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專項用於人才就業的生活配套租賃公寓,解決人才在某地創業的短期租賃和過渡周轉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市場化運作、社會化管理”,“市場價、明補貼、有期限”和“輪候補租、契約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則進行租賃和管理,附之以社會閒置房作為補充。 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級人才入住附帶政府補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才公寓
- 定義:人才就業的生活配套租賃公寓
- 戶型:有單間、雙人標準間
- 面積:從10平米到200平米的皆有
概述
實際案例參考
優勢特點
入住條件
存在問題
相關政策
國家政策 | ||||
序號 | 頒布單位 | 頒布時間 | 法規標題 | 相關內容 |
1 | 中共中央、國務院 | 2010/6/7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 在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建立符合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同特點的職業發展途徑,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在創新實踐中成就事業並享有相應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條件,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優先解決住房問題。 |
2 | 國務院辦公廳 | 2015/11/30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 | 做好保障工作:推進博士後公寓建設,鼓勵地方和設站單位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周轉住房問題。 |
3 | 中共中央 | 2016/3/1 | 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 樹立全球視野和戰略眼光,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主動參與國際人才競爭,完善更加開放、更加靈活的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機制,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流得動、用得好。 |
地方政策 | ||||
上海 | ||||
序號 | 頒布單位 | 頒布時間 | 法規標題 | 相關內容 |
1 |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10/8/25 | 上海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 最佳化人才生活文化環境:在產業集聚區、高科技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大學園區,集中建設一批人才公寓,以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優惠租賃給區域內的引進人才。通過配建、新建和改建,多渠道建設和籌措公共租賃住房,有效解決引進人才階段性租住需求問題。 大力集聚海外高層次人才:分別在浦西和浦東建立大型高層次人才居住基地,各區縣同時建設一批人才公寓。充分發揮信譽高、有影響力的國際知名人才服務公司在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中的有效作用。 |
2 | 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2015/6/29 | 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人才20條) | 最佳化人才生活保障:破解人才階段性住房難題。繼續推進政府主導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範和最佳化外環內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不低於5%的保障房主要作為面向社會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鼓勵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採用劃撥方式供地,並可適當突破面積7%的限制。鼓勵區縣、產業園區和企業向體制外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提供租房補貼。 |
3 | 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2016/9/15 | 上海市人才發展“十三五”規劃 | 最佳化人才生活環境:鼓勵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業用地建設人才公寓(單位租賃住房)等配套服務設施,鼓勵用人單位實施人才住房資助計畫。 |
4 | 上海市委、市政府 | 2016/9/26 | 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人才30條) | 營造人才宜居宜業環境:破解人才階段性住房難題。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經租等公租房籌措力度。規範最佳化外環內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不低於5%的保障房主要作為面向社會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鼓勵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業用地建設人才公寓(單位租賃住房)等配套服務設施,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過15%。鼓勵各區、產業園區和用人單位向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實施租房補貼、購房貸款貼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資助。 |
區級政府 | ||||
序號 | 頒布單位 | 頒布時間 | 法規標題 | 相關內容 |
1 | 黃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2015/3/31 | 黃浦區人才公寓實施辦法(試行) | 政府支持、機構運作:政府採取政策扶持、專項投入等方式,由專業運營機構通過各種渠道籌集並經營管理,同時,支持有條件的區內外企業參與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房源籌措:鼓勵社會力量經營人才公寓,倡導整合現有社會資源開發人才公寓。倡導經濟型賓館酒店、酒店式公寓作為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倡導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將閒置的廠房、倉庫、辦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收購或代理閒置的存量住房等建築依法改建為人才公寓。 資金扶持:運營機構對項目進行運營成本核算,政府根據項目成本情況,對人才公寓租金予以一定的資助補貼。對區屬集團利用存量資源轉化為人才公寓項目房源的和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的,可根據投入資金量由區級財政事後一次性給予貸款利息貼息。財政扶持補貼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稅收優惠:運營機構在籌集房源和租賃經營方面所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
