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國自2004年1月1日起將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新式結婚證、
離婚證 封面均為棗紅色。
舊式婚姻登記證可繼續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國各
婚姻登記機關 將不再使用舊證。
中華典籍《
周禮 ·地官司徒第二·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意思是:在周代,男年滿三十歲才能娶女子,結婚和女年滿二十歲才能嫁給別人而結婚。 若無緣無故不遵守這規矩的,就予以懲罰。
《
周禮 》所涉及之內容極為豐富,大至
天下九州 ,天文曆象;小至溝洫道路,草木蟲魚。凡邦國建制,政法文教,禮樂兵刑,賦稅度支,膳食衣飾,寢廟
車馬 ,農商醫卜,工藝製作,各種名物、典章、制度,無所不包。堪稱為中華文化之寶庫。
《
禮記 ·內則》、《
穀梁傳 ·文公十二年》、《
公羊傳 》以及後來的《
尚書大傳 》等史籍亦主此說,認為這是周代禮制規定的男女適婚年齡。
早年間的婚書的質地有宣紙、硬本、絹面、毛邊紙等,以手書居多,
民國元年開始改用油墨印刷,詞藻華麗優美。1949年以前,中國民間的婚嫁習俗一般沿習舊制,聯姻的關鍵不是男女當事人同意,而是遵從父母之命、
媒妁 之言,因此,那時的婚書上介紹人、
主婚人 、訂婚人、
結婚 人以及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名字,都要寫出來,有的還要寫清楚訂婚或舉行婚禮時的飯莊,各種名稱排了長長一串。如今,婚姻已由當事人自己做主,婚書也變成體積小巧的結婚證。
封面有這樣一段話:我倆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之精神,自願結為夫妻,平等相待,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
從1952年到七十年代末,結婚證上都印有充滿濃郁的民族風格的圖案,而在1952年至1959年的結婚證上,還有
和平鴿 的圖案。稻穗、棉花也是當時結婚證上的主角,這反映當時的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
五、六十年代的結婚證上都刻有一句簡潔的口號。如在一張1954年的結婚證上,醒目地印著“自主自願”4個粉紅色的大字。六十年代初期的結婚證出現了
鴛鴦戲水 、
並蒂蓮 、
梅花 等傳統吉祥物,象徵著人們期待社會穩定,風調雨順。
到了“文革”期間,一切東西都被披上了荒謬的政治色彩,結婚證當然也不例外。那時每張結婚證上都必有一段
毛主席語錄 :“我們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為了一個共同的革命目標,走到一起來了……一切革命隊伍的人都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
改革開放後,結婚證不再是夫妻兩人壓在箱底的婚姻紀念品,而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人們使用結婚證的次數日趨增多,於是結婚證也隨之“返璞歸真”,逐步取消了複雜的圖案,並由獎狀式變為
護照 式,方便結婚人攜帶。
以前社會上有一種傾向,認為結婚是喜事,就應紅紅火火的,結婚證要選大紅色,而這種大紅色的結婚證,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2004年啟用的結婚證顏色和規格都做了改變,並增加了證書的高科技含量。結婚證書上的花為
牡丹花 。
2018年9月28日,在和支付寶合作的“江蘇政務”小程式2.0版本中上線了
電子結婚證 功能。
領取要求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
婚姻法 》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辦理流程 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70年代結婚證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
居民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
戶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註冊。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需要提交的證件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結婚登記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
常住戶口 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
指印 。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時限與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政策依據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證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特殊情況 涉外辦理 涉外結婚證辦理程式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 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
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二、申請條件
1、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下同)。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4、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除以上證件、證明材料外,當事人須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辦理流程
1、登記機關對婚姻當事人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查驗;
2、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3、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查驗,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6、頒髮結婚證。
五、辦理時限
1、周一至周五登記。作息時間為:
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間,下午3:00—6:00;
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2、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相關證件和證明齊全的,當場辦理。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 計價格[2001]523號
收費標準:9元
遺失損毀 辦理《夫妻關係證明》須知
《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
《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領手續 2012年補領結婚證條件及手續
補領結婚證的條件
①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③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④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
結婚登記費:每對9元。
補領結婚證的手續
當事人《
結婚證 》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於XX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係。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申請補領結婚證須寫聲明書
1、本人申請補辦結婚證的聲明書
申請補領結婚登記證聲明書(本人)
本人申請補領__________(結婚證/離婚證),謹此聲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國籍: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民族:____職業: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方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民族:____職業: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託他人申請補辦結婚證的聲明書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委託)
本人受____________委託,為其申請補領____________
(結婚證/離婚證),謹此聲明: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版本 台灣版 民國元年開始,中華民國時期的結婚證,就改為油墨印刷,詞藻極盡華麗優美,富有中華民族傳統色彩和韻味,製作也很豐富,有絹面、宣紙、毛邊紙、硬本等不同的版本,現存較少,可謂藝術珍品。
目前台灣的結婚證是要自行於文具店購買,需要男女雙方和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在有公開儀式的場合簽名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公證結婚則交由有關部門認證。
香港版 香港的結婚證由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發出,
港英政府 時期有皇冠徽號,主權移交後則改為洋紫荊區徽。在主權移交前,有些新人為了取得有皇冠徽號的結婚證書而趕著在主權移交前結婚,這些夫婦當中有些是用作紀念,有些是認為皇冠徽號的結婚證書較為美觀。
軍人版 軍人結婚要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下面編輯為您詳細介紹軍人結婚證的辦理。
軍人結婚登記
第一步:到所在單位政治處領申請表,
第二步:對配偶所在單位發函進行調查(政治狀況),
第三步:拿到配偶單位回函後交政治處,政治處開出介紹信。拿介紹信,軍官證,配偶如果是軍人,拿一樣的東西,不是軍人,拿戶口本、身份證,到駐地政府民政部門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
英文板 結婚證英語翻譯模板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RIAGE CERTIFICATE
*** and ***(以證書上夫妻雙方姓名為準) applied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fter being examined, their application conforms to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give them the permission to register and hereby issue this marriage certificat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
Special Seal for Marriage Register of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Civil Affairs Bureau
Marriage Register: (signature) XXX
Certificate Holder: ***(持證人)
Registration Date: DD/MM/YY (登記日期)
Marriage Certificate No. ***** (證書編號)
Name:
Sex:
Date of Birth:
Nationality:
ID Card:
Name:
Sex:
Date of Birth:
Nationality:
ID Card:
典型案例 2014年,廣東省江門台山一中年男子陳某利用舊結婚登記證不能聯網查詢的漏洞,1992年以來連騙4人與其登記結婚並生子。
警方查明,2013年,王女士無意中察覺丈夫陳某與一名梁姓女子保持曖昧關係,多次勸說未果。為了家庭、為了兒女,王女士選擇了忍氣吞聲。2014年年初,梁某找上門來要求王女士與丈夫陳某“離婚”。梁某拿著本人與陳某的結婚證,稱自己與陳某已經在2007年登記結婚了,要王女士馬上離開陳某。王女士完全蒙了,雖然知道陳某在外面跟其他女性關係曖昧,但完全沒料到會與他人結婚。於是,王女士報了案。
接到報案後,嫌疑人陳某已不知所蹤,江門市蓬江北街派出所辦案民警迅速對案件開展偵查,通過對嫌疑人陳某的社會關係進行排查取證,發現嫌疑人陳某除了與王女士、梁某二人確立了夫妻關係之外,還與另外兩名女子陳某珠、張某確立了夫妻關係。2014年7月上旬,北街派出所經過連日蹲點,最終,在犯罪嫌疑人陳某的住所內將其抓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