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
建房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運行總體平穩,租金水平穩中有降,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近期,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從業管理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城市設立獨立核算法人實體。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有專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前,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送開業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
二、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
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落實網際網路管理各項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管理,並實時報送租賃契約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契約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賃服務的網路信息平台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不得為信息不實或者未提交開業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商業銀行應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納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裝修改造相應房屋等必要費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賃企業和商業銀行落實責任,確保資金監管到位。
四、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契約,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採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願,並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契約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契約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對於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五、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發揮住房租賃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賃企業在穩定市場租金水平方面的示範作用。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
各有關方面應當加強協同聯動,積極化解住房租賃引發的矛盾糾紛,妥善處置相關風險。相關部門對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情況依法開展調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充分發揮基層格線管理人員作用,督促住房租賃契約備案,協助排查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情況。發揮住房租賃相關行業協會作用,完善住房租賃行業執業規則,配合相關部門處理住房租賃矛盾糾紛,淨化住房租賃市場環境。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等多元調解機制,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七、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
城市政府對規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承擔主體責任,要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信等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並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通過平台實施穿透式監管,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對住房租賃企業進行分級分類,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哄抬租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壟斷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金融機構加強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公安部門要對涉嫌契約詐欺等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必要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網信部門要對違規發布虛假信息的網路信息平台依法採取處置措施。各地要繼續深入開展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整治,推動部門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淨化市場環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
銀保監會
2021年4月15日
內容解讀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4月26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進行規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原則上不超3個月。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記者表示,此次政策是針對“二房東”——長租公寓及其市場的首個系統監管政策,有助於規範市場經營。
近年來,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此,《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意見》要求,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見》還要求,各地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同時,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對住房租賃企業加強名單式管理。
在ICCRA住房租賃產業研究院院長趙然看來,此次政策由多部門聯合出台,打出了強監管、去槓桿、控租金、維權益的“組合拳”,其力度極大,主要落點就是規範行業發展和“保民生”兩個方面,同時,也開啟了資金監管時代和租金管控時代,從而定義了住房租賃行業“長期主義”的民生屬性。
“此次政策明確了租金的兩個方面監管,較為系統地填補了過去租金方面的監管問題。過去租金的收取等沒有監管,導致資金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也是金融風險的來源點。”嚴躍進表示。
《意見》要求,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此外,各地還需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