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建〔2022〕185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經信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廳、省經信廳修訂了《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2年12月13日
全文
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加快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和全球數字變革高地,夯實共同富裕產業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5〕41號),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以新發展理念引領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省政府《關於高質量發展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22〕23號)、《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製造業產業基礎再造和產業鏈提升工程行動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浙政發〔2020〕22號)、打造數字經濟“一號工程”升級版、浙江省“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納入省級政府部門專項資金清單管理,專項用於促進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資金。本輪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實施期滿後,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結果,研究確定新一輪實施計畫。
(二)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經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1.省財政廳負責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額度,會同省經信廳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方法等;根據省經信廳報送的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有關材料,按程式下達預算、績效目標並撥付資金;指導省經信廳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
2.省經信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方法、績效目標等,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資金申報、分配;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對象、申報主體相關材料、數據、實施方案等;根據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資金測算等有關材料;加強對地方項目安排、方案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及業務指導。
3.市、縣(市)經信部門根據年度申報通知要求,負責對申報材料、績效目標等進行審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做好資金申報工作。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加強項目跟蹤管理和業務指導,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推進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績效目標達成。
4.市、縣(市)財政部門會同經信部門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指導經信部門完善績效管理措施,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督促經信部門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
5.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績效目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時需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資金,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重大調整,及時向當地經信、財政部門報告。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規劃及政策要求,遵循“公開、公正、規範、透明、績效”原則,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省級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福利、公用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方向。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入實施製造強省建設戰略,聚焦“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奮力打造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和全球數字變革高地。
1.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實施產業基礎再造、首台套提升工程、工業節能減碳,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著力提升製造業核心競爭力,打造標誌性產業鏈。
2.支持實施數字經濟“一號工程”升級版。以數位化改革為引領,支持製造業加快生產製造方式轉型,培育發展數字經濟核心產業,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引導製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
3.支持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落實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工作部署,對山區26縣和海島偏遠縣予以傾斜支持,推動加快發展地區跨越式高質量發展。
4.支持省級醫藥儲備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年度重點工作。
(二)分配方式。專項資金可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需要,採取競爭法、因素法、項目法、考核激勵等分配方式。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要與支持的重點內容(領域)目標任務緊密關聯。積極推進競爭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與項目法管理流程相結合的“二維分配法”,不斷提高專項資金支持精準性和使用績效。
1.競爭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的需要通過“以點帶面”實現示範引領作用的重點領域、重要工作,以市、縣(市)為主體,開展競爭性遴選,安排一定資金擇優在部分地區開展專項激勵。積極推進競爭法分配管理要求與項目法管理流程相結合的“區域+項目清單”等二維分配方式,即各地要聚焦該領域遴選一批真實儲備、帶動示範作用強、近期可實現有效投資的優質項目清單參與競爭。
2.因素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的需要省市縣聯動、面上整體統籌推進為主的重點領域,以市、縣(市)為分配對象,綜合考量該重點領域本年度工作任務量、績效目標、項目儲備情況、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塊下達到市縣。積極推進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與項目法管理流程相結合的“因素法+項目(任務)清單”等二維分配方式,即以年度支持的重點內容(領域)各地申報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清單(年度重點任務)及其績效目標為主要分配因素,推動各地加快項目儲備,提高資金執行效率。
3.項目法分配。針對需要通過點上支持突破的工業與信息化重點領域斷鏈斷供風險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產業創新平台建設,以及工程化攻關與推廣套用的首台(套)產品等,通過項目法遴選方式,按規定標準對入選的項目實施、平台建設、產品開發推廣的承擔單位給予一定補助。
4.考核激勵分配。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點工作績效為導向,按照績效考核(評定)結果及相應的標準或權重給予獎勵或補助。
三、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一)根據年度確定的工業與信息化工作重點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由省經信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7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領域),明確分配方式、分配權重(資金額度)、支持標準等。省經信廳要根據明確的分配方案,及時組織資金申報、方案(項目)評審、考核評價、指標統計、任務下達等各項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審核。
(二)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廳按不低於當年專項資金預計執行數的70%提前下達市、縣(市)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每年11月底前,完成專項資金分市、縣(市)預算編制工作。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下達全部專項資金。
(三)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和年度具體使用要求,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統籌用於支持省級明確的工業與信息化重點領域和重點工作推進。採取“二維分配法”下達的專項資金,根據省級工業與信息化領域財政專項資金“二維分配法”工作指南執行。
1.競爭法分配下達的資金,各地要按照申報或批覆的實施方案明確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點進行統籌安排。其中按“區域+項目清單”法分配的資金原則上需用於支持清單內項目實施,具體數額和比例由各地按要求自主決定。
2.因素法分配下達的資金,各地要統籌用於確定的重點領域。按照“因素法+項目(任務)清單”方式分配的資金,要優先用於支持列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任務承接單位)。
3.考核激勵分配下達的資金,各地要按照考核激勵辦法規定的重點領域或重點內容進行統籌安排,考核激勵辦法無明確要求的,各地可統籌用於年度工業與信息化重點工作。
4.項目法分配下達的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各地上報並經省級部門遴選認定的項目實施、平台建設、產品開發推廣承擔單位。
(四)各市、縣(市)經信、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下達計畫後,要按照本辦法和年度檔案要求,及時開展專項資金申報、撥付工作。省級已明確具體使用要求的,各地要按明確的使用方案執行;省級未明確具體使用要求的,各地要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進一步明確扶持重點和績效目標;涉及項目申報的,要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公正組織開展。
(五)各市、縣(市)財政、經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按規定做好項目儲備等工作,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對於省級下達時已明確具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的資金,原則上市、縣(市)應自收到資金檔案後30日內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其中,對確需分期撥付、按進度撥付的項目資金,省里已有相應項目管理辦法、操作細則,從其規定;無相應項目管理辦法、操作細則,市縣可在符合有關規定前提下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操作細則;其他按競爭性、因素法、考核激勵等分配下達的資金,原則上應自收到省級資金檔案後30日內明確資金的使用方案,每年10月底前原則上需完成撥付。
(六)各地要積極依託政策兌付平台和大數據共享,推動資金兌現便利化,按照能快則快、能早則早原則,結合實際,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採取預先撥付、分期撥付等方式加快資金兌現,推動資金直達快享、及早發力。
(七)對於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按照結轉、結餘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一)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省經信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健全核心績效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各地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經信廳要及時加強對市、縣(市)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測、核查和追蹤,確保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總體達成。
(二)績效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實施。年度終了,省經信廳組織市、縣(市)經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自評,並在匯總下級部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全省的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自評。專項資金實施到期後,省經信廳應對專項資金3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省財政廳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專項資金保留、調整或取消。績效評價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可採取成立評價工作組(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等方式開展。
(三)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於需要公開、公示的事項,按規定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省經信廳應當按照規定將資金分配結果主動向社會公開;各市、縣(市)經信部門應當將資金支持企業或者具體項目的情況向社會公示,不宜公開的除外。
(四)各級財政部門、經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省財政廳、省經信廳報告。
(五)各級財政部門和經信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騙取、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經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