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促進條例

《浙江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促進條例》是為了以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推動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4年5月29日至31日,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杭州舉行。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促進條例》。

檔案全文

浙江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促進條例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濟發展
  第三章 協調發展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六章 文化建設
  第七章 生態文明
  第八章 社會治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以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推動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以下稱示範區建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示範區建設,是指浙江根據國家賦予的重大戰略任務,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以高質量發展為基本支撐,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問題為主攻方向,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城鄉區域協調、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公共服務優質共享、先進文化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社會治理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按照國家部署率先基本實現共同富裕,為全國推進共同富裕和中國式現代化提供省域範例。
  第三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建共享,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循序漸進、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第四條 省示範區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行政、監察、司法等相關國家機關做好示範區建設總體設計,建立健全相關目標體系、工作體系、政策體系和評價體系,部署和督促落實重點工作、重大改革,協調解決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重大事項。
  省示範區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推進示範區建設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明確示範區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示範區建設要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完善政策措施,科學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示範區建設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依法作出決定的方式推動示範區建設,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示範區建設工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示範區建設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示範區建設工作情況。
  第七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注重激發全社會促進共同富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等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各盡所能、各盡其才、各得其所,通過共同奮鬥實現共建共享。
第二章 經濟發展
  第八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轉變發展方式、最佳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落實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推動數字經濟創新提質、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對外開放提能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共同富裕物質基礎。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全域創新體系,聚焦科技創新高地建設,完善重大科學研究布局,建設科技創新走廊,推進實驗室體系、技術創新中心體系、產業創新中心體系、工程研究中心體系等高能級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穩定資金投入,集中人才等資源要素,支持開展基礎研究、重大科技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強化平台引領和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照數字經濟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構建以數字經濟為核心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據價值化、治理數位化、數字普惠化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建設高能級產業平台,因地制宜鞏固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推進產業基礎再造和產業鏈提升,培育先進制造業集群。引導企業立足主業開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推動製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臨港先進制造、現代港航物流服務、海洋生物醫藥、海洋清潔能源等產業,推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工作,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業機械、綠色農業等領域創新,扶持發展現代種植業、現代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業等產業,促進鄉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完善現代服務業發展政策體系,推動服務業數位化、標準化、品牌化、綠色化發展,推進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深度融合,加快服務業內部融合,推動服務業省域品牌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構建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增值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發揮不同所有制企業和不同規模企業的優勢和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促進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民營企業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的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完善創業激勵政策,扶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加大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領域投入,強化國有資本推動共同富裕戰略功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政府投資管理和民間投資引導,推動土地、能源、資金、金融等要素向科技創新、現代產業、交通設施、生態環境、社會民生等領域的重大優質項目集聚,擴大有效投資,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消費環境,完善消費促進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擴大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推動品質消費普及普惠,培育消費新模式新業態,促進線上線下消費融合。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與國際和區域交流合作,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對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供應鏈,促進高水平開放型經濟體系構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平台作用,鼓勵聯合建設中外產業園區和境外經貿合作區。
第三章 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實施灣區建設、都市區和中心城市能級提升、新型城鎮化建設等部署,健全城鄉一體、區域協調發展體制機制,推進城鄉融合、陸海統籌、山海互濟,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開展戶籍、農村土地、公共服務、收入分配等領域改革。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聚集約、轉型發展原則,統籌山區、海島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因地制宜推動發展高效生態農業、綠色製造業、生態旅遊業等生態產業,構建有利於發揮資源特色、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生態產業體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一體、覆蓋城鄉、安全智慧型、經濟適用的要求,最佳化基礎設施布局、結構、功能和發展模式,做好交通、物流、能源、水利、農業、市政、應急儲備、數字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未來社區、未來鄉村、城鄉風貌樣板區等共同富裕現代化基本單元建設,完善協同機制,加強監督管理,探索基本單元公共服務和管理新模式,加快城鄉社區現代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發揮縣城、中心鎮連線城市、服務鄉村作用,促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鄉村延伸覆蓋,推進城鄉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國土空間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開展城市體檢,推進城市更新;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落實村莊布點。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最佳化村莊布局,落實管控要求,提升鄉村風貌。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公開透明、利益平衡的原則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
  第二十五條 編制縣、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安排用於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的建設用地指標。
