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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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斷提升住房租賃服務管理水平而制定的規定。

2023年,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訂《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
  • 制訂單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全文
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斷提升住房租賃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責分工)
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平台的業務規劃、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賃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租賃中心)負責住房租賃平台的具體管理,制定操作細則,組織推進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指導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住房租賃中心)、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及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路信息平台等開展住房租賃服務。
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依託住房租賃平台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監管,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住房租賃日常監管責任。
區住房租賃中心承擔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平台用戶認證、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入庫、租賃住房房源核驗、租賃契約網簽備案和資金監管等具體工作。
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負責加強住房租賃行業自律,督促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路信息平台規範開展經營;建設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子平台,開展行業信用評價。
第三條 (數據利用和共享)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大數據中心,通過住房租賃平台與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的對接,與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金融監管、民政、城管執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區、街鎮相關管理部門可以申請開通住房租賃平台用戶許可權,實現住房租賃數據的查詢、共享和利用。
本市依託住房租賃平台,推進住房租賃和實有人口信息的協同採集及共享使用。
第四條 (平台門戶建設)
住房租賃平台以平台網站、依託“隨申辦”建設的“我要租房服務專題”套用場景為門戶,向租賃當事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路信息平台提供住房租賃線上一站式服務。
第五條 (線上辦理和免於提交)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大數據中心,按照本市“一網通辦”的要求,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的線上辦理。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經營主體申請住房租賃平台相關服務,提交的材料可以通過數據共享調取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
第六條 (經營主體備案)
(一)住房租賃企業備案
在本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含分公司、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經批准增加“住房租賃”經營範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附屬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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