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結合上海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施行地區:上海市
  • 有效期:2029年3月19日
  • 印發時間:2024年2月28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4〕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2月28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是指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其中,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體工商戶、各類分支機構以外的經營主體統稱為企業。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住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各類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各類經營主體住所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以軍隊、武警部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主體住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要求)
  經營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
  第五條(安全要求)
  經營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義務。
  第六條(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築,且不得使用配電間、避難層(間)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部位(區間)。
  第七條(居住用房)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築,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要求,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鑑定並經利害關係人同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檔案。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不改變其原有使用性質。
  第八條(會所用房)
  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檔案。
  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符合規劃部門審批的用途。尚未審批用途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檔案。
  第九條(住所使用證明)
  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時使用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租賃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和租賃契約。
  (一)經營主體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於提交不動產權證:
  1.經備案的租賃契約;
  2.經營主體住所屬於旅館、賓館房間的,提交旅館、賓館營業執照;
  3.經營主體住所屬於商品交易市場內場所的,提交市場經營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二)經營主體使用的住所無法提交不動產權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屬於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契約;
  2.屬於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檔案;
  3.屬於商業網點用房的,提交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批准檔案;
  4.屬於已竣工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房屋用途證明檔案;
  5.屬於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相關證明檔案應當載明房屋已通過安全鑑定。
  第十條(企業集中登記地)
  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或其授權單位可以認定一處或多處非居住用房為集中登記地,供本轄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
  認定集中登記地的,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對集中登記地規範服務、加強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做好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登記地)
  區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可以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地,供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區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應當對個體工商戶登記地的服務、管理和使用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做好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網路經營場所)
  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平台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路經營場所的,應當一併登記。
  第十三條(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記為兩個及以上經營主體的住所:
  (一)經營主體之間有投資關係,使用相同住所辦公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企業;
  (三)以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房屋作為住所的。
  第十四條(一照多址)
  本市登記的經營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無需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手續。企業確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在登記住所之外的其他場所從事與經營範圍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企業,也可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備案。
  企業申請辦理備案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複印件,並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使用證明。首次辦理備案的,還應當換髮營業執照。備案後,登記機關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一欄標註“一照多址企業”,並通過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主體身份碼”公示經營場所備案信息。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複印件置於備案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五條(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
  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或其授權單位應當對本轄區內具備信息化管理條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記地等房屋的地址、產權、類型、租賃及使用情況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並保持動態更新。
  市市場監管局歸集前款信息,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經營主體使用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中的房屋辦理登記,並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可以免於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六條(綜合監管)
  經營主體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但不具備的,或者利用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處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七條(授權條款)
  各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參照適用條款)
  本市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住所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15〕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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