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柳州市為進一步規範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柳州工業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製造城步伐,推動工業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柳州工業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製造城步伐,推動工業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在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工業和信息化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擇優支持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補助、貸款貼息、獎勵、產業和園區發展資金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監督。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申報要求,開展項目申報、項目實施跟蹤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再評價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圍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工業發展規劃,主要用於以下領域:
(一)企業挖潛改造專項。重點支持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動產品或產業升級的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產品附加值較高、市場前景好的產業和產品。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的重大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創新平台建設,產業鏈和產業基地培育,創新型企業培育等。
(三)製造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專項。重點支持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製造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智慧型工廠及數位化車間建設等。
(四)技術創新、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專項。重點支持工業和信息化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產業關鍵技術攻關,產品升級、新產品開發及產業化,工業設計。
(五)裝備製造業發展及設備改造提升專項。重點支持裝備製造企業改造提升和引進消化吸收重大裝備產品和技術,裝備製造企業提升產能和產品質量、提升競爭力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及產業化項目。
(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重點支持搭建中小企業融資幫扶平台、中小企業貸款貼息、中小企業能力提升以及購買公共服務,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鄉村振興項目補助等。
(七)園區發展專項。重點支持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標準廠房建設和租賃補貼、特色園區專項建設、承擔產業轉移補助等。
(八)產業和園區發展資金。
(九)做出較大貢獻的工業企業(園區)獎勵。用於企業(園區)上規模、上台階、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方面獎勵。
(十)其他需要支持的工業和信息化發展項目或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方向,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指南,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公開發布。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所申報的項目應當實質性開工建設,投資進度未達到30%(含30%,下同)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申報(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產業和園區發展資金、後補助和獎勵資金除外)。申報單位原則上應已全部完成往年度已獲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九條  縣區(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專項資金申報的要求,做好本轄區項目(企業、園區)申報組織工作,並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和評估工作,將擬支持項目信息(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向社會公示;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使用計畫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專項資金計畫。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補助或貸款貼息的項目在資金撥付前應審核項目投資進度、實際投入及利息支出情況。實際投資進度未達到投資計畫總額50%以上的補助項目、實際投資低於計畫扶持金額的補助項目、實際利息支出未達到計畫貼息金額50%的貸款貼息項目,原則上不予撥付專項資金(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產業和園區發展資金、後補助和獎勵資金除外)。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實行專款專用。對相關部門的督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應主動配合,並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批准的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組織實施,不得擅自隨意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投資金額。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申請。原則上同一項目只能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計畫竣工後2年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需提交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並按要求提供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後補助和獎勵資金除外)。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原則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第三方機構出具驗收意見後,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補助和獎勵資金除外)。
(一)已基本完成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建設內容,且完成項目資金計畫投資額80%及以上的,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項目完結。
(二)已完成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建設內容或者部分完成但不再繼續實施,且完成項目資金計畫投資額50%至80%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按實際完成比例與80%間的差額,下文收回差額比例的專項資金。資金收回後,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批准,項目完結。
(三)已完成項目資金計畫投資額的比例低於50%且企業停止項目實施的,取消項目資金支持計畫,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下文收回已撥付的全部專項資金。
(四)因企業破產或者註銷,導致項目無法驗收的,視同項目完結。
第十六條  項目未能按批准計畫工期建成或計畫竣工後2年內不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告,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驗收的,視同項目驗收未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和驗收情況下達整改通知書。項目未能按期整改或經整改後仍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單位,取消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資格,並保留採取進一步追繳措施的權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區(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內項目的跟蹤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項目單位,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其3年內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已簽署投資協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已明確扶持對象、金額的項目,按市人民政府的協定或決定執行,不納入本辦法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後補助,是指項目和服務活動的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已取得成果或者服務效果,按有關程式批准後給予資金的財政資助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印發實施後,原《柳州市財政局 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柳州市裝備製造企業發展及設備改造提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柳財企〔2010〕18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柳州市工業園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柳政辦〔2011〕3號)、《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柳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含縣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柳工信通〔2014〕39號)、《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柳州市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柳工信通〔2014〕154號)、《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柳州市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柳工信通〔2015〕140 號)、《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柳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柳工信通〔2015〕170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柳州市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柳政辦〔2016〕48號)、《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未完成計畫投資的柳州市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項目財政資金收回辦法〉的通知》(柳工信通〔2016〕48號)、《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柳州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柳工信通〔2020〕128號)同時廢止。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工作實際和需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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