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徐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徐州市政府研究同意,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9日印發,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9日
  • 發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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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1〕101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屬性,不斷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城鎮住房制度,促進更多市民實現“住有所居”,不斷提高全市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鼓勵多方參與。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方參與投資和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現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多方式保障。
——堅持適當新建,利用存量優先。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包含但不限於工業、商業、商辦、公共設施、教育科研用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等,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盤活等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堅持職住平衡,協調供需矛盾。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等情況,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將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實現職住平衡。
(三)目標任務
圍繞我市“建設產業強市,打造區域中心”的定位,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住房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到2025年,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得到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明顯改善。
二、基礎制度
(一)領導機構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籌集、審定、監管等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各地參照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二)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保障本市符合條件、住房困難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優先保障其中從事公共服務行業的住房困難群體,不設收入線門檻,可採用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或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三)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監管,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託相關評估機構對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結合項目成本、區域供需、享受優惠政策等因素評估確定。
(四)發展方式
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盤活機關企事業單位閒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
1.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2.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產業園區企業可利用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3.利用存量閒置房屋改建。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產權所有人以地塊或樓棟為單位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下列存量房屋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違法違章建設的;改建後不符合結構、消防安全和環保要求的;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或土地、環境和建築有污染不滿足居住條件的;近期列入徵收計畫的;其它經論證禁止改建的。
4.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國有平台公司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在捷運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項目認定
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項目認定製度,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項目,享受支持政策。各縣(市)、銅山區(含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賈汪區政府,負責轄區內項目的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後,發放項目認定書。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委會負責項目認定的初步審查,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複審後,發放項目認定書。本方案實施前已經立項或規劃方案已經市政府批准的項目,可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審核、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六)監督管理
切實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運營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獎懲機制。
1.備案管理。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房源、租金價格、租賃契約等信息通過平台備案,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
2.建設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產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
3.租住管理。加強出租管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住房困難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供應,並規定最長租賃期限。加強運營管理,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享受中央、省、市專項獎補資金的項目,須規定持續運營期限。加強運營主體的安全監管、用途監管和價格監管責任。嚴禁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防止以租代售。
4.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並附記上述內容。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規劃方面
鼓勵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主體明確、規模適當、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尊重民眾意願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不變更土地使用年限,無需補交土地價款。
允許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由15%提高到30%。鼓勵產業園區將各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要求作為前置條件。
(二)工程建設方面
1.簡化審批流程
項目建設主體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政務辦、住建局等相關部門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審批手續。最佳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並及時兌現各類政策資金和稅費減免。
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最多跑一次”的工作模式進行審批,享受城建重點工程的審批待遇,條件具備的可享受“拿地即開工”保障。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程式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實行各方聯合驗收。涉及房屋結構變動、結構改造、增加荷載的項目,消防設計、結構安全須滿足要求。
2.項目驗收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五方主體竣工驗收後,各地組織相關單位根據項目認定書實施聯合驗收,形成聯合驗收意見。通過聯合驗收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錄庫,確定運營主體,並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稅費支持方面
稅收減免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公告)、《關於落實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建房管〔2021〕14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以申請享受中央、省級各項資金支持,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四)金融支持方面
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五)資金支持方面
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給予支持。各地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相應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四、組織實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委會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根據各轄區住房保障實際需求情況,結合我市城鄉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等,科學編制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並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條件、聯審流程、辦理時限,落實稅費優惠等政策,並做好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租金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強化部門協作
市住建局加強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及時總結宣傳好的經驗做法。市發改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及中國人民銀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加強政策協調、工作銜接、指導督促。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推動政策銜接
各地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包括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建設的租賃住房等,以及各自建設的人才租賃住房、公租房和閒置可轉為租賃住房的拆遷安置住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租賃住房等,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四)嚴格監測評價
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圍繞確定發展目標、落實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方面組織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強化監測評價結果運用,探索將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市政府對各地的績效考核。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住建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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