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柳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是柳州市為完善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柳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檔案要求,特制定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 屬性: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與基本民生保障,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加快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住房制度,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標
採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將閒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基本形成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與我市產業發展相適應的良性互動格局。“十四五”期間,全市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少於4.8萬套(間),其中,柳北區不少於1.2萬套(間),城中區不少於0.5萬套(間),魚峰區不少於0.8萬套(間),柳南區不少於1.5萬套(間),柳江區不少於0.2萬套(間),柳東新區不少於0.2萬套(間),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不少於0.4萬套(間)。
三、基礎制度
(一)明確對象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配租對象主要為無自有房產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建設標準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規定執行,在房型設計、消防安全等方面按照建設標準統籌考慮多人入住情況,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內戶型建築面積占比原則上不低於80%;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租金應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二)引導多方參與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國有企業帶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其他市場主體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三)嚴格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四)落實地方責任
各城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對本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負主體責任。
四、支持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已經開工或建成的房屋轉為或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10年後,未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8年後,根據業主單位申請可允許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5.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另行確定。
(二)簡化審批流程
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
(三)爭取中央資金支持
積極爭取通過中央現有經費渠道,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的,可以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執行。  
(四)降低稅費負擔
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六)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柳州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審批局、柳州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推進,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各城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作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成立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房源籌集、編制年度籌建計畫等工作。
(二)抓好政策落實
要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等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嚴格目標考核
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城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和市屬國有企業的年度目標績效管理,加強督導檢查,確保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四)其他事項
各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各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按照供需匹配原則,科學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籌建目標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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