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柳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是柳州市為貫徹落實國家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決策部署,推動城市結構調整最佳化和品質提升,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模式,傳承歷史文化,提升柳州市人居環境質量、人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現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決策部署,推動城市結構調整最佳化和品質提升,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模式,傳承歷史文化,提升我市人居環境質量、人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最佳化、改善,實現房屋使用、市政設施、公建配套等完善,產業結構、環境品質、文化傳承等提升的建設活動。
柳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是建設宜居城市、綠色城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斷提升城市人居環境質量、人民生活質量、城市競爭力,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市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城市更新工作,加強規劃管控,完善政策支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提升管理效能,推動城市更新落到實處。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堅持高水平策劃、市場化招商、專業化設計、企業化運營,形成多元化的更新模式。
(二)規劃引領、統籌持續。將城市更新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城市防洪規劃統籌實施,做到嚴控總量、區域統籌、增減平衡。統籌安排,穩步推動城市功能提升和公共服務完善,實現協調持續有機更新。
(三)民生優先、共建共享。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民意,將民眾更新願望強烈的片區優先納入更新範圍,充分調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更新的積極性、主動性,共同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現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
(四)創新機制、注重傳承。大膽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徑,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現代城市發展理念,推動歷史文化保護與文化、旅遊、體育、商業等行業融合,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城市更新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完善城市空間結構,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
(二)實施城市生態修復和功能完善,完善城市生態系統,補足城市基礎設施短板,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三)強化歷史文化保護,推進歷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最佳化城市空間和建築布局,塑造城市時代特色風貌。
(四)加強居住社區建設,補齊居住社區設施短板,建設安全健康、設施完善、管理有序的綠色、完整社區。
(五)推動城市基礎設施提質增效,完善市政管網及市政道路建設,改善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樂業。
(六)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鎮危舊房屋治理改造及老舊(閒置)廠區改造,改善提升居住環境,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七)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統籌城市水資源利用和防災減災,系統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快建設和完善城市防洪排澇設施體系。
(八)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情形。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六條 將原柳州市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整合併更名為柳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市級各相關部門及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為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作為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指定相應部門作為城市更新的組織實施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督促、管理,統籌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
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推進城市更新各項工作。
第三章 區域評估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編制城市更新技術導則,提出片區策劃指引和項目實施方案指引,明確相關技術要求,指導城市更新規範實施。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開展各城市更新單元城市設計編制工作,明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用地布局、地塊開發建設指標、城市設計指引及相關規劃管控要求。
第十條 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研究初步劃定城市更新單元並明確相關建設時序。
第十一條 根據城市更新技術導則和城市更新單元城市設計,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區域評估應當充分結合本轄區發展和民生訴求,徵詢相關部門、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意向實施主體等的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需求。編製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片區評估。明確片區發展目標、功能最佳化、產業定位、公共設施完善、城市品質提升、歷史風貌保護、城市環境改善、城市防洪能力提升、基礎設施完善的目標、要求、策略,細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規劃調整建議等內容。
(二)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關係,對建成區中改善需求迫切、近期有條件實施的片區,結合產業功能布局等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結合民眾意願、區域現狀、社會穩定風險、資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論證城市有機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片區評估為基礎,統籌各方意見,擬定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年度計畫應當包括具體項目(儲備項目和實施項目)、前期業主或實施主體、邊界和規模、投資及進度安排等內容,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年度計畫動態管理機制,納入年度計畫的城市更新項目,進入城市更新項目庫,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年度計畫的實施項目納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安居工程專項統籌管理。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計畫的城市更新項目,由前期業主根據片區策劃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資模式、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含規劃調整)方案、建設運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由前期業主報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組織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可單獨或綜合採取下列方式推動實施:
(一)保護修繕。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對建築進行維護修繕、綜合整治和功能最佳化,對建築所在區域及周邊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環境進行更新完善,對涉水區域提升防洪標準,不改變建築整體風貌、主體結構和重要飾面材料,不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
(二)最佳化改造。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對建築進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換、修繕翻新,對建築所在區域的城市基礎設施、其他配套設施進行完善等建設活動,促進建築活化利用、城市基礎設施提質增效和人居環境改善提升。
最佳化改造應堅持現狀底線管控,確有實施困難的,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徵詢相關利益人意見後,部分技術指標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控制。
(三)拆舊建新。將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按照地塊新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重新供地、重新建設;或在“不超過國有土地和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不改變原房屋用途和內部結構,不突破原建築占地面積和原建築高度”的原則下,對危舊房屋進行拆除重建。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符合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及後備資源保護以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選擇有實力的國有企業、社會資本,或由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合作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實施主體參與項目前期土地和房屋徵收補償、場地平整等工作形成“淨地”後,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依法依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可按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一年內繳清。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因協定搬遷、房屋徵收、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使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權屬發生轉移的,可提交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等依法依規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城市更新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取得原建築使用權。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築使用權的,經充分徵求原建築權利人意見後依法實施。
第十八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策劃、設計、運營一體化,最佳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力求實現項目自身盈虧平衡。
第十九條 對經濟無法平衡的城市更新項目,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本轄區內選取地塊,經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後,作為項目平衡地塊,增強城市更新項目資金統籌平衡能力;對本轄區內無法平衡的項目,經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在全市範圍內落實項目平衡地塊,平衡地塊以帶城市設計方案出讓方式供應。
第二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以直接投資方式予以支持;對城市發展需要且難以實現平衡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後可採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立項、環評、用地、規劃、建設、防洪、消防、節能、園林綠化等各環節涉及市政府部門審批的事項,各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開闢綠色通道,實行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第二十二條 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準入退出機制,與實施主體簽訂履約協定書,實施項目動態監管。
第五章 資金籌措
第二十三條 多渠道籌集城市更新資金,具體包括: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資金;
(二)金融機構融資資金;
(三)參與城市更新的市場主體投入的資金;
(四)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自籌資金;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的財政投入,加大政府專項債券對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勵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場金融對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籌集資金,探索信貸金融新產品;積極引入各類社會資本,探索設立城市更新專項基金;合理引導居民出資參與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整合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排水防澇等專項財政資金統籌用於城市更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參與城市更新項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與居民合理共擔機制、政府和社會資金合作建設模式。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條 在片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滿足需求的基礎上,允許城市更新單元地塊在片區總開發強度不變的前提下做相應調整最佳化,實現區域平衡。利用既有建築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制度。各項城市更新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空間形態和功能提升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備單獨開發條件的土地,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鼓勵利用城市中的零星土地,進行城市微型公共空間改造,建設口袋公園、運動場地、社區活動場地等。
第三十條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探索跨項目、跨片區統籌、開發運營一體化的運作模式,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運營。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人防易地建設費除外),按規定享受相關財稅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如符合“退城入園”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相關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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