  出讓用於農產品加工、鄉村旅遊等農業產業相關的建設用地,應當合理確定其起始價。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強村富民鄉村集成改革,依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深化農村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改革,加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建設,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業現代化。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資源、資金、人力等要素,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等市場主體,開展資產經營、社會服務、訂單生產、工程承攬等活動,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收和農民致富。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林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依法開展抵押、質押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為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提供擔保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風險補償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的資本持續補充機制,鼓勵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合作和擔保責任風險分擔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拓寬農業保險品種和風險保障範圍,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等因素,定期評估併合理確定市、縣財政轉移支付水平,提升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推動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加快發展的山區、海島縣(市、區)(以下簡稱山區海島縣)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生態功能等條件,提供財政、金融、用地、用能、項目、科技、人才、環保等領域差異化傾斜支持政策。
  第三十條 山海協作結對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作幫扶機制,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先富帶後富、強村幫弱村、企業結村居機制,推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開展結對幫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對口合作等制度和措施,通過共建山海協作產業園、跨區域合作園等方式,實現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推動對口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三十一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最佳化勞動、資本、技術、管理、數據等要素參與分配的機制,多渠道增加中低收入民眾要素收入和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和財富積累機制,加快形成以中等收入群體為主體的社會結構。
  鼓勵勤勞致富,促進就業創業,引導勞動者通過勞動增加收入,保障機會公平,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就業創業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建設,組織開展本地區支柱產業、民生相關服務業和市場急需緊缺工種的技能培訓,培育特色勞務品牌,制定創業扶持措施,提供多層次創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與企業穩崗擴崗相掛鈎的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支持政策;通過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稅費減免等措施,為殘疾人、長期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幫扶。
  第三十三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發揮個體經濟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方便民眾生活等方面的作用。
  暢通村企合作渠道,建設村企合作平台,推動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生產加工環節入村、入戶,構建共富工坊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增收路徑。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保障勞動者獲得與其勞動付出相當的勞動收入。健全最低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上漲幅度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鼓勵企業在工資結構中設定體現技術技能價值的工資單元,建立技術技能薪酬激勵導向。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基本公共服務對象等因素掛鈎機制,提高財政轉移支付透明度、精準度和公平性,發揮財政調節收入分配作用。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完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等稅制改革措施,提供優質稅收服務,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工作。
  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上漲幅度等因素,按照共享發展成果的原則,適時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拓展籌資渠道,引導城鄉居民選擇較高檔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
  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建立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推進職工醫療互助保障和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十七條 鼓勵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發展現代種養、休閒農業、鄉村旅遊、餐飲民宿等鄉村產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機制,促進農村產業升級和農民增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慈善活動、福利彩票等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促進機制,加大慈善組織培育力度,推動發展慈善信託,組織開展慈善褒獎。
  支持慈善組織設立慈善信託專戶,探索慈善組織向慈善信託委託人直接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探索股權、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慈善信託。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三十九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健全為民辦實事長效機制,按照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要求,增強公共服務均衡性和可及性,促進公共服務優質共享。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幼有善育、學有優教、勞有所得、病有良醫、老有康養、住有宜居、弱有眾扶等要求,根據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綜合考慮區域平衡、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區域生育、教育、文化體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救助、福利、殯葬等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指導縣(市、區)細化落實並提供全生命周期基本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經常居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逐步實現符合條件的非戶籍常住人口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創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提高公共服務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興辦公共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撫養負擔評估制度,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政策;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及單位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制定托育、幼稚園教育一體化推進措施,推動將普惠托育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公益普惠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水平,推進公辦幼稚園建設,完善公辦幼稚園成本分擔機制,提高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財政經費補助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合理規劃布局城鄉學校,最佳化走讀接送、寄宿等配套服務,推動優秀教師等優質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縮小城鄉、學校間的教育差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人民民眾的就學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高中階段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規模,推進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發展,提升縣域高中整體辦學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規劃、建設和保障工作,推進特殊教育向學前和高中階段教育延伸,推動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融合發展,提高特殊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普惠性人力資本提升機制,發展繼續教育,加強社區教育、老年教育工作,建設學習型社會。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高等教育布局,探索以新機制舉辦高水平高等學校。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高等學校的資金投入和要素保障,完善高等學校的公共服務政策,支持高等學校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普有效融通、產教深度融合、科教創新融匯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編制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按照產城融合、生活便捷的要求,在產業園區周邊、軌道交通沿線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建設,重點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就業青年人、新居民、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住房需求。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住宅建設用地規劃空間和指標落實;無法保障農村居民單獨建房需求的,應當通過宅基地資格權退出補償、公寓式住宅安置等方式解決其住房困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村危房常態化治理改造要求,制定分類改造措施,並按照規定對困難家庭的危房改造進行補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提高縣級醫院綜合服務能力,加強縣域醫療衛生服務共同體和城市醫療聯合體建設,強化基層衛生健康工作,普及全民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加強公共場所急救設備配置和管理,提高區域醫療衛生服務和公共衛生應急能力水平。
  第四十七條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探索建立個人健康管理資料庫,加強以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為重點的全周期健康服務;加強智慧醫療健康體系建設,創新網際網路醫療健康服務。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按照規定實行醫療機構間互認共享。
