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背景
在全中國各地的相關改革中,非戶籍人口的權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視,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也在日漸擴大。這些變化的背後有招工難、地方保護等複雜的經濟和社會因素,也有著地方政府轄區管理的
政治需求。居住證制度既保護了流動人口在當前工作居住地的社會福利待遇,又保護了流動人口在原籍的應有權益,保障了來去自由,自由流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發展趨勢
全中國範圍內的大趨勢是,以具有
合法固定住所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逐步放寬城市戶口的遷移限制。不過在這個過程中,類似北京、上海這樣的特大城市近乎必然地陷入政策悖論難以自拔:一方面,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需要對
二元結構進行改革;另一方面,一旦戶籍制度有所鬆動,戶口“含金量”越高的地區,越可能面臨外來人口蜂擁而入。擺脫這一兩難困境絕非易事,因為除了考慮外來人口的強烈需求,還需要考慮以城市居民的變革意願。
從實際情況來看,阻礙戶籍統一管理的障礙,主要來自地區發展不均衡導致的人口單方面流動而產生的
大城市病。以及地方政府對本地居民大量失業以及公共財政入不敷出的顧慮。風物長宜放眼量。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通過限制外來人口進入以維護本地居民就業、壓縮公共支出的做法,並非長久之計。只有拉動周邊地區經濟,統籌城鄉區域發展,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從而加快形成良性互動格局,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
在深圳之前,上海、成都、昆明、瀋陽早已經進行了“居住證制度”的嘗試。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鎮化。會議認為,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證管理,保障持證人合法權益,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農業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擴大內需。會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草案規定在全國建立居住證制度,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蓋,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草案還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等方式落戶的通道。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規劃司副司長陳亞軍2016年2月25日指出,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了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辦事便利。鼓勵各地方提高居住證上的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和標準,儘可能縮小與原有居民之間基本公共服務的差異。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需要兩個線索同步推進,一個是戶籍制度的改革,主要解決1億人落戶的問題,確保落戶後和市民同城同待遇。二是推進居住證制度改革,因為除了落戶1億人之外,到2020年可能還會有2億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沒有落戶,要通過實施居住證制度,依託居住證制度提供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
主要意義
從“
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由簡單的準入登記,到主動的服務流動人口。
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主要功能
居住證採用CPU晶片
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證的以下社會服務功能:
1. 金融服務。可以綁定銀行賬戶,利用居住證查詢賬戶餘額以及省內外銀行間匯款、支付業務。
2. 公交服務。可以“刷證”乘坐貼有居住證服務標識的公車輛。
3. 電子政務。通過自助申報平台,在申領居住證以及申請居住證項目變更、續期等功能的自我實現。
4. 小額消費。通過載入電子錢包功能,居住證可以在商戶POS終端上進行小額消費。
5. 電信充值服務。可綁定移動、網通、電信號碼,並對該號碼隨時進行充值,可以自動獲得消費積分。
6. 公共服務。持證人可以預訂捷運、火車以及飛機航班票務。
7. 門禁套用。通過載入門禁功能,可以有效識別小區居住人口。居住期滿,自動阻斷持證人在小區的出入。
8. 企業一證通。企業或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利用居住證對員工進行考勤登記、出入識別以及內部消費等。
制度變革
居住證制度的開始
始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的暫住證制度,作為中國計畫經濟的產物,它一出生就帶有歧視性色彩,限制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後果日益顯現。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
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暫住證開始在中國一些城市退出歷史舞台,開始步入“居住證時代”。
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標誌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於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
在一個充分流動的市場中,不同地區的要素報酬應該逐步趨向均衡。換言之,如果可以觀察到不同地區同質勞動力之間存在顯著的收入差異,則意味著因政府干預而導致的資源錯配客觀存在。而這正可以解釋為當前中國所出現的城鄉及不同地區間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
除去社會公平、社會穩定的需要,以戶籍制度為基石的二元乃至多元結構之不可維繫,首先在於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人口收入增長遲滯,已經從根本上制約著中國經濟由出口拉動、投資拉動向消費拉動的轉變。因為經歷二十多年改革,除農村人口非農業化轉移外的“
三農”政策,在產業規律以及比較優勢的雙重製約下,其所具有的增收潛能均已極其有限。
國務院在2010年5月27日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七、協調推進城鄉改革(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檔案中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特大城市居住證掛鈎年限
2014年3月24日,以“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國”為主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4年會上,來自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商務部的4位部門負責人圍繞新型城鎮化、財稅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對外開放等重點領域改革發表看法。並與中外代表對話,釋放了中國應對改革挑戰的新思路。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徐憲平說,2014年要求各類城鎮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在特大型城市則制定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鈎的居住證制度,標準將向社會公開公布。
他說,通過實施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到2020年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2014年國家發改委要求各類城鎮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特大城市要實行居民制,並向社會公開公布,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預期。
針對另外1億多常住城鎮但無法落戶的農村轉移人口,徐憲平說,將通過建立居民制實現市民化。國家將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鈎,穩步推進城鎮的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並使這五大公共服務覆蓋城鎮常住人口。
暫行條例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福建《居住證暫行條例》
自2016年12月1日起,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地區政策
深圳
居住證分為《
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已滿1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
(二)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在深圳市創業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
已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和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學生申辦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不符合(一)、(二)規定條件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即不在深圳從業,也沒有在深圳買房的非深戶人員)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全面推廣居住證。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一證多用”,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畫生育、教育、公共運輸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進出關可憑居住證,重要的是,持居住證的非深戶將逐步獲得部分深戶待遇。
1984年,深圳開始啟用暫住證,將“集中管理”演化為用工單位事先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的“指標控制”。
1990年,深圳成立了市人口管理領導小組,承認並開辦“非勞務暫住證”。
1995年,深圳市人大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確立了“以證管人”的管理思路。
2002年,深圳市還曾推出了《人才居住證》,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技術等級、碩士研究生畢業以上學歷的人可申請,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的人員享有和深圳戶籍人口機會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2003年7月,深圳用社區居住證積分管理模式取代傳統的暫住證管理模式。
2007年9月1日,深圳在
