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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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訂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至 2028年6月30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斷提升住房租賃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責分工)
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平台的業務規劃、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賃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租賃中心)負責住房租賃平台的具體管理,制定操作細則,組織推進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指導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住房租賃中心)、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及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路信息平台等開展住房租賃服務。
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依託住房租賃平台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監管,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住房租賃日常監管責任。
區住房租賃中心承擔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平台用戶認證、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入庫、租賃住房房源核驗、租賃契約網簽備案和資金監管等具體工作。
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負責加強住房租賃行業自律,督促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路信息平台規範開展經營;建設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子平台,開展行業信用評價。
第三條 (數據利用和共享)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大數據中心,通過住房租賃平台與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的對接,與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金融監管、民政、城管執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區、街鎮相關管理部門可以申請開通住房租賃平台用戶許可權,實現住房租賃數據的查詢、共享和利用。
本市依託住房租賃平台,推進住房租賃和實有人口信息的協同採集及共享使用。
第四條 (平台門戶建設)
住房租賃平台以平台網站、依託“隨申辦”建設的“我要租房服務專題”套用場景為門戶,向租賃當事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路信息平台提供住房租賃線上一站式服務。
第五條 (線上辦理和免於提交)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大數據中心,按照本市“一網通辦”的要求,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的線上辦理。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經營主體申請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提交的材料可以通過數據共享調取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
第六條 (經營主體備案)
(一)住房租賃企業備案
在本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含分公司、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經批准增加“住房租賃”經營範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附屬檔案1);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材料(複印件);
4、固定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的登記證明(複印件)。
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製作發放《上海市住房租賃企業備案證書》(附屬檔案4)。
對於按本市原有規定取得“房地產經紀”經營範圍,主要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在增加“住房租賃”經營範圍後,向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其中,原已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的,向備案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註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註銷後可再辦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經批准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範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原件,附屬檔案2);
2、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表(原件,附屬檔案3);
3、營業執照(複印件,分支機構備案還需提交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材料(複印件);
5、固定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的登記證明(複印件)。
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製作發放《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企業備案證書》(附屬檔案5)。
(三)變更、註銷或補辦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因企業註銷,取消“住房租賃”或“房地產經紀”經營範圍,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股東等備案信息,以及補辦備案證書等情形的,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後30日內,向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企業可以通過企業“法人一證通”等身份認證設備,線上提出相關申請,並上傳市場監管部門核准註銷或變更的證明材料。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註銷或補辦手續。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企業註銷,取消“住房租賃”或“房地產經紀”經營範圍後,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可依據共享的企業登記信息,註銷該企業的備案。
(四)異地註冊企業的備案
外省市註冊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持當地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含開業報告證明材料等),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通過住房租賃平台進行信息註記後,再辦理該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備案。
第七條 (實名從業)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從業人員辦理入職手續後30日內,為其辦理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離職或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註銷、變更註銷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包括,向租賃當事人提供居間代理、房源收儲、客戶接待、業務諮詢和簽約備案等服務的人員。
從業信息卡實行全市統一樣式、統一編號。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信息及時歸集至住房租賃平台,生成電子從業信息卡。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可自行製作或委託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統一製作實體從業信息卡。電子、實體從業信息卡具備同等效力。
從業人員在本市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時,應當向租賃當事人主動出示從業信息卡,並在其提供服務的住房租賃契約、房地產經紀契約上,註明從業信息卡編號。通過住房租賃平台或手機掃描從業信息卡上的二維碼,可查詢從業人員信息。
第八條 (房源核驗)
本市依託住房租賃平台,通過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公有房屋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商品房交易契約網上備案系統和其他房屋數據來源,建立完善租賃住房基礎資料庫,向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路信息平台和個人出租人提供房源核驗服務。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人出租人通過網路信息平台發布租賃房源信息的,應當自行或委託網路信息平台進行房源核驗,取得房源核驗碼或按規定要求標註房源類型後,方可對外發布。
住房租賃企業出(轉)租住房,對單套住房內客廳(起居室)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上,通過住房租賃平台完成房源核驗的,可以且僅可按規定要求隔斷出一間房間單獨出租。隔斷應當採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後具備直接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並符合市、區住房租賃、治安和消防等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
本市依託住房租賃平台,實行住房租賃契約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的操作規則、辦理流程、辦理渠道,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批量服務)
本市依託住房租賃平台,明確統一數據對接規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路信息平台開放相應的數據接口。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路信息平台,可按規定要求與住房租賃平台進行數據對接,實現批量房源核驗、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信息公示)
本市依託住房租賃平台,逐步歸集並向社會公示以下信息:
(一)國家和本市有關住房租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契約示範文本;
(二)已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已辦理從業信息卡的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三)房源核驗碼的驗證信息;
(四)住房租賃企業的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信息;
(五)住房租賃風險提示、典型案例;
(六)與本市住房租賃活動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對企業的要求)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主體備案、從業信息卡、房源核驗、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等業務。
網路信息平台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嚴格審查信息發布者身份、房源核驗等必要信息,逐步推行對同一房源信息的合併展示,及時下架已成交或30日內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未按規定辦理的,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時,發現有提交虛假材料、虛擬租賃交易或造成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市住房租賃中心可以暫停提供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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