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鄭州市政府同意,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2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鄭州航空港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鄭東新區、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轄區內,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運營的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均可列入認定範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認定範圍:
(一)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房屋;
(二)土地剩餘使用年限低於5年;
(三)房屋已列入徵收範圍;
(四)經認定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認定條件
(一)項目產權明晰
項目土地和房屋產權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契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並提供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意見。
(二)申請主體明確
土地(房屋)產權人、房源運營機構均可作為申請人,同一個項目只允許有一個申請人。產權人與實際運營機構不一致的,實際運營機構作為申請人時,須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規模
原則上項目規模不少於50套(間),且戶型面積符合規定標準。申請主體同時申報多個項目時,可集中統一核算。
(四)其他條件
1.項目應滿足職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位於交通便利、基礎配套設施齊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區域。
2.項目設計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具備相應的衛生、通風等條件,符合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確保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
3.項目應提供簡約、環保的裝飾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三、職責分工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策。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定、中心城區項目審核認定、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內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房源籌集、申請受理、聯合審查、審查意見公示、項目推進和監管執法等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資源規劃、城建、住房保障、城管、稅務、電力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許可權做好相關工作。
四、認定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項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函(附屬檔案1)。
2.申請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等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不動產權相關權利人書面意見。
4.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主要包括職住平衡、供需平衡、運營管理等分析測算情況,項目建設或改造初步意見(含修規、消防設計、建築結構等初步意見)。對於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還需提供按原土地用途接續開發或更新改造已無必要的分析論證情況(如有行業主管部門需出具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5.房屋安全檢測報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項目、居住房屋改造項目提供)。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聯合審查
市內五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接到申請後,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收集,並報告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啟動聯合審查程式(附屬檔案2)。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由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本級資源規劃、城建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資料完成聯合審查,並對項目是否可行提出意見(附屬檔案3)。聯合審查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1.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職住平衡、供需平衡、運營管理等分析測算情況,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等內容;
2.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審查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材料、不動產權相關權利人書面意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項目變更原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等內容;
3.城建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建設或改造初步意見等內容;
4.聯合審查部門共同論證確定項目可行性意見。
(三)審查意見公示
聯合審查通過後,由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政府網站和項目現場對審查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將項目情況和審查情況函告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認定(附屬檔案4);存在異議的,待異議解決後,由申請人再行申請。
(四)審核認定
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查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新建、改建類項目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附屬檔案5);對符合條件的改造類項目,由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對利用人才公寓、公租房、政府產權住房等轉化的項目,對依據市政府及部門有關檔案規定驗收合格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項目,及在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期間,已申報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憑政府部門批准檔案,不再進行聯合審查、審查意見公示等程式,由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項目單位憑《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及民用水電氣暖價格,納入資金補助和金融支持範圍等。
五、項目管理
(一)建設管理
項目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有關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建設進度。各相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成果,切實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效率。對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逐步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投入運營前,項目單位應按照本市房屋建築工程聯合驗收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
(二)權屬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辦理房屋確權時,具備整體確權條件的,不得分割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登記簿附記欄註記“保障性租賃住房,未經原審核部門批准不得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對於存量房屋在取得認定書前已完成確權的,需在取得認定書後60日內,在不動產登記簿附記欄完成上述內容的註記。
(三)信息管理
市內五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將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信息及時錄入市房屋租賃平台;未完成信息錄入的項目,不得開展業務運營。
(四)運營管理
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利用盤活安置住房、人才公寓、既有租賃住房轉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賃運營期限不得低於5年。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間,確需整體轉讓的,須報經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轉讓後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政府產權的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公租房實際保障需求互相轉化。因徵收拆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滅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自動退出管理;被徵收拆遷項目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設定有最低租賃運營期限的項目,運營期屆滿後,可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也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經批准退出管理的項目,由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註銷通知書》(附屬檔案6),恢復原有房屋用途,並註銷不動產登記簿上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註記內容。其中,對於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同時取消保障性租賃住房民用水電氣暖價格以及金融貸款、稅收的優惠政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上街區可參照執行。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6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體系建設,我市發布了《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22〕1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高度重視保障性租賃房建設。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明確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稅費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7月22日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全面部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2022年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時要求城市政府出台具體操作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是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包括適用範圍、認定條件、職責分工、認定流程、項目管理等五個部分。
(一)適用範圍。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範圍內,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運營的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均可列入認定範圍。各縣(市)、上街區可參照執行。
(二)認定條件。申請認定項目產權明晰、申請主體明確、具有一定規模,且滿足職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給排水和供電要求,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三)職責分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策。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認定有關工作的政策制定、中心城區項目審核認定、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內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房源籌集、申請受理、聯合審查、審查意見公示、項目推進和監管執法等工作。
(四)認定流程。申請人向項目所在轄區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內五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聯合審查,並對審查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市內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將項目情況和審查情況函告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認定。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新建、改建類項目,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對於符合條件的改造類項目,直接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對於利用人才公寓、公租房、政府產權住房等轉化的項目,依據市政府及部門有關檔案規定驗收合格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項目,及在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期間,已申報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憑政府部門批准檔案,不再進行聯合審查、審查意見公示等程式,對符合條件的直接出具《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五)項目管理。一是建設管理。項目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技術標準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確保工程質量。相關部門充分運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成果,切實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效率。二是權屬管理。對不動產登記簿附記欄增加註記“保障性租賃住房,未經原審核部門批准不得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三是信息管理。市內五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督促指導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將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信息及時錄入市房屋租賃平台;未完成信息錄入的項目,不得開展業務運營。四是運營管理。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利用盤活安置住房、人才公寓、既有租賃住房轉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賃運營期限不得低於5年。政府產權的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公租房實際保障需求互相轉化。
三、術語解釋
1.新建:指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等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2.改建:指利用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3.改造:指利用既有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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