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

《瀋陽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是瀋陽市房產局2023年9月8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8日
辦法全文(試行)
瀋陽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及《遼寧省住建廳等部門轉發<住建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的通知》(遼住建〔2021〕43號)等有關檔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租賃、委託管理、轉租或與產權方運營合作等方式獲取住房,並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資金,是指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的租金、押金。
第二章  監管賬戶設立
第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以下稱“監管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
該監管賬戶不得用於提取現金,不得透支,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同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確定一個銀行結算賬戶(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用於承接監管賬戶劃轉的資金。
第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監管賬戶,應與其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定》,明確監管範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式等。
第六條 住房租賃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後,應將監管賬戶信息通過瀋陽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交易服務平台”)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各地區房產管理部門要定期查詢轄區住房租賃企業開業信息推送及監管賬戶公示信息。
第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房源發布平台、房屋租賃契約中明示監管賬戶信息。變更監管賬戶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過交易服務平台完成信息變更。
第三章  監管資金實施
第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第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告知承租人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租金、押金存入監管賬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
第十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為住房租賃企業業務系統提供交易服務平台數據接口聯網服務。住房租賃企業可通過系統對接實時傳輸租賃契約信息,或通過交易服務平台直接辦理網簽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應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一條 監管銀行應實現與交易服務平台系統對接,實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
第十二條 監管銀行通過交易服務平台獲取房源、契約、賬單明細、支付流水等住房租賃交易信息。對監管賬戶的入賬資金進行識別,區分租金、押金及其他資金的數額。
對應納入監管範圍的租金、押金予以監管,自租賃契約生效後的滿一個月起,對應契約生效日期將租金按月釋放至住房租賃企業。對未超過監管要求的租金、押金,應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定》規定,在資金入賬後及時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
第四章  監管資金解除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監管資金予以解除:
(一)住房租賃契約期滿;
(二)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協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賃契約;
(三)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賃契約約定主張解除契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係提前終止;
(五)住房租賃企業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被監管資金按以下規定解除監管:
(一)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在住房租賃契約期滿後5日內,該契約對應的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監管銀行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剩餘租金,並將全部押金退回至承租人賬戶。
(二)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憑解除住房租賃契約書面協定,或者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向交易服務平台發出提前解除監管申請,經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監管銀行依據審查意見釋放監管資金。
(三)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交易服務平台提出申請,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10日核心實企業經營情況,經核實企業確實無法經營的,由區級房產管理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監管銀行據此直接向承租人釋放相應的租金及押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統籌、協調、指導,並加強對交易服務平台的建設和推廣。
第十六條 各地區房產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及其租賃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對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推送開業信息、建立監管賬戶以及辦理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等行為進行監管,落實租金監管制度。負責對屬地住房租賃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對解除資金監管異議情形的審核等工作。
第十七條 公安、市場監督、發改、銀行保險監管、金融發展、網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並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的若干規定》(沈房發〔2023〕1號)加強聯合監管。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經核實後,確定存在違反相關規定情形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記入信用評價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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