2 | 長寧區人民政府 | 2011/1/1 | 關於人才公寓的若干意見(試行) | 原則:政府引導、社會主辦、市場運作、只租不售、周轉使用; 鼓勵社會力量經營人才公寓:人才公寓運營企業需註冊在本區,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應的行業經營要求。公寓運營企業在辦理相關手續和享受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優惠時,公安、規劃、房管、工商、稅務、消防等職能部門開闢“綠色通道”,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鼓勵有需要的企業積極出資參與建設人才公寓 |
3 | 嘉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3/4/15 | 嘉定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 原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只租不售、周轉使用; 產權歸屬: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按有關規定依法轉讓;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公寓的建設和經營管理,整合現有社會資源開發人才公寓。倡導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將閒置的廠房、倉庫、存量住房等建築依法改建為人才公寓。 |
其他省市 | ||||
序號 | 頒布單位 | 頒布時間 | 法規標題 | 相關內容 |
1 | 青島市政府 | 2013/7/9 | 青島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試行) | 原則:市級組織、區(市)負責、政策扶持、市場運作; 人才公寓採取租賃和出售兩種方式,逐步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問題; 人才公寓建設主要採取區(市)、功能區組織建設、用人單位自建、按比例配建、市場運作四種模式; 土地供應上,租賃型人才公寓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產權型人才公寓參照限價商品住房政策,採取“定房價、定供應對象、定建設標準和套型面積”,以出讓方式供地;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質可以保持不變; 優惠政策:對於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實行計畫單列,應保盡保;集中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網點等經營性用房用於出租出售,營業收入用於彌補建設和運營成本。配建商業等經營性用房的用地實現的土地出讓收益,可根據項目資金平衡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型人才公寓的,原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未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市、區(市)、功能區應結合收費基金繳納情況給予資金補助支持;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設計畫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有關規定,對建設和運營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等按照規定予以稅收優惠;對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設計畫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貸款,政府可予以2%的貼息補助。 |
2 | 紹興市政府 | 2016/3/18 | 紹興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人才公寓建設: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可以採取新建、盤活國有存量資產、購置(長期租賃)商品房等模式; 人才公寓管理經費主要實行以租養房、以租養管,通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業管理費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在人才基金中解決,或由財政給予補助。 |
3 | 宿遷市市政府 | 2016/6/8 | 中心城市人才公寓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原則: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進行統籌安排,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界參與建設管理; 建設方式:分為政府主導建設、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用人單位自行建設三種; 稅收優惠:人才公寓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新建、配建、收購、置換住房作為人才公寓,其稅收優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執行; 資金來源:各區(開發區、園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用人單位出資;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上級有關補助資金。 |
4 | 肇慶市市政府 | 2016/8/30 | 肇慶市人才公寓建設及管理制度 | 公寓建設分為A政府自建、B房產(公寓)租賃公司建設、C房地產開發商建設或改造、D利用民間房產改造建設四類; 補貼標準:B、C、D類人才公寓可按照人才入住的實際居住面積和時間,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物價部門公布的市場租金標準的20%給予經營補貼。對經營B類人才公寓的房產(公寓)租賃公司,可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按其當年繳稅總額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繳稅補助,補助期為3年。 |
5 | 德州市市政府 | 2016/5/25 | 德州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分類:分為產權型和租賃型兩種,市中心城區以產權型為主,建設一定比例的租賃型;縣(市)以租賃型為主,建設一定比例的產權型。產權型人才公寓是指該公寓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居住者享有。租賃型人才公寓是指在租賃期間,該公寓的使用權歸居住者享有; 投資建設模式:新建、收購、租賃、整合相結合。主要為政府組織籌集建設、用人單位自建、公租房劃轉、市場化運作四種模式; 土地供應方式:政府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產權型人才公寓參照限價商品住房政策,採取”定房價、定供應對象”,以出讓方式供地; 優惠政策:政府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項目,免收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各類手續辦理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綠色通道,相關部門聯審聯辦,保障項目順利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