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可享受相關待遇,為了保障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居住證
- 目的:為了保障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
- 申領: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 功能: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或其他社保並享受相關待遇
目的
申領
到本市就學、就醫、療養、探親、旅遊的流動人口可以不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居住證一人一證,分為《昆明市臨時居住證》和《昆明市居住證》,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
《昆明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昆明市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簽發之日起生效,在依法辦理簽注手續後,可連續使用。
第九條 初次申領居住證的人員,應當提供下列材料,領取《昆明市臨時居住證》: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兩張;
(三)居住處所證明材料。
18至49周歲的育齡婦女應當交驗《婚育證明》;攜帶未滿16周歲子女的,應當出示子女戶籍證明或者戶口簿等相關證件,攜帶未滿7周歲兒童的,還應當出示預防接種證明材料。
第十條 流動人口具備下列條件,仍擬在本市居住的,可以自《昆明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領《昆明市居住證》:
(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二)在本市有穩定工作。
流動人口不具備前款申領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昆明市臨時居住證》。
第十一條 申領《昆明市居住證》除提供本規定第九條的材料以外,還應當交驗以下證明材料:
(一)《昆明市臨時居住證》;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就業證明材料或者申領人所投資的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應當對申領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從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領人。
第十三條 《昆明市居住證》實行查驗制度。
《昆明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簽發之日起每滿1年的前30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辦理簽注。
逾期不辦理簽注的,《昆明市居住證》持有人不能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有效期滿仍未簽注的,按照本規定第九條重新申領《昆明市臨時居住證》。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單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居住證損毀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辦理掛失手續後,到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申領、補領、換領和簽注居住證的,不收取費用。
功能
1.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可享受相關待遇。
2.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證有效期內,按規定為其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
3.持有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可以按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鑑定。
4.持有人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持有人隨行的16周歲以下子女或者16周歲以下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市計畫免疫等傳染病防治服務。
5.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的評選,並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