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8年2月15日《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契約、互換契約、贈與契約、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定、合併協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二)交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因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七)因拆遷或者徵收房屋調換產權的;(八)共同共有轉為不等額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額發生轉移的;(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十)因行政機關的生效處理決定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證明;(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契約、協定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五)房屋登記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準予登記:(一)轉讓人是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有關房屋權利轉移證明材料中載明的受讓人;(二)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屋在房屋登記簿記載範圍內;(三)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
受理條件
1、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不存在不予登記的情形
辦理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必要(申請人為個人且不涉及夫妻共有產的不需要提供)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