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

《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杭州市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杭政辦〔2017〕4號)精神,為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房屋委託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於2019年11月22日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9月12日,經《杭房局〔2023〕73號》有效期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 發文字號:杭房局〔2019〕212號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修訂信息:2023年9月12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房局〔2019〕2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杭州市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杭政辦〔2017〕4號)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22日

辦法全文

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杭州市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杭政辦〔2017〕4號)精神,為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房屋委託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範圍內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本市範圍的銀行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戶),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條 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專戶時,應與銀行簽訂專戶託管協定,按要求明確託管內容、方式及程式。住房租賃企業向房屋委託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繳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租賃資金均應繳入專戶管理。開戶銀行應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第三條 住房租賃企業變更專戶開戶銀行的,須在變更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租賃平台)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的專戶信息應在市租賃平台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同時在經營活動場所、房源發布平台、房屋租賃契約中明示專戶信息。
第五條 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須在專戶中凍結部分資金作為風險防控金,在特定情況下用於支付房源委託出租人租金及退還承租人押金,風險防控金不得隨意使用。風險防控金的總額按住房租賃企業納入租賃平台管理房源量對應的應付委託出租人月租金總額的2倍確定。
第六條 繳入專戶的風險防控金由“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主動向開戶銀行申請凍結。“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因經營不善無法按託管協定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委託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及無法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預繳租金或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的,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向銀行申請解凍並使用風險防控金。“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根據“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在市租賃平台的實際受委託房源量月租金總額對風險防控金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風險防控金全部繳交到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對新增委託房源,應同步將對應房源的風險防控金繳交到位;對存量委託房源,3個月內應繳交風險防控金30%,6個月內繳交至50%,12個月全部繳交到位,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繳交到位的“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將被列入風險警示名單。
第九條 專戶資金扣除風險防控金後的其餘資金,“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可用於正常經營活動。“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專戶中扣除風險防控金後,所餘部分資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託出租人本期應付租金的,將被風險預警,相關企業須及時予以補足。住房租賃企業被預警一次,將扣減企業信用分,累計3個月被預警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該住房租賃企業列入風險警示名單。
第十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切實做好住房租賃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列入風險警示名單、暫停辦理網簽備案、取消資金扶持資格、記入企業誠信檔案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12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關於<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續期的通知》決定對《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進行續期3年,有效期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關於<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續期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房屋委託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2019年,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聯合印發了《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有效期3年,要求租賃企業在監管銀行開設專戶,將租金、押金等租賃資金繳入專戶管理,繳納風險防控金等。同時,利用資金監管辦法建立了白名單機制、分類管控機制等,有效促進了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為了使租賃資金監管等相關工作能夠進一步延續,繼續強化對住房租賃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需對《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進行續期。
二、制定過程
《通知》制定歷經前期調研多層面意見徵求和討論修改等過程:一是徵求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等主要職能部門意見。二是徵求各區、縣(市)住建局,西湖風景名勝區園林局等意見,並通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通知》進一步修訂完善後,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聯合正式發文。
三、相關依據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
2.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杭政辦函〔2019〕101號)
四、主要內容
《通知》內容主要是對《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進行續期3年,有效期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繫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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