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2024年7月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通知發布,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通知發布

鄭政〔2024〕10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2024〕10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7月4日

內容全文

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推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工作,規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運營公司回購),面向本市市區(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下同)戶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住房保障部門作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畫以及發展規劃,牽頭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確定工作,組織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審核、配售工作,建設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指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裝修標準、封閉管理、資金監管和日常運營,指導運營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回購、契約簽訂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上級資金申報工作。
市資源規劃部門依據年度籌建計畫以及發展規劃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規劃要素保障、土地報批徵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儲備供應等相關審批工作,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建設,會同市住房保障、發展改革、稅務、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程式申報上級資金補助、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做好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
市城建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程建設手續辦理,指導鼓勵建設項目按照綠色建築、超低能耗、裝配式建築和成品住宅相關建設標準執行,監督檢查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市人社部門負責社保數據支持和各類人才認定。
市公安局負責戶籍認定。
市稅務、金融部門和其他市直各部門,以及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市人民政府賦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任務。
第二章 房源籌建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資源規劃、城建、人社等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依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規劃,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擬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畫以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職住平衡,充分考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等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購存量房兩種途徑。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閒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閒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開發的土地(公交場站、捷運上蓋等),在符合上位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收購的存量房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收購的存量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土地使用權類型登記為劃撥。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畫和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將保障任務分解到各區(開發區)。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套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項目情況控制在50%至60%。收購項目套型、面積和比例可適當放寬。
市住房保障部門動態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流程同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總建築面積、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套型比例及商業用房建築面積進行報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原則上不配建商業設施,確需配建的,在土地劃撥供應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資源規劃部門確定。車位按1:1比例配置。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高品質,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可再次申請);單身戶家庭申請人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應取得本市市區戶籍3年以上;取得本市市區戶籍不滿3年的,須在本市市區連續繳納養老保險36個月以上;
(二)主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購買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通過離婚析產、繼承、受贈和拆遷安置等各類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其他需滿足的條件。對於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運營公司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進行收購;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享有鄭州市人才計畫支持的高層次人才、博士和經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不受戶籍時限的限制。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過線上辦理。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組織配售。重點解決本市市區戶籍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引進的人才等。配售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
第十七條 取得保障資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進行配售選房。
(一)享有鄭州市人才計畫支持的高層次人才、博士和經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
(二)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本市戶籍家庭;
(三)3子女(含)以上家庭;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項目一登記一供應”的方式進行,配售方式將結合項目情況,實施線上配售或線下配售。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買賣契約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購;已簽訂買賣契約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又申請放棄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第二十條 項目配售3個月後仍有剩餘房源的,運營公司回購後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購買意願的,在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購買。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收購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需確定擬配售價格,向社會公布,配售價格以政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土地價格、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後按房屋現狀再次配售,配售價格與該房屋回購價格一致。
第六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購房人應簽訂買賣契約,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錄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範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三)國家、省、市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依職權收回: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並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條 購房人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回購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公司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
第二十七條 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在限期內騰退。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貸款外,不得進行其他抵押。
第三十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原房屋性質不變。
第三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簽訂買賣契約滿兩年後,購房人及家庭成員可購買其他房產。
第三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七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的幼稚園、學校可由屬地政府統一協調在周邊項目配建。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範圍,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購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積金和商業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政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主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收回,按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間占有使用費和折舊費,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項目開發企業或運營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價格或收取除政府規定外其他費用的;
(二)擅自銷售或委託中介機構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配售和封閉管理等相關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項目開發企業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前項目開發單位;運營公司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後負責運營管理和房產回購、再售的單位。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上街區、鄭州航空港區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部署,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穩定工薪收入群體住房預期,發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促進經濟發展、改善城市面貌、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我市發布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文〔2024〕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設,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2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在原有以配租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基礎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路徑,旨在最終實現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場滿足多層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為規範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抓緊制定完善政策體系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住房保障局起草了《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試行)》是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包括總則、房源籌建、申請條件、配售管理、價格管理、封閉管理、配套政策、監督管理和附則九個部分。
(一)總則。主要是闡述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意義、適用範圍、定義、基本原則以及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確立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和市場化運作、封閉管理的原則。
(二)房源籌建。主要是詳細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編制、土地來源、區位布局、籌建方式、任務分解和套型面積等關鍵要素。明確了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優先從儲備土地中供應,並要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70—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項目情況控制在50%—60%。強調對於收購項目要按照“保基本”要求,嚴格把握戶型、面積標準,不得收購豪宅和大戶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申請條件。明確了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條件,包括戶籍要求、住房狀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並規定了特殊情形,如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不受戶籍時限的限制。
(四)配售管理。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組織、優先情形、配售方式、放棄情形和剩餘房源轉化等管理措施。明確了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組織配售工作,確保配售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價格管理。涉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價格核定、價格組成和再售價格等,確保價格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價格主要由土地價格、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
(六)封閉管理。詳細規定了購房契約的簽訂、權屬登記、回購情形、回購價格的確定、房屋維護、抵押規定等,以保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閉運行。
(七)配套政策。提供了配套教育資源、開發貸款、稅費、購房貸款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八)監督管理。對購房家庭的申購行為、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運營公司的合規操作等進行監督,並規定了違規行為的追責情形。
(九)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施行時間,以及相關定義和參照執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了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相關細則的職責,以及各相關單位制定配套政策的責任。
三、術語解釋
1.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一項目一登記一供應”的方式進行,配售方式將結合項目情況,依託“鄭好辦”APP實施線上配售或線下配售。
2.封閉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任何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3.回購: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發生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範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等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公司回購。
四、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 讀 人:張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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