鹽田區試點代替暫住證的居住證。
2008年8月1日,深圳市頒布《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自此正式告別暫住證,進入居住證時代。同日起全面推廣居住證。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一證多用”,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畫生育、教育、公共運輸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進出關可憑居住證,重要的是,持居住證的非深戶將逐步獲得部分深戶待遇。
該辦法成為沿用至今的居住證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規。該辦法用居住證制度代替實施了24年之久的暫住證制度,被社會各界認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進步,也是讓外來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舉措。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希望社會各界對草案徵求意見稿充分發表意見,重點就加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合理設定居住證辦證條件、保障持證人權益和享受公共服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實行自願申請制度,並設定了申領門檻: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2個月;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含租賃),並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滿12個月;三是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2個月。符合特區人才相關規定,或者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直接申領居住證。草案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引人矚目的是,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將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為公共服務;二是優惠待遇,即持證人符合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規定條件,還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少兒醫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租房補貼,同住父母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等公共服務;三是申請入戶,即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積分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為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草案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未如實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未如實申報登記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處以500元罰款。旅業單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教育培訓機構未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為非深戶籍人員無償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入住自購房屋的非深戶籍人員,未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2014年4月,為推進居住證立法民主化、科學化進程,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將全文公布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是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實現同城人同待遇的又一重要舉措。據了解,目前深圳市辦理的居住證超過2000萬張。
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1、註:申請表中須貼上“大1寸”彩照實際尺寸為1寸半,此類型照片為證件專用照。此申請表中所貼的“大1寸”彩照可以與數碼回執不是同一張相片,而且底色也沒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2、申請人本人的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3、數碼照相回執(申請人到開通網上認證的照相館拍攝數碼照相併取得照相回執)。註:居住證的相片與身份證和暫住證相片不同:因為要上傳到公安部門的網站,所以辦理居住證一定要照居住證的相片,費用20元(共9張)。
4、按規定提交以下檔案資料之一:
(1)以從業提出申請的,由用人單位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勞動就業登記網上申報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證件。
(2)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產權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房地產權證》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辦居住證時還需提供當地
戶口本及《
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人員,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5、以學習提出申請的,由全日制辦學機構登錄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6、申請人為20—49周歲
已婚育齡婦女的,應提供現居住地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3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7、市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上海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於2009年6月17日出台,這意味著上海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即將正式實施,“滬漂一族”有了期盼。上海自2002年6月試行居住證制度以來,至今辦理人才類居住證的約有27萬人,符合此次申辦戶籍持證年限要求的約有3000人。
首批持證人員剛滿7年2009 年2月,《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台。根據規定,居住證持有者必須持證滿7年才能轉戶籍,而上海最早是在2002年推出居住證制度的,第一批辦理居住證戶口的外來人員,在2009年6月15日後剛符合“持證7年”的條件。因此,進入二季度之後,各界人士尤其是居住證滿7年的人都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到居住證轉戶籍的實施細則上。
外企人員
不少在上海長期工作的外地人則認為,中級職稱是個很大的門檻,估計符合的人不會太多。
根據《辦法》要求,申請居住證轉戶籍的人員必須符合“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但對於這項要求,很多外企並不會對所屬員工評定職稱,這些人申請戶籍將遇到障礙。
北京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北京針對外來人口的戶口管理實行暫住證,未來居住證制度實施後,暫住證將告別歷史舞台。附加在居住證上的必要的公共服務,可以使沒有北京戶籍,又常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人在很多方面享受到北京市的公共服務。
納入立法工作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公布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其中備受關注的居住證管理辦法納入立法計畫。此外,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是2014年力爭完成的立法項目。
廣州
一、辦理居住登記
(一)在廣州市區居住三日以上的來穗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來穗流動人口可以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申報居住登記。來穗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可以不再辦理居住登記。
(二)來穗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三)對符合登記條件,並提供真實有效居住地住址的來穗流動人口,工作人員登記居住信息後,發放《廣州市來穗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
二、辦理居住證
(一)申領條件:在廣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穗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在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的居住證。
(二)需提交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證。②本人居住證相片回執及相片,或者工作人員通過居民身份證讀取晶片相片信息。③居住登記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除外)。④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在穗居住地址,以及在穗居住(或就業、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況。
對首次辦證的公民免收取證件工本費,對公民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按規定收取證件工本費20元。對符合辦證條件,並提供真實有效證明材料的來穗流動人口,發放《廣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
(三)證件期限和簽註:居住證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鎮、街道(或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溫馨提示:
1.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來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已錄入系統,但經核實發現來穗流動人口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在系統予以註銷居住登記信息,已發放《廣州市來穗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同時作廢,居住證予以註銷並收繳。
2.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4. 代辦證件:未滿16周歲的
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