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是柳州市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製造強國的戰略部署和自治區工業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加快柳州市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推動企業創新發展,促進設計成果轉化套用,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切實加強工業設計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的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的作用,特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製造強國的戰略部署和自治區工業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加快柳州市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推動企業創新發展,促進設計成果轉化套用,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切實加強工業設計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的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券是由政府向企業免費發放的一種補助憑證,主要用於鼓勵支持有工業設計創新需求的企業向專業設計機構購買工業設計服務,藉助社會化產品創新服務平台加快柳州市產品設計創新。
第三條創新券資金來源於柳州市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創新券資金首期規模不低於1000萬元,並按照專項資金績效考核情況逐年進行調整。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創新券的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創新券的政策起草、決策指導,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五條創新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備案管理,專項用於企業購買約定的工業設計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重複使用和挪作他用。已獲得市本級其他經費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重複補助。
第二章補貼對象與內容
第六條補貼對象:依法註冊登記並納稅,運營規範,資信良好,並符合柳州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
第七條補貼內容:凡符合企業工業設計創新需求的,能夠按照時間段或次數提供服務的方式核算價格的工業設計成果和設計創新服務。
第三章補貼額度與標準
第八條單個企業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創新券有效期為一年(以創新券發放時間為準)。原則上根據財政資金預算額度發放,額滿即止。
第九條創新券補貼以單個服務項目實際支付金額為計算單位,可使用的創新券按不高於服務契約金額的50%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比例以創新券兌現評估結果為依據),最高抵扣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申領流程與使用管理
第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工業設計創新券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明確當年創新券的適用範圍、重點支持方向,並制定創新券申領的評選標準。
第十一條申領流程
(一)有需求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與工業設計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後,按申報通知(申報指南)要求報送創新券申領材料,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其他企業直接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依據當年度確定的評選標準對申領材料進行聯審,提出每個項目補貼額度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放創新券。
第十二條使用管理
(一)每家企業當年領取的創新券,不超過單個企業的年度最高限額;已申領創新券的,無論使用與否都計入該企業已申領額度。按照申報的先後順序領取,至當期創新券發完為止;已經申報但沒有領到創新券的企業將進行登記,下一期創新券發放時優先考慮。
(二)企業領取創新券後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已經領取滿額創新券的企業無論使用與否當年不得再次領取。
(三)創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買賣、轉讓、贈送等。在創新券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供需雙方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一旦發現存在不端與失信行為的,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並且3年內不再給予任何財政資金獎勵和扶持。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五章兌現方式
第十三條設計服務完成後,由工業設計服務機構提出創新券兌現申請,並提交項目契約、工業設計創新券、契約款支付憑證、設計服務雙方確認書等材料。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組織專家進行創新券兌現評估工作,將擬支持項目信息(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向社會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創新券兌現計畫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專項資金計畫。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柳政規〔2019〕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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