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

《柳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是柳州市為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市內外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擴大對外開放,著力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為柳州奮力建設現代製造城、打造萬億工業強市注入新的強勁動力,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9〕27號)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市內外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擴大對外開放,著力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為柳州奮力建設現代製造城、打造萬億工業強市注入新的強勁動力,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9〕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商引資堅持科學激勵、分類激勵、分級激勵的原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考核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縣(區)人民政府、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和招商引資責任部門進行激勵,對集體和個人記功評選表彰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對招商引資項目和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由市縣兩級財政按比例進行激勵。具體為:獎勵資金由市、縣(區、新區)兩級各承擔50%。市級財政部門要督促相關縣(區、新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兌現獎勵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一)承擔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縣(區、新區)、全員招商責任部門。
(二)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三)招商引資項目。
1.重大工業招商引資項目,具體指當年新引進市外境內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人民幣)、國(境)外契約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的符合條件的工業招商引資項目。
2.經國家、自治區、柳州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3.經柳州市認定的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4.經柳州市認定的現代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
(四)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應為有正式登記註冊手續,從事招商引資活動的法人和非法人機構,包括企業、商會、協會、專業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自然人應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事招商引資活動的自然人(不含就職於國有控股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工作人員)。
第二章 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
第四條 強化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
(一)我市對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全員招商責任部門的招商引資工作實行專項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激勵。
(二)我市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名,對排位前2名的縣人民政府、排位前2名的城區人民政府和排位第1名的新區管委會給予績效加分獎勵;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全員招商責任部門給予績效任務浮動獎勵傾斜,按照考核結果確定排位前10%的部門為一等等次,排位前10%-35%的部門為二等等次,排位前35%-50%的部門為三等等次。
(三)對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開展記功獎勵評選活動,由市投資促進局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有關規定製定評選方案,在全市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含市直屬國有企業)及其在職在崗工作人員中開展評選。
(四)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投資促進局)會同市委督查績效辦,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商務局、農業農村局等成員單位組織實施各項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資項目激勵
第五條 對申請重大工業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和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及現代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須為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要求的外來投資者獨資或控股項目,並在柳州註冊登記為企業法人。
(二)項目已納入廣西招商引資統計信息系統。
(三)重大工業招商引資項目須為達到《柳州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試行)》要求的項目。
(四)沒有超出項目立項(核准、備案)檔案規定的建設期限、項目契約規定的資金到位的最後期限的項目。
(五)重大工業招商引資項目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人民幣)或國(境)外契約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並已形成固定資產。高新技術企業和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或國(境)外契約外資150萬美元以上(含150萬美元),並已形成固定資產。現代服務業項目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人民幣)。
第六條 招商引資項目獎勵標準為:
(一)對符合條件的重大工業招商引資項目,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的1%給予分期獎勵,即項目簽訂正式投資協定之日起三年內,投產即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1%獎勵資金的50%,達產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固定資產1%獎勵資金中扣除投產兌現部分的剩餘獎勵資金。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的3%給予分期獎勵,即項目簽訂正式投資協定之日起三年內,投產即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3%獎勵資金的50%,達產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固定資產3%獎勵資金中扣除投產兌現部分的剩餘獎勵資金。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對符合條件的現代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給予項目業主一次性獎勵。具體為項目落地後第一個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包含5000萬元,不含1億元),獎勵15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至5億元的(包含1億元,不包含5億元),獎勵5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至10億元的(包含5億元,不包含10億元的),獎勵15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至30億元的(包含10億元,不包含30億元的),獎勵40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30億元至50億元的(包含30億元,不包含50億元的),獎勵80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50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
第七條 招商引資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獎勵認定: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業主按要求向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提供相關的申報材料,經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審核並進行備案登記。
(二)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委託專業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對項目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及項目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對申報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聯合核查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獎勵意見。
(三)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擬給予獎勵的項目單位,在市投資促進局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市政府審定批准後,由市財政局牽頭對項目業主實施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市、縣(區、新區)兩級各承擔50%。
第四章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激勵
第八條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的。其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須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五條(一)(二)(四)項之要求,且項目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人民幣)或國(境)外契約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並已形成固定資產,項目不屬於房地產(含城市綜合體)、礦產資源採選及政府回購的PPP項目。
(二)成功引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的,且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或國(境)外契約外資150萬美元以上(含150萬美元),並已形成固定資產。
(三)成功引進經認定“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的;成功引進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人民幣)的現代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的。
第九條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獎勵標準為:
(一)對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的2‰給予分期獎勵,即項目簽訂正式投資協定之日起三年內,投產即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2‰獎勵資金的50%,達產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固定資產2‰獎勵資金中扣除投產兌現部分的剩餘獎勵資金。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二)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所形成固定資產的5‰給予分期獎勵,即項目簽訂正式投資協定之日起三年內,投產即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5‰獎勵資金的50%,達產兌現到位資金所形成固定資產5‰獎勵資金中扣除投產已兌現獎金的剩餘部分。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三)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四)對成功引進符合條件的現代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為項目落地後第一個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包含5000萬元,不含1億元),獎勵3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至5億元的(包含1億元,不包含5億元),獎勵1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至10億元的(包含5億元,不包含10億元的),獎勵3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至30億元的(包含10億元,不包含30億元的),獎勵8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30億元至50億元的(包含30億元,不包含50億元的),獎勵16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在5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第十條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按以下程式進行獎勵認定:
(一)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應在所引進項目企業於柳州市登記註冊之日前,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並填寫《柳州市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備案登記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二)項目所在地縣(區、新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對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市投資促進局在收到備案登記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進行備案登記。
(三)已備案登記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在所引進項目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後,可領取並填寫《柳州市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由項目所在地縣(區、新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報市投資促進局審定。
(四)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
(五)已申請引進“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不得再重複申請重大工業招商引資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項目的中介獎勵。
(六)項目投資者不能以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身份就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七)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的獎勵審核工作每年進行1次。由市投資促進局牽頭組織開展,程式與招商引資項目獎勵辦法一致,可與其一併進行。
(八)對擬獎勵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名單和金額,在市投資促進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投資促進局將擬獎勵中介機構獎勵名單上報市政府審定,待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牽頭對中介機構(或自然人)實施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市、縣(區、新區)兩級各承擔50%。
第五章 獎勵兌現
第十一條 獎勵兌現程式為:
(一)對市政府審定同意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和中介機構(或自然人),市財政局接到兌現檔案通知後,於30個工作日內將市級獎勵資金及時撥付給獲獎單位,並督促相關縣(區、新區)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兌現縣(區、新區)級獎勵資金。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獲獎單位(或自然人)自行依法繳納。
(二)中介機構以團隊申領獎勵的,不論中介機構個數多少,獎勵金總額不變,可以書面委託其中一個具體辦理,獎金的分配由申領團隊自行商議。
(三)已獲得自治區或縣(區、新區)級招商引資獎勵的項目業主、中介機構(或自然人),不再適用本辦法予以獎勵。
(四)招商引資項目實際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的認定,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在開展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工作中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三條 對在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資工作指標績效考評核驗實施方案》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在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激勵中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追回全部獎金或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招商引資或外來投資,是按照自治區招商引資統計制度或外商投資統計制度,從柳州市外、國(境)外引進的各類直接投資,包括以貨幣、實物、技術等作為投資,但不包括國家政策性貸款和政府直接投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市投資促進局依據本辦法制定《柳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
各縣(區、新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新區)的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利用外資項目的獎勵可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兌現落實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柳政規〔2020〕27號)檔案執行,由外資項目業主自行選擇申報,不得重複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柳政發〔2016〕57號)檔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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