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西雙版納州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同意,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9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9日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2〕11號),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為出發點,以需求為導向,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住有所居目標實現。
二、工作目標
以產業園區、機場和鐵路交通站點、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為重點,加強規劃布局,積極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閒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供給,力爭“十四五”期間全州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526套。積極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主體,探索運營模式,推動形成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
三、工作任務
(一)明確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在申請項目地無自有住房或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在西雙版納州正式就業的人員,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基本、可負擔、可持續”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責任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二)嚴格建設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少於籌集建設總套數的70%。按照規定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合理配套公共和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建築總面積的30%以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完成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基本入住條件。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推廣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建設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築。鼓勵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中將居住、商業、辦公、研發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設宜居宜業社區。鼓勵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按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總套數的30%用於人才住房,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問題。(責任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三)合理確定租金
按照租戶收入可負擔、租賃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充分考慮保障群體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當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持有運營單位評估確定後報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四)鼓勵多方參與投資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縣(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等主體參與建設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人民銀行西雙版納州中心支行、西雙版納銀保監分局、西雙版納州稅務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五)加強監督管理
1. 省人民政府確定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縣(市)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要組織相關部門統籌確定全州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畫,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2. 納入全州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畫的項目,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並報州有關部門備案,享受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3. 在項目建設運營中要切實加強質量安全監管,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質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規範租住管理,加強租金和押金監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權益;加強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需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項目整體辦理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不予分割辦理;加強信息管理,按照全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的要求及時錄入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責任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人口淨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可統籌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總用地的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責任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2. 人口淨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土地使用權人可自建或與其他有實力、信譽好的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的閒置住房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專業住房租賃企業籌集社會存量住房改造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責任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國資委,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3. 人口淨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責任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4. 人口淨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可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規劃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確定。(責任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5.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的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二)簡化審批流程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原則上不得超出《雲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清單》範圍,並根據清單動態壓減。利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與項目本體一併辦理立項、規劃、建設手續;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核後報屬地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批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採取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方式的,審批時限不超過40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三)稅費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符合《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西雙版納州稅務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四)水電氣價格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有關企業要保障水、電、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穩定。(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五)金融支持政策
1. 金融機構可探索運用項目經營權質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抵押等方式,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持有運營單位獲得金融支持。(責任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金融辦、人民銀行西雙版納州中心支行、西雙版納銀保監分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2.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信貸支持。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商業銀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賃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金融辦、人民銀行西雙版納州中心支行、西雙版納銀保監分局)
3. 統籌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積極爭取中央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在防控好債務風險的前提下,對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嘎灑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州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州保障性租賃住房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各縣(市、區)申報雲南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城市,研究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中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作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統籌負責房源籌集、項目審批、質量監管、運營管理等工作。
(二)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平台等方式,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讓廣大企業、民眾知曉政策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三)健全監督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對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管,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嚴格依法審計,確保專款專用和資金安全。

解讀

為加快推動全州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工作,推動形成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以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了便於理解《實施方案》內容,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近年來,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大量新市民、青年人湧進城市尋求新的發展空間,這一群體已成為促進西雙版納州經濟發展、帶動西雙版納州城市化進程的重要力量,是一支規模巨大、不可忽視的群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2)11號)檔案精神,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制定了《西雙版納州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主要由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任務、支持政策、保障措施5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指導思想。明確了要堅持以人為本,以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為目的,合理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
第二部分工作目標。提出了以產業園區、機場和高鐵交通站點、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為重點,多主體投資,通過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所有的閒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在“十四五”期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526套,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主體。
第三部分工作任務。從明確保障對象、嚴格建設標準、合理確定租金、鼓勵多方參與投資、加強監督管理五個方面提出了工作任務。
第四部分支持政策。從土地支持政策、簡化審批流程、稅費支持政策、水電氣價格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五個方面明確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政策。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引導、健全監督機制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三、重點內容說明
《實施方案》沒有突破上級相關檔案的規定,主要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情況進行了內容完善。
(一)工作目標明確了“十四五”期間西雙版納州將力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526套。
(二)工作任務明確了保障對象主要為“申請項目地無自有住房或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在西雙版納州正式就業的人員”。
(三)建設標準中,增加了“鼓勵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按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總套數的30%用於人才住房,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問題。”
(四)金融支持政策中,提出了“金融機構可探索運用項目經營權質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抵押等方式,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持有運營單位獲得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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