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關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8日印發銀川市關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開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關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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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28號)精神,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 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定如下方案。
一、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與基本民生保障,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著力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住房制度體系,著力解決城鎮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範市目標,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解決新市蒸笑提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實現職住立巴平衡,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力爭“十四五”期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8萬套(間糠漿嚷)。
三、基本原則
(一)引導多方主體參與。由政府提供土地、 稅收、 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通過新建、改建、配建、盤活等方式,多渠道擴大供給樂符設捆,支持專業化規模化的開發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國有企業應積極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工作,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引領示範作用。
(二)堅持分類實施保障。對於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繼續堅持按照公租房原有政策給予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從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設收入限制,堅持租購同權,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同等的醫療、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三)堅持供需匹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分析已有的公租房和市場存量住房,根據申請情況合理確定年度計畫,年度籌集計畫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年度上報政府研究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充分發揮政府持有存量住房效率,多方籌集房源。對於已建設的公租房,在滿足保障家茅漿跨庭需求前提下,可將剩餘房源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嚴格監督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工程質量安全等全過程的監督和安全監管,產權登記部門要做好各類參與主體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工作。政府閒置的公租房以及其他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改造閒置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均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房源。社會主體建設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最低運營不得低於8年,後續需要退出的按屆時政策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套取優惠政策。
四、解決人群及管理
(一)保障對象。1.在我市市轄三區取得戶籍或持有居住證且在市轄三區無自有住房的人均可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2.符合《銀川市新就業人員及企事業單位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新就業人員。
(二)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80%。具體租金標準由相應運營單位委託第三方評估確定,同一項目原則上三年評估一次, 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按《細則》納入管理的租賃家庭,租金標鞏己槳頌準按照《細則》執行,租賃時間為三年,三年租賃期後按本《方案》予以調整。
各產業園區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條件、租金優惠腳舟達比例由各園區管委會確定,確定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登記。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個人持相關證明資料到銀川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持相關證明到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選取房源,運營管理單位建立一人一檔制度。具體申請流程細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實施。
(四)戶型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可以配比不高於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滿足三胎家庭或多代人居住需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戶型合理,建成後進行簡約、環保的裝修,配套基本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條件。採取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單項目房源總建築面積的10%。
(五)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要定期對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人員進行入戶檢查,建立年審制度,對於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符合條件的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承租人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期不低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租賃到期後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續租。
(六)產權登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符合條件項目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轉讓後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其中,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須與生產性廠房一併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五、 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自建、聯營、入股等多種方式參與;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2.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許可權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 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性質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建或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3.產業園區可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內新供應土地的工業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設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4.可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按程式報批後,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 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改造後運營年限不得低於8年。(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審批服務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指標、優先安排、應保盡保,進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價格及調整方式、運營最低年限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6.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自然資源局將配建比例和面積作為出讓的前置條件,房屋建成後移交市住房保障運營管理部門。具體啟動配建時間,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另行決定。(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審批服務局) 
(二)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
1.政府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改建、改造、生活配套設施配置等支出由市財政承擔。(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2.由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間,各年度按收取租金總額的20%安排預算資金,用於後期的維護、維修、運營、設施更新等支出。(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三)落實稅費和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1.積極爭取通過中央、自治區現有經費渠道, 持續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資金支持。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執行。(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市政管理局、國家電網銀川分公司)
4.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按照《關於減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態移民工程建設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15號)執行。(牽頭單位:市審批服務管理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四)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勵銀行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建設、自持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主體提供長期貸款; 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 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2.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住房租賃專項金融債券、 募集資金, 以用於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
3.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競地價、競自持”、“競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牽頭單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五)落實基本公共服務
    積極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堅持租購同權,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享受承租房屋周邊醫療、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與房屋產權人享受同等權利。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憑藉租賃契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證等到有關部門辦理落戶、子女入學等。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六)簡化審批流程
