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開展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及建設過程監管,指導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區級項目的上述相關工作。
市發改部門負責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增購價格。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稅務、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定一家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二、規劃與建設管理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各區政府,根據保障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編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其用地指標按不低於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列,用地予以優先供應。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應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以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採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1.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政府作為市、區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由具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進行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名下。
2.出讓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產權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銷售基準價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讓企業進行開發建設。
3.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徵收(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定程式也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應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三、定價和權屬
(十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後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80%範圍內選擇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單套銷售價格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購房款。
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產權份額為土地出讓時已確定的份額比例,按照單套銷售價格對應的產權比例支付購房款。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和政府的產權份額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契約》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中明確,購房家庭產權份額比例不低於50%且不高於80%。
(十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及產權份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後,報市政府審核批准。
(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納入全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申請供應
(十五)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區戶籍;
2.購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3.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2.主申請人申請前在市區累計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一定年限;
3.購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4.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
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但未滿一定年限的購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符合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準入條件中的第2、3、4、5項條件。
購房家庭房產核定的範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購房契約已經網簽備案的房產、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簽訂徵收(拆遷)安置協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以及批地建房情況等。
準入條件具體標準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房源供應方案按照職住平衡原則並結合“一核九星”功能定位制定,經批准後通過公告形式明確準入條件具體標準及房源供應方案等內容。
(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一對夫妻或一對夫妻帶未成年子女作為一戶購房家庭,購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條件的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人員作為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成年後如符合條件,可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一戶購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十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式進行銷售和申購:
1.申請預售。由開發企業制定銷售方案,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預售許可證。
2.發布公告。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受理公告,明確房源情況、準入條件、申請審核程式等。
3.資格審核。購房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並進行公告。
4.配售搖號選房。獲得配售搖號資格的購房家庭參加配售搖號,並按搖號順序進行選房。放棄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十八)選定房源的購房家庭,在簽訂購房契約之前,主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購房家庭相關情況進行系統自動核查。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十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企業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契約》,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
(二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二十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按規定辦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份額、政府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二十二)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車位、車庫,由市、區兩級代持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居住區配套設施除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餘部分歸政府所有,由代持機構持有並負責運營管理,轉讓產權的,應按規定補辦土地出讓手續。
(二十三)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契約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自簽訂購房契約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五、使用管理
(二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當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約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有以下行為:
1.擅自買賣、贈與房屋;
2.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3.違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行為。
(二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劃撥土地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出讓年限為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填發之日起計算。不動產權證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產權證滿10年後,方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每年公布一次。
(二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
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增購價格執行。
(二十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在按規定由代持機構回購其份額前,或在其增購政府份額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其他房產。
(二十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購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按照其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土地性質由劃撥調整為出讓。
(二十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政府所得收益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保障政府回購和優先購買所需的資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所得收益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政府回購及優先購買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按有關規定統籌使用。
(三十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繼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遺贈”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離婚析產”,以及所占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
(三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鬚髮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可辦理過戶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房產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滿5年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增購政府份額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所占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
(三十三)購買、轉讓、回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三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後,由購房家庭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全額繳納所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行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
六、監督管理
(三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的,代持機構可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相關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採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申購資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資格,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並禁止其在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1.已簽訂購房契約未交付房源的,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契約;
2.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騰退,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契約;逾期未騰退的,責令其按違規行為發現時政府份額的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行),並就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
(三十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購房家庭中相關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購房家庭被責令增購政府份額的,所購房源需在購房家庭取得原不動產權證滿15年後,方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
(三十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代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七、附 則
(三十九)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四十)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準入條件、申購程式等另行制定。
(四十一)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政策解讀

、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去年以來,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以及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提出要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6月24日出台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明確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從國家層面正式確認了共有產權住房是以“三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實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快完善以“三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杭州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的行動計畫(2021-2025年)》要求積極推進共有產權住房建設。
(二)目的意義
我市目前住房保障體系在保障制度上以公租房為主、在保障方式上以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並舉。發展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對於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彌補杭州住房保障體系缺乏出售類型保障房短板,在住房供給側形成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推進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關依據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工作試點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3.《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實施方案(2021-2025年)》
4.《杭州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的行動計畫(2021-2025年)》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概念定義
《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上述概念定義基本明確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保障屬性,以及戶籍和非戶籍家庭全覆蓋的保障範圍。《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二)明確基本原則及用地保障
《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第七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其用地指標按不低於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列,用地予以優先供應。
(三)明確職責分工
結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分級建設,以區為主的模式,按照市政府統籌協調、市級職能部門、區政府三個層次明確職責分工:
《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規劃和計畫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負責指定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產權份額。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同時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市城鄉建設部門、市發改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區級層面,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定1家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四)明確建設方式
《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採取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出讓土地集中新建以及既有房源轉用三種籌集方式。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政府作為市、區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由具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名下。出讓土地集中新建的,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銷售基準價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讓企業進行開發建設。既有房源轉用的,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徵收(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定程式也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五)明確戶型面積
《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應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六)明確價格管理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後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80%範圍內選擇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單套銷售價格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購房款。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產權份額為土地出讓時已確定的份額比例,按照單套銷售價格對應的產權比例支付購房款。
(七)明確準入條件
按照戶籍非戶籍全覆蓋、分類確定準入原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在符合限購前提下,戶籍家庭需要滿足:主申請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區戶籍、購房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非戶籍家庭需要滿足: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主申請人申請前在市區累計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一定年限、購房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購房家庭房產核定的範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購房契約已經網簽備案的房產、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簽訂徵收(拆遷)安置協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以及批地建房情況等。其中涉及年限的規定以及房源供應方案具體在申請時的受理公告中明確。
(八)明確銷售和申購程式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申請預售、發布公告、資格審核、配售搖號選房四個步驟的銷售和申購程式。其中資格審核環節,明確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並進行公告。具體的規則將在受理公告中明確。配售搖號選房環節,明確放棄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九)明確簽訂契約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企業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契約》,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
(十)明確不動產登記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按規定辦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份額、政府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十一)明確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契約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自簽訂購房契約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十二)明確增購管理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劃撥土地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出讓年限為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填發之日起計算。不動產權證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產權證滿10年後,方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明確回購管理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增購價格執行。
(十四)明確上市交易限制
《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購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按照其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土地性質由劃撥調整為出讓。
(十五)明確違規處理制度
《管理辦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分別對違規使用和違規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行為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針對違規使用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的,代持機構可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定》相關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針對違規申請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採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申購資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資格,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並禁止其在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已簽訂購房契約未交付房源的,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契約;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騰退,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契約;逾期未騰退的,責令其按違規行為發現時政府份額的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行),並就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同時《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購房家庭被責令增購政府份額的,所購房源需在購房家庭取得原不動產權證滿15年後,方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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