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22年,上海市寶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修改後的《寶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寶保租辦規〔2022〕1號文)。

包括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租後管理等細則。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
修訂內容,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內容

一、統籌兼顧各類職工住房保障需求
1、第二條(適用範圍)、第八條(房源使用)明確了新管理辦法在圍繞本區建設“科創中心主陣地”的總體戰略部署,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實行分層分類管理,重點向科創企業人才傾斜;重點保障本區各類重點企業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重點保障企業藍領、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公共服務類行業企業職工。
二、資格申請準入標準進一步放寬
2、第十條(申請條件)第一款根據《實施意見》關於最佳化居住證、社保年限準入條件的修改內容,取消對於居住證、社保的具體年限限制;同時增加受理工作單位不在本區但符合條件的本區常住戶口申請人的公租房申請,相應修改為:
“(一)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並已與本區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契約,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2、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並已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契約,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第十條第二款住房困難條件不變。
3、第十一條(住房面積的計算)為新增內容,結合前一階段的操作實際增加對於“郊區戶籍地住房不計建築面積政策”認定範圍,新增嘉定區、並將原南匯區的認定範圍擴大至整個浦東新區。“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工作單位在寶山區,但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地位於本市浦東新區、嘉定區、閔行區、金山區、奉賢區、松江區、青浦區和崇明區且申請家庭成員均不是該戶籍地住房產權人的,該戶籍地住房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4、第十二條(申請方式)根據《實施意見》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全市通辦”的修改內容,相應規定:“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也可以按照本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有關規定,進行線上申請。”上述工作要求根據《關於推進本市公租房申請便利化的通知(滬房保障〔2020〕96號)》在2020年已落實。
5、第十三條(申請材料)根據《實施意見》關於簡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和推進“一網通辦”的修改內容,相應增加規定,“上述申請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賃住房受理視窗現場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網通辦’、‘全程網辦’規定流程在網上提交;其中受理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複提供。”
6、第十七條(審核期限)關於準入資格審核時限的規定,從20個工作日縮短到10個工作日。上述工作要求根據《關於加快本市公共租賃住房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滬房保障〔2018〕81號)》在2019年已落實。
三、房源房型配租標準進一步細化
7、第二十二條(配租標準)結合我國社會當前婚姻實際,為積極回響國家“三孩”生育政策,滿足大部分申請人及申請家庭對於房源房型的最新需求,將配租標準放寬調整為:
“(一)單身可以承租1 套一居室住房,男性滿25周歲、女性滿23周歲的可承租1套二居室。
(二)家庭申請的可承租1套二居及以上住房。”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宿舍型和成套房拆套使用的人均居住最低面積要求不變。
四、虛假瞞報處罰措施進一步明確
8、根據行政處罰管理、社會信用管理的新規定新要求,規範《管理辦法》中關於隱瞞虛報、虛假證明等違規行為處理的文字表述。第三十條(虛假申報的處理)修改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隱瞞、虛報相關信息的,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1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可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相關個人、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相關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可採取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修訂信息

修訂後的《寶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自即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寶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寶府〔2016〕125號文)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寶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寶保租辦規〔2022〕1號文)是在原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寶府〔2016〕125號文)到期的背景下結合我區前一階段住房保障工作實際及人才服務工作的新發展和新要求,經過重重打磨和修訂的最新成果。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根據《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範〔2021〕5號),在原《管理辦法》上相應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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