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社會影響,

發展歷史

202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檔案全文

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堅持規劃引領,依據規劃在集中建設區、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配套比較完善地區等區域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引導產城人融合,促進職住平衡。堅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通過新建、改建、改造、轉化、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保障租賃住房供給。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培育市場主體,探索運營模式,推動形成規範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十四五”期間,爭取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40萬套(間),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達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促進實現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加快規劃建設
  (一)組織多主體、通過多渠道建設
  1.加大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力度。進一步增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支持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集體產業用地優先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落實村地區管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原則,統籌優選建設運營主體,確定合作方式,保障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穩定收益和農民長遠利益。(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城鄉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2.鼓勵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及規劃使用性質正負面清單、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經區政府同意,可將其改建為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3.統籌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用於建設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穩妥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落實建築規模增減掛鈎要求、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優先用於建設公租房,也可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滿足本單位及項目周邊區域居住需求。土地使用權人可自建或與其他有實力、信譽好的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5.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規劃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項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商業辦公項目中可增加一定比例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交通便利、租賃住房需求旺盛區域的捷運上蓋物業中,原則上應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6.支持將存量住房改造、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剩餘房源或其他政府閒置住房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專業住房租賃企業籌集社會存量住房(含農村閒置宅基地住房)改造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符合條件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局,各區政府)
  (二)提高設計和建設質量
  依據市場需求,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分類設計成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住房,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適當配置多居室等其他種類戶型;加快推廣套內空間可變、靈活分割住宅建設,滿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樣化居住需求。根據實際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適當提高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適當增加設定健身房、食堂、圖書室、會客廳等共享空間,更好地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工作生活需求。機動車停車位配置標準、建築間距及日照標準可適當調整。鼓勵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中將居住、商業、辦公、研發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設宜居宜業社區。(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設計建設導則,實行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設計建設方案專家評審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品質。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消防部門要把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重點,切實加強監管。(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消防救援總隊,各區政府)
  (三)加強計畫管理
  本市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組織相關部門統籌確定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畫,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納入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畫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享受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項目認定書有效期3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續期。(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四)鼓勵多方參與投資
  支持社會資本與市、區屬國有企業合作,通過設立基金、合作經營、參股投資等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培育壯大一批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在京央企和市、區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市、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根據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營業對企業業績的影響,合理對國有企業進行考核評價。(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三、落實支持政策
  (一)簡化審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綠色審批通道,精簡審批事項與環節,提高審批效率,項目審批手續原則上均在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利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工業項目配套的,可與項目本體一併辦理立項、規劃、建設手續;單獨建設的,可按保障性租賃住房辦理項目核准手續。利用中央或市屬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利用其他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屬地區政府審核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市政府批准。(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二)土地支持政策。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按規定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地範圍內為本項目服務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市政設施,可採用占地方式建設,由相關單位接收、監督、管理,確保按規劃用途使用。
  利用新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其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由市、區保障性住房平台公司建設的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其中經營性用途的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專項服務於產業園區入園企業的項目,可由園區開發企業建設,以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探索通過土地市場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積極引導社會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三)稅費支持政策。綜合運用稅費政策,統籌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間內,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及採暖費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相關部門、市政公用企業依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做好各項費用的計價工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相關市政公用企業)
  (四)金融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持有運營單位,可以項目運營權質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請獲得金融資本支持。加快研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抵押登記實施路徑。(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北京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
  四、規範運營管理
  (一)明確保障對象。堅持全市統籌、以區為主,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在本市無房或者在特定區域內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重點保障城市運行服務保障人員、新畢業大學生等群體。(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二)合理確定租金。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引導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的租金定價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應當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運營單位評估確定後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備案。其中,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定價。(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三)嚴格監督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以長期租賃等為名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安居北京信息系統管理服務平台加強管理,並與全市住房租賃監管平台對接,實現租賃契約在平台網簽、備案,加強全過程監管。(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政府)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需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證書(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按項目整體核發,不予分割辦理產權證書;未經批准,不得出售、轉讓。(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出現違規出售、以租代售或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等違規行為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依法處置,納入全市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取消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抓好日常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市有關部門加強政策銜接、工作協同,共同形成合力,推進工作落實。
  (二)落實主體責任。市政府對本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各區政府對本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負主體責任,抓好本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測算、土地供應、規劃選址、手續辦理、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等各項工作。
  (三)加強考核監督。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明確責任主體、時間節點,督促抓好落實;對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進行監測評價,並將結果定期報市政府。

社會影響

方案指出,加大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力度。進一步增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支持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集體產業用地優先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社會資本與市、區屬國有企業合作,通過設立基金、合作經營、參股投資等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培育壯大一批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在京央企和市、區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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