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是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與鄭州市金融工作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七部門聯合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 屬性:辦法
內容
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收付租金押金
近年來,部分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租賃貸”等高風險經營模式造成企業資金鍊斷裂或跑路的案例屢見不鮮,給租賃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給市場帶來極大風險,嚴重擾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辦法》從監管賬戶設立、資金監管實施、加強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做出規定,並制定了全市統一的《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定》。
《辦法》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本市範圍內,選擇一家已與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對接的銀行,設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並簽訂全市統一的資金監管協定。同時,在該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用於承接監管專戶釋放的資金。住房租賃企業應將專戶信息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房源發布平台、房屋租賃契約中明示。
《辦法》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必須按照要求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
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辦法》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契約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契約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契約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承租人)賬戶。
《辦法》指出,對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含)以上的住房租賃契約,自租賃契約生效一個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少於三個月的住房租賃契約,租金入賬後次日釋放。無論是否超過三個月,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在資金監管解除時釋放。租賃契約期滿後10日內,租賃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契約對應的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監管銀行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剩餘租金並將押金退回承租人。
住房租賃企業違規將被聯合懲戒
《辦法》明確了約談告誡、責令整改、實行信用扣分、發布風險提示、暫停網簽備案、暫停資金釋放、取消財政資金扶持等處理措施,並依法抄送市場監管、發改、公安、城管、網信和稅務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其中,未按規定開設專戶、逃避資金監管的,每發現一次扣除信用分10分。
承租人發現住房租賃企業拒絕執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可向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舉報。監管銀行發現租賃企業30日內未使用專戶收付資金的,通過市房屋租賃平台向市住房保障局反映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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