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常州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是常州出台的住房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日期:2022年1月26日
  • 檔案編號:常政辦發〔2022〕7號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通知,實施方案,方案簡介,

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已經常州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6日

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1〕10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常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扛起“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重大使命,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進一步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打造我市“常有安居”名片。
  二、目標任務
  緊緊圍繞我市“建設國際化智造名城,打造長三角中軸樞紐”的定位,有力支撐“532”發展戰略,聚焦產城人融合發展,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實現職住平衡,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四五”期間,我市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住房保障的重點工作,計畫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6萬套(間)以上。
  三、保障標準
  (一)保障對象。在常州市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二)戶型面積。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三)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監管,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租金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結合項目成本、區域供需、享受優惠政策等因素評估確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金融、稅務、供電公司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參照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地區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房屋資源和人口流入情況,科學編制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十四五”建設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從實際出發,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閒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增加供給,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積極做好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租金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實現可持續運營。
  (三)引導多方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國有公司示範引領作用,積極引導多主體參與。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做好監測考核。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圍繞確定發展目標、落實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方面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市政府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對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
  五、支持政策
  (一)完善發展方式
  1.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要求作為前置條件。
  2. 鼓勵集中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鼓勵產業園區將各工業項目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3. 引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相關利害關係人意願的前提下,允許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下列情形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違法違章類存量房屋;改建後不滿足結構、消防安全和環保要求的存量房屋;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或土地、環境和建築有污染不滿足居住條件的存量房屋;近期列入徵收計畫的存量房屋;其它經論證禁止改建的情形。
  4. 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符合規劃原則的基礎上,探索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5. 充分利用存量住房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未納入國家和省計畫的公租房、閒置可轉為租賃住房的拆遷安置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租賃住房(宿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經認定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二)簡化審批流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建立聯動機制,精簡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開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後,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審批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按照“一窗受理、網上辦理、分類管理、限時辦結”的工作模式進行審批。
  (三)建立項目認定機制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項目的聯合審查、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及房源整理入庫,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四)加大財政、稅費、金融支持
  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支持。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支持措施,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關於落實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建房管〔2021〕14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六、監督管理
  (一)項目準入。所有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方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二)建設管理。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運營管理。鼓勵產權單位選聘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運營和退出的全過程管理。完善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房源、測繪面積、租金價格、開業報告、租賃等信息應通過平台備案,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方案簡介

《常州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明確了支持政策。加大用地保障力度,鼓勵集中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引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充分利用存量住房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簡化審批流程,精簡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同時建立項目認定機制,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項目的聯合審查、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及房源整理入庫,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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