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流程
由本人持(1)落戶申請書;(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4)結婚證原件、複印件;(5)雙方身份證複印件;(6)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後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並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審核後,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並列印準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準遷證。
成建制單位搬遷
由申請單位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批准檔案和落戶
花名冊審核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徵用土地落戶
由單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協定;(3)安置協定;(4)落戶人員花名冊,由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文,計委下過的計畫,由市公安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退伍軍人落戶介紹信、退伍證、接受單位證明、配偶戶口薄、結婚證上述證明到市公安局審批,由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兵團系統調動及家屬、子女的
在自治區人事勞動部門下達的控制指標數內,由本人憑兵團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落戶證明、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接受單位證明到公安局審批,市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人員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住宅產權證、購房契約及發票、購房公證書或自建房手續;(3)工商營業執照。經公證的勞動契約書或單位證明及工作證(退休證);(4)
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簽署意見,經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縣)局主管局長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入學前非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分配
1、指分配到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由本人持(1)
報到證;(2)
戶口遷移證;(3)接受單位證明;(4)分到兵團駐烏單位,由兵團分辦出具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核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2、分配到民營科技企業
大中專畢業生:由本人持(1)就業契約書(公證書);(2)報到證;(3)科委民營科技辦出具的證明(兵團分配的,由兵團工商聯出具證明);(4)接受單位證明;(5)戶口遷移證;(6)分配到市屬非國有企業單位的憑市分辦及就業指導報務中心出具的落戶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大學畢業來我市工作,根據本人意願可申請在烏市落戶:
來烏市工作滿二年,交納了二年社會養老金的大學本科畢業生;來我市工作滿五年,交納了五年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大學專科畢業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費辦理落戶。憑本人申請、大學
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籍證明,和各級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及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憑證),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
居民身份證手續.
技校畢業生落戶
由單位持 (1) 計委、勞動部門下達的計畫或勞動部門調分計畫、花名冊; (2) 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勞動契約; (3) 接受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證明, 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批, 市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
集體戶口。
投資、興辦實業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人才
1、凡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憑本人申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及
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投資、興辦實業證明、戶籍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2、凡是我市引進的各類人才申請在烏市落戶的,憑本人申請、戶籍證明、市人事局的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離休幹部安置和隨遷家屬
由本人或單位持(1)各級黨委老乾局批准檔案;(2)離休幹部安置單位證明、本人離休證;(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4)隨離休幹部當地安置的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證明,到安置單位所在地分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各地駐烏辦事處工作人員
由申請落戶單位持自治區、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戶人員花名冊到現住地分局審批,由分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科技人員家屬
由本人或單位持(1)從事廳(局)證明;(2)被投靠人單位證明;(3)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到現住地(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隨軍家屬
由本人或所在部隊持(1)師以上政治部門批准隨軍證明;(2)幹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兩份;(3)本人任職命令原件、入伍登記表複印件、
軍官證、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證明,到現住宅區地派出所申報,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幹部調動家屬隨遷
由本人或單位持(1)軍隊幹部調動行政介紹信;(2)調入部隊證明及任職命令;(3)軍官證、結婚證;(4)隨遷人員原籍戶籍證明;(5)原隨軍“幹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複印件,到分(縣)局審批,分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落實政策人員
由單位或本人持(1)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平反決定;(2)接受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由本人持(1)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出具的“軍隊轉業幹部戶介紹信”;(2)本人“轉業證”、接受單位證明;(3)結婚證、戶口遷移證;(4)安置部門出具軍隊轉業幹部家屬隨遷落戶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幹部、工人調動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3)接受單位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招工、招乾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錄用通知書(5聯單);(2)勞動、人事部門招乾、招工檔案;(3)接受單位證明;(4)招工、招乾登記表;(5)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審批後,到派出所落單位
集體戶。
收養小孩落戶
由收養人持(1)收養證原件及複印件;(2)收養人申請,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在烏市直系親屬的
戶口簿;(3)在烏市直系親屬的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經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1)憑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並加蓋全國統一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憑此證辦理落戶手續;(2)港澳台胞回內地定居憑《回鄉證》由本人持上述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出國、留學、探親返回人員
由本人或單位持(1)本人
護照、出境卡、單位證明;(2)因公出國、出境工作的,憑縣以上政府外事辦恢復戶口證明;(3)因私出國出境、留學、進修的憑市公安局外事處出具恢復戶口三聯單,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恢復戶口。
補錄:
憑(1)本人申請;(2)本人戶口簿或遷移證;(3)戶籍調查報告(包括
戶口檔案資料和原居地調查)由戶籍警調查核實後,填《補漏登記表》,經所長審核簽字,到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補錄。
出生日期、族別變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出生醫學證明、區、縣兩勞動部門職工出生年月認定表或區、市民委族別認定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查戶籍檔案,確屬工作失誤填錯的,填寫變更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變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復員軍人(包括退回、開除)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證;2、戶口簿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查核註銷記錄,列印戶籍證明報所長,由派出所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1、畢業證;2、戶口遷移證;3、戶口簿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民警查核確有遷移登記,列印戶籍證明報所長審批後,應當場恢復戶口。住址跨所變動的,先落戶口後遷出。
大中專院校、技校招生落戶:
1、入學時選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的,由學校派專人(1)大中專院校招生計畫或技校招生計畫;(2)遷移證;(3)花名冊;(4)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戶口內勤直接辦理落戶。
2、入學時不願意將戶口遷入的外地
生源學生,憑居民身份證、招生花名冊由學校派專人持上述材料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大、中專學生轉學、退學落戶:
自治區範圍內辦理轉學的憑自治區教委主管部門批准檔案,跨區辦理轉學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部門批准檔案辦理,學生因故退學的,憑學校批准檔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當地派出所民警審核後,所長批准辦理落戶。
新生兒落戶
凡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1、隨父母自願選擇。
2、出生證、準生證各複印件一份(落戶時必須帶上原件)兩證章子必須蓋全。
出生證(蓋章處指婦幼保健站)準生證(蓋章處指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
3、三個月內新出生的嬰兒直接落戶,超過三個月經所長審批方可落戶。
4、結婚證複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條件及申請落戶
1、投靠人女性滿55歲,男性60歲。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複印件。
7、離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條件及申請落戶
1、子女不得超過十八周歲。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
4、被投靠人單位證明及辦事處證明。
5、被投靠人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證明。
6、父母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夫妻投靠條件及申請落戶
1、結婚滿四年。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4、非農業戶口(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無業證明,兵團戶口出具兵團社會保障局無業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7、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戶籍註銷
勞改、勞教註銷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以往已註銷戶口的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參軍註銷
1、入伍通知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上述證明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收繳居民身份證。
出國、(境)人員戶口
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戶口的規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對於以往已註銷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註銷的規定。對於以往已註銷戶口的人員,若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對於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就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註銷其戶口。
死亡註銷
由家屬持1、死亡醫學證明書;2、戶口簿、身份證,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高校錄取學生遷出:
由本人持1、戶口簿;2、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遷出
手續。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解除勞教本市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戶口簿到原註銷戶口派出所申報,經戶口內勤查核註銷記錄,由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戶籍證明格式
戶籍證明
我市XX社區XX樓XX號居民張三,男,漢族,199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
特此證明!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蓋章) 201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