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是上海市房管局出台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 屬性:辦法
內容,出台,

內容

《管理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在本市合法就業且住房困難的在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區域範圍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確定。
配租規則上,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一般按照兩個階段實施。第一個是集中配租階段,當項目達到供應條件後,出租單位發布公告,啟動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間應優先保障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準入條件的對象。第二個是常態化配租階段,集中配租後的剩餘房源,實行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
《管理辦法》同時明確,項目全部或部分戶型房源滿租的,應實行輪候配租,按戶型建立輪候名冊,並優先保障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準入條件的對象。出租單位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挑客拒租。
供應標準上,三人以下家庭和單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戶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戶型。根據供需匹配情況,出租單位也可以將多居室戶型拆套安排使用。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租賃價格上,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價格調增的,調增幅度應不高於市房屋管理部門監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於5%。
租金支付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出租單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強制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租賃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不短於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長不超過3年,鼓勵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2年或3年期的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到期後,入住人員經重新審核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租;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退出。

出台

2022年1月18日晚間,上海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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