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臨滄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17日印發,請抓好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7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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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2〕11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 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加快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 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努力滿足新市民、青 年人的住房需求,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 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人民民眾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標
結合我市未來5年新型城鎮化發展和城市人口增長情況,以人口淨流入城市和工業產業園區為重點,因城施策,規劃建設一批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產業工人等群體的住房需求。到2025年底,以各種方式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力爭達5萬套以上,其中,2022年啟動建設5500套以上。
三、基本要求
(一)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各類園區產業工人等群體的住房需求。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應少於籌集總套數的70%)。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完成簡約、環保 的基本裝修,注重實用性,具備條件的可配置一定基礎家具,基本達到“拎包入住”的條件。
(二)引導多方參與。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參與投資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現多渠道供給,政府在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等主體參與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滿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並穩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的前提下,部分閒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三)租金接收政府指導。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行,由投資主體或運
營管理主體定期評估確定,並報當地政府(管委會)備案。
(四)堅持供需匹配,職住平衡。在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供需匹配, 因城施策,採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將政府的閒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合理制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及年度實施計畫,並向社會公布。根據年度建設計畫,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注重職住平衡,住房和就業地點相匹配。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建築總面積的30%以下。
四、支持政策
(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對閒置、低效利用的居住存量房屋和經合法批建並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二)落實資金支持政策。在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現有經費渠道的補助資金支持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債券支持,市縣(區)兩級財政積極籌措資金投入項目建設。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採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同時,完善常態化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強化對資金分配、使用的跟蹤監控,確保項目合規、高效使用補助資金。
(三)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按照居民階梯標準執行。
(五)落實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爭取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立足自身職能定位,加大對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支持商業銀行最佳化整合金融資源,積極對接保障性租賃住房開發建設、購買、裝修改造、運營管理、交易結算等服務需求, 提供專業化、多元化金融服務。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五、監督管理
(一)準入管理。所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項目認定書後,方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範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二)建設管理。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管,強化工程質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監督,嚴格落實項目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首 要責任和主體責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鑑定,改建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租住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出租的管理,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建立保障對象和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以及保障對象進退監管機制,規範保障對象租住行為。加強運營管理監管,加快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和實施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保證必須的工作經費,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有序運行。積極探索政府監管、市場運作、高效持續的管理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模式。鼓勵所有權和運營管理權分離,支持具備較高運營管理水平的專業機構服務保障性租賃住房。定期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監測評價,促進服務質量提升。
(四)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級成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協調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日常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明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各縣(區)也要參照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好當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工作。授權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項目認定書,相關部門依據項目認定書按規定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消防等審批手續。
(二)建立項目認定機制。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審查、聯合驗收。經聯合審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經聯合驗收通過的,方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現有規定執行。經項目所在地的縣(區)政府(管委會)聯合審查並驗收通過的現有權屬清晰且可收儲利用的存量房源項目,可直接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縣(區)政府(管委會)聯合驗收通過的現有存量工業用地上企業自建職工宿舍或公寓、現有其他存量已建(改)租賃房項目,以及經縣(區)政府(管委會)批准的公租房、安置房,可轉為保障性租 賃住房,其房屋產權登記用途、性質保持不變。上述項目均由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管委會)授權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同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建立健全住建、財政、稅務、電力、金融等部門聯 動機制,及時共享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驗收、住房租賃企業名錄等信息,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三)構建快速審批通道。項目建設主體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審批手續。相關部門要最佳化審批流程, 構建快速審批通道,按照“並聯審批、即時辦結、逾時默認”要求,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對於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鼓勵採取告知承諾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四)做好監測評價。由市縣(區)兩級保障性租賃住房工
作領導小組組織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情況的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各縣(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產業工人等群體住房需求情況的成效。
(五)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本縣(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主體責任,按要求明確“十四五”期間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畫,確定計畫開工時間,列入當年度計畫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當年6月底前開工建設。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加快項目建設和房源供給。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獎懲機制,加大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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