  第四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方便可及的健身中心、綠道、公園、廣場等全民健身、休閒娛樂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提高農村公路建設等級,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農村延伸和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促進農村快遞物流發展,推動客貨郵融合發展,提升城鄉居民出行和快遞物流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發展普惠性養老服務,促進市場化養老服務,擴大老年教育和老年活動資源供給,培育養老新業態,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整合養老服務資源,因地制宜提供助餐、照料、探視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門應當依照社會救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以基本生活保障為主體、專項救助為重點、多元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加強救助幫扶資源整合,推進社會救助服務聯合體建設和規範運營。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物價上漲幅度等因素,相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度擴大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範圍。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家庭成員首次就業、創業取得的收入、補貼或者其他合法收入,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在當年審核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時不計入家庭收入;其首次就業、創業的家庭成員是殘疾人的,取得的收入、補貼可以連續三年不計入家庭收入。
  民政、醫療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通過大額醫療費用支出等監測指標,及時識別救助對象,實施協同幫扶救助;完善罕見病用藥費用的多層次保障救助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和無障礙環境建設,完善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第六章 文化建設
  第五十二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以浙江精神為主題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以紅色根脈為核心的革命文化,保護和傳承宋韻文化、陽明文化、和合文化等具有浙江辨識度的優秀傳統文化,厚植共同富裕價值理念,推進文化自信自強,促進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全面提升,推動精神富有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五十三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繁榮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構建共同富裕話語體系,完善宣傳引導機制,加強全媒體傳播體系建設,宣傳勤勞致富、先富帶後富等共同富裕理念,凝聚社會共識。
  第五十四條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標識建設,深入挖掘浙江歷史文化資源,推進文物系統性保護和合理利用,保護和傳承具有浙江特質、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歷史文化保護融入城鄉建設,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民族村寨、千年古道實施整體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五條 推進全域文明創建,培育“浙江有禮”省域品牌,完善文明創建激勵引導政策,加強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健全先進道德典型宣傳和關愛禮遇機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完善志願服務制度和工作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移風易俗的倡導性標準和激勵性措施,倡導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節慶活動,反對厚葬薄養、人情攀比、高額彩禮和鋪張浪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合理布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和城市書房、社區文化家園、農村文化禮堂、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空間,加強文化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豐富文化產品供給,推動網路文化規範發展,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優質共享,推進書香浙江建設。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推進文化惠民活動,引導優秀文藝作品進基層展演、展示、展映、展播;發揮各類文藝組織和文藝群體作用,推動優質文藝活動、優秀文藝作品等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創新文藝精品創作體制機制,為文藝精品創作和傳播等提供全周期服務,培育新型文化業態,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第七章 生態文明
  第五十八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要求,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強化生態安全保障,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高水平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統籌推進大氣、水、土壤、海洋、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的保護,統籌陸海環境協同治理,推動生態環境全要素品質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千萬工程”建設要求,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加強城鄉風貌和環境衛生整治,提升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生態產品價值核算體系,推動耕地、海洋、森林、濕地等領域生態產品價值提升、高效轉化。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等機制,綜合考慮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面積等因素,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完善主要流域上下游地區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上下游地區人民政府依據出入境斷面水質監測結果等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六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生態經濟綠色低碳先行示範,推進能源、工業、建築、交通、農業、居民生活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支持山區海島縣依託當地生態資源,發展生態旅遊、休閒度假等生態經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參與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拓寬生態產品轉化通道。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生態經濟、生態生活、生態制度、生態文化建設,完善綠色導向的領導責任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以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範賦能高質量發展。
第八章 社會治理
  第六十三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數位化改革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協同推進法治浙江、平安浙江、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六十四條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推進和完善縣級社會治理中心、基層治理平台、格線建設,提升基層治理和服務民眾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體系,實現監測、預警、處置和反饋的風險閉環管控,精準高效防範和處置社會風險。
  第六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行為準則,健全村(居)務公開制度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機制,推進數字村(居)建設,提升村(居)治理的法治化、規範化、智慧型化水平。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反映利益訴求、化解糾紛矛盾、擴大公眾參與等方面發揮作用。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誠信經營,依法履行社會責任,配合、參與社會治理。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和法律監督等方式,依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完善覆蓋城鄉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促進資源共建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和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推動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融合發展,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完善民主民意表達平台和載體,保障人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數位化改革助推共同富裕改革,依照公共數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推動公共數據依法歸集、充分共享、有序開放和高效利用,推進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數位化套用場景建設,提升適應示範區建設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和中長期規劃管理,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民生保障領域投入,提高各級財政對示範區建設的中長期保障能力。
  第七十一條 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進人才管理改革,加強高素質幹部隊伍、高水平創新型人才和企業家隊伍、高素養勞動者隊伍建設,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激勵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示範區建設目標,加強技術技能人才、法治人才、文化人才、經營管理人才以及鄉村振興所需各類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諮詢機制,加強智庫建設,深化理論和實踐研究,為示範區建設相關發展規劃制定、重要改革決策等提供決策諮詢。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市縣貫通的共同富裕統計監測評價體系,完善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保障示範區建設相關政策的精準制定和實施。
  第七十四條 省示範區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示範區建設督查,協調並督促議事協調機構議定事項和示範區建設重點工作落實,定期對示範區建設工作開展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對示範區建設督查考核涉及的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拒報、瞞報、漏報。
  第七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有關單位開展示範區建設專項改革試點,及時總結普遍性經驗並按照程式推廣。
  第七十六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家工作人員激勵機制,鼓勵在示範區建設中擔當作為、幹事創業、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對示範區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示範區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