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利用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搭建市級保障性租賃住房一體化管理平台,市大數據服務中心要配合加快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加強與住房保障、不動產登記、民政、車管所等系統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實現人員線上申請、審核、進度查詢、房源信息公布等,爭取實現“網上辦”,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切實方便民眾辦理。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人社局、市審批局、市公安局、市網路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最佳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建立項目聯審聯動協調機制。成立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審批局、市審計局、市稅務局、大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加強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體及網際網路、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報導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讓廣大企業、民眾知曉政策規定、熟知辦理流程。暢通線上線下溝通交流渠道,主動收集整理市場主體和民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嚴肅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三) 強化市場監管
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督檢查和契約登記備案,落實對已享受優惠政策項目備案要求;加大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四) 做好政策銜接
加強政策宣傳,把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作為當前的重要工作, 結合我市實際, 在梳理現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礎上, 銜接好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落實好各類支持,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確保落實到位。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方案執行。具體審核規定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四、解決人群及管理
(一)保障對象。1.在我市市轄三區取得戶籍或持有居住證且在市轄三區無自有住房的人均可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2.符合《銀川市新就業人員及企事業單位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新就業人員。
(二)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80%。具體租金標準由相應運營單位委託第三方評估確定,同一項目原則上三年評估一次, 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按《細則》納入管理的租賃家庭,租金標準按照《細則》執行,租賃時間為三年,三年租賃期後按本《方案》予以調整。
各產業園區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條件、租金優惠比例由各園區管委會確定,確定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登記。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個人持相關證明資料到銀川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持相關證明到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選取房源,運營管理單位建立一人一檔制度。具體申請流程細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實施。
(四)戶型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可以配比不高於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滿足三胎家庭或多代人居住需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戶型合理,建成後進行簡約、環保的裝修,配套基本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條件。採取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單項目房源總建築面積的10%。
(五)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要定期對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人員進行入戶檢查,建立年審制度,對於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符合條件的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承租人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期不低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租賃到期後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續租。
(六)產權登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符合條件項目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轉讓後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其中,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須與生產性廠房一併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五、 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自建、聯營、入股等多種方式參與;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2.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許可權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 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性質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建或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3.產業園區可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內新供應土地的工業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設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4.可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按程式報批後,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 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改造後運營年限不得低於8年。(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審批服務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指標、優先安排、應保盡保,進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價格及調整方式、運營最低年限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轄三區人民政府)   
    6.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自然資源局將配建比例和面積作為出讓的前置條件,房屋建成後移交市住房保障運營管理部門。具體啟動配建時間,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另行決定。(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審批服務局) 
(二)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
1.政府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改建、改造、生活配套設施配置等支出由市財政承擔。(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2.由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間,各年度按收取租金總額的20%安排預算資金,用於後期的維護、維修、運營、設施更新等支出。(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三)落實稅費和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1.積極爭取通過中央、自治區現有經費渠道, 持續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資金支持。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執行。(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市政管理局、國家電網銀川分公司)
4.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按照《關於減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態移民工程建設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15號)執行。(牽頭單位:市審批服務管理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四)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勵銀行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建設、自持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主體提供長期貸款; 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 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2.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住房租賃專項金融債券、 募集資金, 以用於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
3.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競地價、競自持”、“競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牽頭單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五)落實基本公共服務
    積極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堅持租購同權,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享受承租房屋周邊醫療、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與房屋產權人享受同等權利。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憑藉租賃契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證等到有關部門辦理落戶、子女入學等。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六)簡化審批流程
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利用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搭建市級保障性租賃住房一體化管理平台,市大數據服務中心要配合加快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加強與住房保障、不動產登記、民政、車管所等系統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實現人員線上申請、審核、進度查詢、房源信息公布等,爭取實現“網上辦”,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切實方便民眾辦理。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人社局、市審批局、市公安局、市網路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最佳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建立項目聯審聯動協調機制。成立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審批局、市審計局、市稅務局、大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加強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體及網際網路、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報導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讓廣大企業、民眾知曉政策規定、熟知辦理流程。暢通線上線下溝通交流渠道,主動收集整理市場主體和民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嚴肅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三) 強化市場監管
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督檢查和契約登記備案,落實對已享受優惠政策項目備案要求;加大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四) 做好政策銜接
加強政策宣傳,把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作為當前的重要工作, 結合我市實際, 在梳理現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礎上, 銜接好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落實好各類支持,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確保落實到位。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方案執行。具體審核規定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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